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路權

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馬路,不可於以上設施100公尺的範圍內,任意穿越車道。安全行,好心情。
在劃有雙黃線、設有分隔島、護欄的路段或三線道以上的單道,行人不可任意穿越車道!安全行、好心情。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位意奔跑、追逐、嬉戲鐹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鍋有燈光號誌時,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行人穿越道沒有警察指揮也沒有號誌指示時,應小心迅速穿越。
在沒有設置行人穿越道的路段,也不是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行人違規任意穿越道路,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或接受一至二小時道安講習。

指揮交通不當撞死人! 2男被判刑

指揮交通不當撞死人! 2男被判刑
更新日期:2010/03/23 12:21 簡大程
在馬路上幫忙指揮交通,小心別出意外惹官司!宜蘭有2名男子協助廟會活動,為了維持車隊不中斷,2人在隊伍行經冬山鄉一個路口時,叫一輛載著14名信徒的大貨車,加速通過路口,不料卻撞上前方的摩托車,導致騎士死亡,經過鑑定,檢方認為是這2人指揮交通不當肇禍,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

台灣民俗信仰興盛,每到特定節日,宮廟就會舉辦廟會慶典,吸引大批信眾,前來朝聖參拜。人山人海造成交通阻塞,甚至可能影響神明的遶境隊伍前進,除了出動大批警力,也會有工作人員幫忙指揮交通,但宜蘭卻因為指揮交通不當,發生死亡車禍。

去年底,宜蘭壯圍鄉舉行神明遶境,江姓和林姓2名男子負責指揮路口交通,隊伍經過冬山路某路口時,為了怕隊伍被中斷,2人要大貨車加速闖紅燈,通過路口,意外撞上當時依照綠燈前進的機車,造成騎士不幸死亡。

經過調查,車禍主因是2名人員的指揮有疏失,大貨車司機闖紅燈也有錯,檢察官依照調查報告,將3人移送法辦,警方交通隊也說,指揮交通必須經過訓練,配合燈號,才不會發生意外,害人害己。

協助指揮交通 釀車禍吃官司

協助指揮交通 釀車禍吃官司
更新日期:2010/03/23 04:11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宜蘭縣兩名男子協助廟會活動,幫忙指揮路口交通,卻因指揮不當,造成死亡車禍,被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去年12月28日上午,宜蘭縣壯圍鄉某寺廟舉行神明遶境活動,41歲的江姓男子和40歲的林姓男子,被分配負責指揮路口交通;遶境隊伍中,48歲的呂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載著14名信眾跟隨在繞境隊伍中。

遊行隊伍行經冬山鄉冬山路某路口時,江、林2人為了維持遊行隊伍不中斷,示意呂某的大貨車加速闖紅燈通過路口,卻因此撞上依綠燈號誌前行的機車,導致林姓騎士不治。

經相關單位鑑定,認為肇事主因是江、林2人指揮不當,而呂某未注意車前狀況闖紅燈是次因;檢察官依鑑定報告,將江、林、呂3人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表示,路口指揮交通不是人人能做的事,必須接受一定時數的訓練,且指揮時須配合路口燈號,不能恣意而為,否則釀禍就得負責。

高縣執行交通安全績效良好意外死亡人數逐年下降

高縣執行交通安全績效良好 意外死亡人數逐年下降
更新日期:2010/03/17 23:35 記者陳明成/高縣報導

高縣執行交通安全績效良好,A1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下降,95年一度高達252人,至98年度已減為155人,三年約減少100人,獲中央相關部會肯定。
交通部17日到高縣進行98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年終視導,考核執法、教育、宣導等各小組計畫落實情形,並指出機車、自行車事故和身心狀況不佳駕駛等項目仍是今年交通安全工作持續努力的重點。
高縣98年道路交通安全年終視導上午於縣府媒體簡報室舉行,由高縣道安會報召集人暨縣長楊秋興親自主持,交通部道委會執行秘書謝潮儀、組長徐台生及中央相關各部會代表皆到場參加,縣府副召集人秘書長陳存永、觀交處長翁佳樑、警察局長李福順 等縣府相關單位主管亦列席與會。
根據簡報,98年度高縣交通事故防制在酒駕、機車、行人、60歲以上高年齡層事故死亡人數均較97年減少,針對肇事違規事件共舉發30萬7千多件,改善了35處易肇事路段,並結合校園社區進行800多場的交通安全宣導。
道安創新作為上,縣政府自98年2月起推行路平專案,於高69-1線、高74線等5條鄉道全面實施人、手孔蓋地下化,提供用路人平整安全的用路環境。並於台88線鳳頂交流道試辦夜間發光標誌,路口交通事故發生數從平均每月8件降為平均每月5件,而機車碰撞事件亦從平均每月2.5件降為每月1.5件。
縣長楊秋興表示,高縣近年來在交通安全業務上有很大的進步,酒駕取締績效為全國數一數二,A1事故死亡人數亦持續下降中,民國95年A1事故死亡人數一度高達252人,令人震驚,此後縣府開始針對危險地段進行改善,96年降為197人,97年降至172人,至去年已降為155人,三年減少了100人左右,縣府主要掌握機車與自行車騎士作為道安工作重點,未來也將持續落實,確保縣民行車安全。
縣長楊秋興也指出,八八風災過後,河川砂石量暴增,許多砂石車自北部調派南下協助河川清淤疏浚,縣府亦將加強砂石車的管理及安全宣導。
交通部道委會執行秘書謝潮儀表示,感謝高縣府對交通安全業務的重視,讓A1事故這幾年能持續下降,三年減少100個A1事故死亡人數的成果在其他縣市非常少見,除了首長重視為道安績效提升的關鍵因素外,高縣能針對問題對症下藥也是改善的主因,往後機車、自行車、老年人交通事故,和年輕人無照、身心狀況不佳駕駛等,仍是道安業務未來持續推動的重點,盼地方政府繼續努力。

認識交通設施-輔助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輔助標誌

除警告、禁制、指示等三款標誌外,其他用以便利用路人辨識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均屬之。

車道預告標誌: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

附牌:為主標誌牌之輔助標誌,凡主標誌牌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如特定管制時段或車種)時,或僅為說明、教育性質者,會設置附牌。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此一標誌為車輛駕駛人自行得設置之故障標誌。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

認識交通設施-警告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警告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措施,您在以下道路路況前都會看到警告標誌:

急彎路段
險坡路段
交叉路口
道路施工路段
鐵路平交道附近
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警告標誌之體形及顏色為:

體形:正等邊三角形。

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 為紅、黃、綠、黑四色。

認識交通設施-指示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指示標誌

指示標誌是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辨識。

指示標誌之體形為:
梅花形、方形、箭頭形、盾形。

公路路線系統編號原則:

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
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逐條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
附屬於前兩款路線之副、支線,應有一端與主線相連,並以原路線號碼附加天干或數字號碼。
公路路線標號方法規定如下:

國道:自 1號起編。
省道:自 1號起編,至99號止。
縣道:自 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 起編。
鄉道:以一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縣均自 1號起編, 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

認識交通設施-禁制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禁制標誌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禁制標誌分為下列三種:

1.表示遵行事項

2.表示禁止事項。

3. 表示限制事項。

禁制標誌體形及顏色為:

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 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 色圖案,禁止、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 案。禁制標誌要確實遵守喔,以免受罰!

大客車開小車違規 罰責擬放寬

大客車開小車違規 罰責擬放寬
更新日期:2010/03/12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過去大客車、大貨車司機酒後駕駛機車或小客車,以致必須遭到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處分,現在多了「留校察看」的機會。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修正條文,對於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未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達六點以上者才吊扣其駕照。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也因為這項規定,許多職業駕駛人往往會因駕駛小客車酒駕違規被吊銷駕照,可是也因此其原本擁有的連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照都被吊扣,導致無法繼續工作,影響家庭生計。

接受陳情的立委楊麗環及陳根德乃分別連署提案修法,並於昨天下午併案排入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

陳根德等提案修正重點,是維持現行「受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但建議增訂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僅吊扣違規駕駛時所駕駛之汽車種類駕駛執照。也就是說,駕駛人以領有之大貨車駕照駕駛小客車,違規而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吊扣其領有之大貨車駕照,僅吊扣其小客車駕駛資格。

楊麗環等提案修正重點是維持現行「受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但建議針對以領有之高一級駕駛執照駕駛較低級車類應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得免受吊銷其領有憑以駕駛之執照,改採於駕照加註吊銷其駕照准許可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舉例說,駕駛人以領有大貨車駕照駕駛小客車,違規應受吊銷駕照處分時,得免受吊銷其領有之大貨車駕照,而係於其領有大貨車駕照加註僅吊銷小客車駕駛資格。

不過,交通部認為,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將產生如駕駛人以其領有之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違規酒後駕車、肇事逃逸時,卻無法吊扣其所領有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情形,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因此,提出「記違規點數五點」的折衷版本,並獲得在場委員同意。

昨天審查通過的第六十八條新增第二項條文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