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持違規通知單,於應到案日期內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