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交通設施-指示標誌

認識交通設施
認識指示標誌

指示標誌是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辨識。

指示標誌之體形為:
梅花形、方形、箭頭形、盾形。

公路路線系統編號原則:

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
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逐條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
附屬於前兩款路線之副、支線,應有一端與主線相連,並以原路線號碼附加天干或數字號碼。
公路路線標號方法規定如下:

國道:自 1號起編。
省道:自 1號起編,至99號止。
縣道:自 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 起編。
鄉道:以一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縣均自 1號起編, 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