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 作者: 680714如何進行違規申訴?(一)對於處理單位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二)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三)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