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交通肇事逃逸 陸判刑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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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2 02:29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2010年10月大陸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之子李啟銘,酒後駕車造成一傷一死,卻大吼「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剛!」引發民憤,許多人認為這句話反映出政府官員後代的傲慢。今年1月30日,法院判決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且事後逃逸,構成重度交通肇事罪,判刑6年。
李啟銘所觸犯的交通肇事罪規定在大陸《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本案發生在台灣,則據台灣《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