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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109學年度 壯圍國民中學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推動前後成效調查表(後測)
宜蘭縣109學年度 壯圍國民中學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推動前後成效調查表(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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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_6-2-2_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能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或辦法
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原則
107.2.23訂定
一、為因應本校僅置護理人員一人之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職務代理之需,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規定: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 年7 月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73475號函暨銓敘部100 年9 月21 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號函
三、本校預為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現職代理人員、順序如下:
(一)衛生組長
(二)學務處幹事
四、本校護理人員之公差、公假、請假及休假期間,如校內無適當人員可代理,為利業務之正常推動,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聘(僱)人員代理;職務代理人員之資格及執行業務,應依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受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限制。
五、本校護理人員於學生上課日以不請假為原則,配合學生作息,惟如謢理人員為維護其身心健康及處理緊急事務,仍得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且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僱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休)假未滿一日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差)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
(四)未事先請假者
六、本原則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