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長楊秋興為交通安全 拆除鳥松鄉既成巷道障礙

鳥松鄉松埔北巷既成巷道,民國97年間因地主私設水泥路障,影響居民行車安全,被縣府強制排除路障,30日地主突然在報紙刊登半版廣告表達不滿。楊秋興縣長表示,他為了維護公益,不怕任何惡勢力,只要危害人民權益,不惜動用公權力,依法排除。

鳥松鄉松埔北巷4號往觀湖山莊路段,長約90公尺,分屬兩位地主,二十年來為既有村里道路,是附近約350戶居民對外出入的主要交通道路。當時縣府接獲民眾反映,因地主於道路兩旁私設水泥路障,使道路從原寬度6公尺,縮至約4公尺,影響居民行車安全。

楊秋興縣長表示,這是一處既成巷道,裡面通往觀湖山莊,本來就已經建有圍牆,又使用混凝土障礙物,讓巷道變得更窄,從雙向道變成單向道,損害民眾通行的權利,也妨害水流。因此他97年6月5日下大雨時前往視察,認為不可思議,便下令予以排除。

楊縣長強調,既有道路屬公共地役權,私設路障妨礙交通,自當依法排除,以維公眾交通安全。為了維護公益,他不怕任何惡勢力,只要危害人民權益,不惜動用公權力,依法排除。

酒精對操控車輛之影響

血液中酒精含量 狀態 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
血液中酒精含量0.03% 以下時,呈清醒狀態,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明顯影響,幾乎與未飲酒無異。
血液中酒精含量0.03% -0.05%時,呈陶醉感狀態,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1.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 2. 視覺與反應靈敏度減弱。3. 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血液中酒精含量0.05% -0.08%時,呈興奮狀態,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1. 反應遲鈍。 2. 駕駛能力受損。 3. 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
血液中酒精含量0.08%-0.15% 時,呈錯亂狀態,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1. 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2. 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3. 駕駛人之體能困難度增加。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15%時,呈痲痹狀態,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1. 駕駛人視線模糊進入恍惚狀態。 2. 駕駛不穩定、判斷力減弱。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5%時,呈昏睡狀態,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已無法開車。

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一)對於處理單位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

(二)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交通事故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九號二樓(宜蘭監理站二樓),電話:03-954467)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15日內,敘明理由向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二樓,電話:049-2394808)申請覆議;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當事人或家屬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申請轉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如何處理肇事刑事責任?

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持違規通知單,於應到案日期內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當事人或家屬可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交通組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電話。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