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_3-2-2_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計畫

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計畫

99128日奉 校長核定實施

一、為期本校於上班上課時間遇有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土石流、地震等)需停班停課時,能立即採取有效緊急應變行動,以保護本校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校於上班上課時間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成立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室主任及其他經校長指定之人員: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宣布停課(或停班停課)時【直接執行本計畫之應變措施】。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三)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本縣列入警戒區,且風雨預報達以下標準之一時:

1.颱風暴風半徑4小時內可能經過本縣,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陣風達9級以上。

2.24小時預測降雨量達300毫米以上。

(四)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降雨量達以下標準之一時:

1.發布本縣大豪雨特報(未來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2.定量降水預報顯示本校附近之區域未來12小時累積降雨量約達150毫米。

3.距離本校最近之雨量觀測站,24小時累積降雨量已達200毫米以上。

(五)其他特殊狀況且有危及學生安全之虞時。

 
 

三、本校應變小組成立後,應積極整備人員疏散及安置之相關資訊及物資,各單位分工情形如下:

(一)教務處:於宣布停班停課前,仍應維持正常教學。

(二)學務處:

1.清查當日學生請假情形及實際到校學生人數。

2.確認有無學生受困或傷亡,並加以統計記錄。

3.預先排定緊急避難安置處所之照護輪值人員。

4.要求各班導師安撫學生情緒。

(三)總務處:

1.確認緊急避難安置處所及各項所需物品(食物、飲水、被服、照明設備、醫療用品、對講機或擴音器等)之供應來源無虞。

2.調查主要聯外道路、橋樑之交通有無中斷(查詢網站:公路防救災資訊系統,網址:http://bobe.thb.gov.tw/)。

3.各項設施設備之維護,如有災損(建築物龜裂、倒塌、校樹傾倒、淹水、土石流等),應即時加以記錄並拍照存證。

(四)人事室:

1.清查當日教職員請假情形及實際到校教職員人數,以利任務分配。

2.查閱各項氣象資料:

(1)風力預測、24小時雨量預測資料(本項資訊僅於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提供)。

(2)距離本校最近氣象觀測站24小時累積雨量值(查詢網站及路徑:土石流防災資訊網即時雨量,網址:http://246.swcb.gov.tw/weather/rainfall/rainfall.asp)。

(3)距離本校最近氣象觀測站過去136小時累積雨量值(查詢網站及路徑:氣象局天氣觀測雨量觀測過去136小時累積雨量宜蘭縣,網址:http://www.cwb.gov.tw/V6/observe/rainfall/i2.htm)。

(4)氣象局定量降水預報圖,判讀本校附近之區域未來12小時累積降雨量(網址:http://www.cwb.gov.tw/V6/forecast/fcst/QPF.htm?

 
 

四、應變小組成立1小時內,應由校長召集整備會議,校長不在時由教務主任(或指定其他主管)代理。整備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各項人員疏散及安置之相關資訊及與物資是否備齊。

(二)實際災情彙整及因應。

(三)決定本校是否停課或停班停課(如縣府已宣布時,本項無須討論),應以確保學生安全為主要考量因素,另得參考下列資訊:

1.本校受災情形(如:建築物或校樹倒塌、淹水、土石流、停水停電等)。

2.主要聯外道路交通是否中斷。

3.上開實際災情至放學前有無可能排除或好轉。

4.風力、雨量等預報資料。

5.鄰近學校是否停班停課。

(四)如需停班停課,應完成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之分工並即執行【如縣府已宣布停班停課,本項議程即逕為分配緊急應變措施之執行】

 
 

五、本校於上班時間自行決定停班停課或縣府宣布停課(停班停課)時,應立即實施下列緊急應變措施:

(一)停班停課訊息及災情之通報:

1.學務處以廣播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全校教職員及學生停班停課訊息。

2.應變小組決定停班停課時,人事室填具停班停課報備單(格式如附件),傳真至縣府教育處及人事處,完成備查程序。

3.總務處向縣府教育處(電話:03-9251000-1411)通報本校各項災情;如遇特殊緊急情形時,應請縣府教育處儘速向國軍(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警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03-9325147)、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03-9365027)、社政(宜蘭縣政府社會處03-9328822)等單位通報,尋求必要之救援或物資協助。

4.教務處於本校網站公布停班停課訊息。

5.指定教務主任(或其他主管)為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二)教職員及學生之疏散、撤離或安置:

1.安排學生返家:

(1)由導師通知學生家長、學務處通知安親班,將學生接回。

(2)如確認聯外道路狀況良好且安全無虞,得同意學生結伴返家。

(3)如係於12時前決定停班停課,學校午餐應照常供應。

2.如有學生無人接回,或經評估災情後認為學生留置學校較為安全時,應即妥善辦理學生安置事宜:

(1)學務處應將學生集中安置於安全無虞之教室(或其他2樓以上適當處所),備妥相關物品(食物、飲水、被服、照明設備、醫療用品、對講機或擴音器等)、清點人數並安排教職員輪值照護。完成安置後應即回報縣府教育處及學生家長。

(2)如本校無適當處所可資就地安置學生時,應即聯絡壯圍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03-9383018)或通報縣府教育處(電話:03-9251000-1411),轉請將學生安置於本校以外之其他適當處所,必要時並應請縣府教育處協調國軍(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警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03-9325147)、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03-9365027)等單位,派遣適當交通工具(高底盤車輛或膠筏等),協助撤離學生。完成安置後應即回報縣府教育處及學生家長。

3.如發現教職員及學生受困或受傷,學務處應立即聯絡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電話:03-9365027)、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電話:03-9322634)等相關單位救援、施救、治療並安排後送。

4.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完竣後,除留守必要人員外,其餘教職員得先行返家。

 
 

六、本校非上班時間停班停課時,得參照本計畫辦理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七、本計畫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班停課,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本府。

 
 

二、如遇以下天然災害特殊情況,公教員工個人得自行決定停班停課:

(一)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積水,或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於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二)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指實際地點)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三)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15日為限)。

(四)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由服務機關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五)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圖

 
 


附件

各機關學校停班停課報備單

年 月 日 時 分

受文者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副本

收受者

  

內容

一、停班停課原因(概述):

 
 

 
 

二、停班停課決定:

1.日期: 年 月 日

2.時段:□全天 □早上 □下午 □其他

3.種類:□停止上班停止上課 □停止上課,照常上班

報備

單位

名稱

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

核章

  

※各機關學校如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之虞時,得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校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班停課,並應確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且須即時詳填本表。

(一)本表請傳真至宜蘭縣政府人事處(傳真電話:03-9251084),並電洽承辦科員李奕萱(電話:03-9251000-1852)確認。

(二)學校停班停課另請傳真至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傳真電話:03-9252698),並電洽承辦人羅文隆老師確認(電話:03-9251000-1412)。

105_3-2-2_宜蘭縣壯圍國中「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

宜蘭縣壯圍國中「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

98年09月10訂定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930號令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80011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756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3000033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三、94年2月18日教育部研商「防制校園毒品及暴力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四、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50030440號令修正發布「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五、依據教育部96年11月8日台軍字第0960166691號函辦理。

貳、目的:落實本校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校園」之目標。

參、實施策略與目標:

一、一級預防:

(一)策略:減少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

(二)目標:活得健康、適性發展、無藥物濫用。

二、二級預防:

(一)策略:進行高危險群篩檢,並實施介入方案。

(二)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預防藥物濫用、成癮或嚴重危害。

三、三級預防:

(一)策略: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二)目標:降低危害、有效戒治、預防再用。

肆、作法:

一、一級預防:

(一)減少危險因子方面:

1.本校經常辦理育樂活動,舒暢學生身心,並鼓勵學生多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以減少學生涉足藥物濫用高危險場所。

2.結合本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校外聯巡及春風專案工作,加強查緝在外遊蕩學生,並置重點於網咖、電動玩具店、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搖頭俱樂部等場所,涉足學生列為藥物濫用高危險群對象。

3.學校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等應對藥物濫用可能性較高(危險因子)之學生加強個別輔導、訪問,以降低學生藥物濫用:

(1)對藥物濫用正向預期(好處)高,負面預期(壞處)低、拒絕使用信心低者(可透過課程互動、問卷調查等瞭解)。

(2)個性較衝動(不善規劃,不考慮後果)、逃避型因應者。

(3)學業成績低落者。

(4)情緒適應較差,如憂鬱程度高、心理壓力高、自殺意念與企圖高者。

(5)零用錢多者。

(6)在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電動玩具店等場所打工者。

(7)生活作息較不正常者。

(8)有抽菸、喝酒、嚼食檳榔習慣者。

(9)自己或家人有藥物濫用情形者。

(10)賃居校外者。

(二)增加保護因子方面:

1.充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

(1)利用教師進修時間或終身學習機制,辦理或鼓勵教師參加藥物濫用研習課程,每年至少2小時。

(2) 鼓勵教師參與教育處(或校外會)等單位舉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相關知能,提昇防制成效。

2.加強「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教育:

(1)本校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一堂課以上反毒認知教學。

(2)本校於每學期開學、學期結束2週內,利用週、朝、集會時間實施「藥物濫用防制」宣導,建立正確認知。

(3)本校每學期至少辦理1次全校性「藥物濫用防制」宣教活動,教導學生認識藥物濫用的危害及拒絕誘惑的知能與技巧,培養學生正確思考、自主性拒絕毒品誘惑之能力(可結合本部「反毒宣講團」、社區、民間團體辦理)。

(4)本校每學年至少辦理(或結合相關活動)1次以家長或社區為對象之「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以提醒家長、社區民眾「藥物濫用防制」之危害,共同協力防制。

(5)本校每年得適時舉辦「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訂定獎勵辦法,提高正確認知率達90﹪以上,對於答錯率較高之題目,應加強宣教導正。

3.加強學校「春暉社團」或其他相關社團之組訓,運用同儕力量發揮正面影響力。

4.學業輔導:本校對於學業成績低落學生,應擬定輔導作法,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增強自我信心與能力,避免學生因成績低落,造成自暴自棄之情形而接觸藥物。

5.本校輔導室(處)得透過相關課程或綜合活動時間,辦理「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衝動性與問題解決能力」、「拒絕誘惑的技巧」等訓練活動,以增強學生自我管理、保護能力。

二、二級預防:

(一)進行高關懷群篩檢:各校應針對前述危險因子篩檢高關懷群,以早期發現,方式如下:

1.觀察晤談:本校導師、學務人員、輔導老師應經常關心學生上課、生活作息及交友狀況,並主動聯繫家長,發現學生精神、行為有偏差或異常情形,即應實施個別晤談,從晤談中發現學生有無藥物濫用情形。

2.「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1)建立「特定人員」名冊:依行政院95年7月17日院臺法字第0950030440B號「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3條第1款附表規定、行政院治安會報會議裁示及本部96學年度協助各級學校學生尿液篩檢實施規定,得包含以下人員:

A.曾經持有或藥物濫用者

B.中輟、休學復學生

C.經觀察或其他方式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D.經篩檢量表篩檢判定為高危險群

E.經常深夜逗留特定場所者對參與轟趴的學生、涉入不當場所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

F.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完成清查並繕造「特定人員」名冊,經由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列為特定人員尿液篩檢檢查對象後實行尿液篩檢,並加強輔導。

(2)尿液篩檢:

A.分為初篩(以快速檢驗試劑檢測)及複驗(送檢驗機構化驗)2種,其中快數檢驗試劑,原則由各縣市校外會提供,若有試劑不足情形,得由校外會自行小額採購;倘需進行複驗所需檢驗機構化驗經費原則由個案自行負擔,必要時得由校外會支付。

B.初篩:採尿後實施試劑初篩檢查,試劑初篩反應呈陰性者,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若初篩結果為陽性者,應進一步將尿液送交檢驗機構再確認。

C.複驗:由各縣市校外會負責規劃,縣市教育局協助辦理,尿液檢體經檢驗機構再確認結果為陰性者,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確認結果為陽性者,由學校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人員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並通報校安中心列管,期間每週或連續假日後實施快數檢驗試劑篩檢。

D.惟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應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並聯繫家長知情,若發生有學生及家長拒絕篩檢情事,則通知少年隊、校外會、家長、學校輔導人員協商協助,依兒童暨少年福利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及第28條)相關規定執行尿液篩檢。

(二)輔導:

1.經觀察晤談、尿液篩檢或經檢警通知之藥物濫用學生,應循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通報本部校安中心,並即由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期於3個月內協助戒除。

2.學生藥物濫用之輔導除校內之輔導資源外,可運用本縣諮商中心或社區輔導機構等輔導資源進行個別輔導:

(1)本縣諮商中心。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高中職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國立宜蘭高中。

(3)本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4)社區相關輔導機構(資源):如行政院衛生署社區醫師「藥物濫用防制諮詢站」(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社區醫療保健機構、社會教育機構、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三級預防: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3個月後若仍未戒除,學校即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

伍、一般規定:

一、本校應針對學校特性,訂定「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據以落實執行。

二、本校辦理「藥物濫用防制」宣教活動,可依「教育部補助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申請經費補助。

三、教育部為明確律定各級學校學生濫用藥物諮商輔導作法及作業流程,修訂「各級學校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網絡及輔導作業程序」,作業流程說明與流程圖如附件1、附件2。

 

 

 

 

 

 

 

 

 

 

 

 

 

附件1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作業流程圖

 



 

 

 

 

 

 

 

 

 

 

 

 

 

 

 

 

 

 

 

 

 

 

 

 

 

附件2

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作業流程說明

本部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特邀集專家學者、學校教育代表研擬「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作業流程」,以結合學校、社區及專業輔導、醫療機構等人力、資源及作法,加強預防宣導,建立預防網絡與標準作業程序,提供各級學校依循參考,並採取適切周延作法,以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以下為各項作業流程說明:

一、一級預防為各級學校藥物濫用防制之常態性工作

在第一級預防工作上,各級學校應經常採取之作為如下列:

 

二、二級預防主要進行高關懷群篩檢及輔導

(一)各校應針對前述危險因子篩檢高關懷群,進行高關懷群篩檢,以早期發現,介入輔導,另基於保護學生權益原則下,得針對高關懷群實施隨機檢驗,對於擬篩檢人員名冊,應經由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列為特定人員尿液篩檢檢查對象後實行

(二)若發生有學生及家長拒絕篩檢情事,則通知少年隊、校外會、家長及學校輔導人員協商協助,依兒童暨少年福利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及第28條)相關規定執行尿液篩檢。

(三)篩檢對象依行政院95年7月17日院臺法字第0950030440B號「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3條第1款附表規定、行政院治安會報會議裁示及本部94學年度協助各級學校學生尿液篩檢實施規定,得包含以下人員:


 

 

 

 

 

(四)尿液篩檢分為初篩(以快速檢驗試劑檢測)及複驗(送檢驗機構化驗)2種,其中快數檢驗試劑,原則由各縣市校外會提供,若有試劑不足情形,得由校外會自行小額採購;倘需進行複驗所需檢驗機構化驗經費原則由個案自行負擔,必要時得由校外會支付

(五)初篩:採尿後實施試劑初篩檢查,試劑初篩反應呈陰性者,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若初篩結果為陽性者,應進一步將尿液送交檢驗機構再確認。

(六)複驗:由各縣市校外會負責規劃,縣市教育局協助辦理,尿液檢體經檢驗機構再確認結果為陰性者,依細項說明二之(五)結果呈陰性反應方式辦理;確認結果為陽性者,由學校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人員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並通報校安中心列管,期間每週或連續假日後實施快數檢驗試劑篩檢。相關輔導課程列舉如下:

 

(七)為防制校園其他學生遭受毒品戕害,學校應協助追查藥物來源,將詢問學生獲知藥物來源的資料,以密件函送校外會,校外會應於一週內將藥物來源資料以密件函送交少年隊或警察局追查,經追查藥物來源若與學校有關(例如學生充當藥頭、周遭學生有共用或學生於網路販售等情事),應通報學校協助處理

(八)藥物濫用學生,經輔導3個月後,應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化驗,結果呈陰性反應者,解除列管,並依細項說明二之(五)結果呈陰性反應方式辦理;若結果呈陽性反應,進入三級矯正戒治階段。

 

三、三級預防工作主要係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一)經3個月追蹤輔導採集尿液複驗,仍為陽性反應者,應由學校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毒品。

(二)使用三、四級毒品濫用者,將尿液再次送檢驗機構確認,結果呈陰性反應者,解除列管,並依細項說明二之(五)結果呈陰性反應方式辦理;若仍呈現陽性反應者,應重複實施輔導作業,倘經第2次輔導仍為無效者,得以虞犯身份移交少年法院(庭)處理。

(三)使用一、二級毒品濫用者,移送警方(少年隊)處理,再由警方轉送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處理,渠等若經裁決強制勒戒或服刑出所後,將資料函送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實施社工追輔,對於有就學意願者,安排轉換學校就學,並重新列入該校特定人員,重複實施輔導

105_3-1-3_舉辦全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促進同仁身心健康

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105年度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一、宗旨: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增進員工情誼,藉由香草菲菲導覽生態園區、帶領DIY體驗,舒展員工身心,提昇工作效率。

二、主辦單位:本校人事室。

三、活動日期:105年6月18日(星期六)。

四、活動地點:香草菲菲園區。

五、參加人員: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六、交通工具:自行前往。(為節能減碳請同仁儘量共乘)

七、活動內容:(實際流程依現場狀況機動調整)。

時間

行程

10:00  

園區入口處集合

10:10~11:00 

園區生態導覽

11:00~11:40

DIY體驗-碟古巴特3吋盆栽

11:40~13:00 

花園Buffet自助午餐

13:00~ 

自由活動或賦歸

(贈伴手禮-花茶包小福袋)

八、經費概算:本活動由本校105年度文康活動費項下支應 (含DIY材料、午餐、伴手禮、導覽解說、保險及雜支);眷屬自行負擔。

內容摘要

數量

預估費用

套裝專案-DIY材料、午餐、伴手禮

1人

599元

園區導覽解說費用

1團

1000元

保險

1人

40元

雜支

1000元

九、本計畫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香草菲菲

地址:宜蘭縣員山鄉內城路650號

電話:03-9229933

 

開車路線:由國道 5 號宜蘭出口往嵐峰路行駛台七線,於金車葛瑪蘭威士忌酒廠前牌樓右轉接榮光路,左轉經內城國民中小學,前行約 800 公尺後即可扺達。


 

活動照片



[03]9283292 093066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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