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交通事故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九號二樓(宜蘭監理站二樓),電話:03-954467)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15日內,敘明理由向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二樓,電話:049-2394808)申請覆議;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當事人或家屬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申請轉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電話。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行人路權

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馬路,不可於以上設施100公尺的範圍內,任意穿越車道。安全行,好心情。
在劃有雙黃線、設有分隔島、護欄的路段或三線道以上的單道,行人不可任意穿越車道!安全行、好心情。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位意奔跑、追逐、嬉戲鐹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鍋有燈光號誌時,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行人穿越道沒有警察指揮也沒有號誌指示時,應小心迅速穿越。
在沒有設置行人穿越道的路段,也不是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行人違規任意穿越道路,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或接受一至二小時道安講習。

認識交通設施-輔助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輔助標誌

除警告、禁制、指示等三款標誌外,其他用以便利用路人辨識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均屬之。

車道預告標誌: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

附牌:為主標誌牌之輔助標誌,凡主標誌牌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如特定管制時段或車種)時,或僅為說明、教育性質者,會設置附牌。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此一標誌為車輛駕駛人自行得設置之故障標誌。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

認識交通設施-警告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警告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措施,您在以下道路路況前都會看到警告標誌:

急彎路段
險坡路段
交叉路口
道路施工路段
鐵路平交道附近
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警告標誌之體形及顏色為:

體形:正等邊三角形。

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 為紅、黃、綠、黑四色。

認識交通設施-指示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指示標誌

指示標誌是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辨識。

指示標誌之體形為:
梅花形、方形、箭頭形、盾形。

公路路線系統編號原則:

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
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逐條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
附屬於前兩款路線之副、支線,應有一端與主線相連,並以原路線號碼附加天干或數字號碼。
公路路線標號方法規定如下:

國道:自 1號起編。
省道:自 1號起編,至99號止。
縣道:自 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 起編。
鄉道:以一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縣均自 1號起編, 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