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有救護車及消防車等緊急車輛之警號,應即避讓,並不得尾隨。
張貼日期:095/08/02 00:00:00
聞有救護車及消防車等緊急車輛之警號,應即避讓,並不得尾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 、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 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 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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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有救護車及消防車等緊急車輛之警號,應即避讓,並不得尾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 、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 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 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