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_2-2-1_壯圍國民中學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101學年度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一、   目的:為使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於校內發生突發事件時,能適時得到最好的照護及處理,營造安全環境避免發生糾紛,且能將傷害減至最低程度,特訂本要點。

二、   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四條辦理。

三、   處理原則: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四、   實施辦法:觀念的灌輸讓師生體認,確保校內生活健康安全是全校師生共同的責任。

(一)     教師應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學生也應有守法的精神,共同營造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

(二)     學務處與老師應隨時利用集會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入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     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做適當處置。

(四)     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以便學校及早做最適當的處理。

五、緊急傷病小組成員及任務編組:

職務

職稱

職掌

召集人兼發言人

校 長

負責緊急指揮,召開會議對外發言

副召集人

家 長 會 長

協助聯絡與處理相關事宜

總幹事

學生事務主任

負責小組各項事務之協調及執行,並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協助聯絡醫療機構及學生之護送。

課務組

 

教學事務主任

課 務 組 長

協助校長分派工作

安排教師調課、補課等措施

醫護組

護 理 師

緊急傷病之緊急處理、護送及聯絡醫療機構,病患相關資料建立。

支援及醫護組

衛 生 組 長

學生活動組長

學 務 處 幹 事

支援健康中心其他學生傷病處理

安全及護送組

 

學生事務主任

總 務 主 任

生 教 組 長

課 發 組 長

輔 導 組 長

負責協調學生護送之交通工具、事件現場及善後之各項安全維護。

協助護送之交通工具及處理學生相關事宜。

支援及護送組

各班導師

各班任課老師

負責聯絡學生家長及陪同護送

負責聯絡學生家長及陪同護送

後援及醫護組

教師

 

協助緊急傷病處理、護送等相關事宜

心理輔導組

輔導老師

 

學生受創後之心理輔導、社會救助、家庭追蹤及輔導

法律組

人事主任

負責法律相關問題之處理

 

六、(一)需送醫時應送往有健保給付之醫院,以利學生保費理賠之申請,送醫之交通工具可協商教職員工之交通工具(自用車)或雇用計程車,必要時可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二)傷患緊急送醫時,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送醫交通工具請總務處協商教職員之交通工具(小轎車)為主,必要時應即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七、護送人員順序:

(一)一般狀況:

以通知由導師或護理人員通知家長到校接回學生就醫,若家長無法立即到校或連絡不到家長時由導師護送就醫。

(二)緊急狀況:

護理人員及醫護後援組做必要護理措施,導師立即通知家長到院會合,並由護理人員及導師立即護送就醫。

(三)其他狀況:集體食物中毒或重大意外傷害發生時應先由學務主任聯絡119支援,並由學校發言人向縣府或當地衛生單位報告。

(四)護理人員因護送學生就醫、因公差或因假不在學校時,校園傷病由教師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並協商其他教職員陪同護送就醫。

     (五)護送人員應依律給予公差假登記。

八、職務代理人:

    護理人員因護送就醫、因公差或因假不在學校時,職務代理人應依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暫時代理。

九、檢傷分類:

1.檢傷分類要點及處理步驟如(附件一)。

2.學生事務處所有同仁及醫療後援組應協助護理人員做好檢傷分類的工作。

3.行政事務處人員應協助送醫交通工具、現場指揮,維護事故現場安全並立即將第一優先傷者送往醫院,送往醫院以分散為原則。

4.教學事務處及輔導人員應協助處理事故現場第二優先及第三優先人員照護及後送。

5.導師及專任教師應陪同傷者就醫及處理各案案件。

十、護送就醫地點:

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遇大量傷患時應以分送為原則,不應集中一家醫院。

十一、學校應立即連絡傷患家長、親屬或家長的朋友,如果無法聯絡到家長時護送人員應陪伴學生至家長到場。

十二、輔導老師應協助受創學生之身心的輔導,並尋求社會支援,幫助受創家庭。

十三、報告:事件發生後應將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由健康中心書面報告學務處轉呈校長核閱。   

十四、心肺復甦術教育訓練:

學校應每年舉辦教職員工生心肺復甦術訓練,以增加急救的技能。

十五、本計劃同時知會各相關單位(教務處、總務處、人事室)。

十六、本計劃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護理師:       衛生組長:       學務主任:       校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