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當事人或家屬可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交通組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