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豊、豐不分
偷車賊叫錯名 一錯52年
記者游振昇/台中縣報導
男子陳慶豊前晚發生車禍,警方查出他涉嫌偷車帶回偵辦,他在筆錄中簽名都寫「陳慶丰」,員警查覺有異,問他名字並查證才知他將「豊」(ㄌ一ˇ)誤認且誤讀為「豐」(ㄈㄥ),老師、家人和朋友都叫錯,一錯五十二年。
台中縣豐原警分局前晚接獲報案,指台中縣大雅鄉民生路發生車禍,員警到場,開小貨車的陳慶豊(五十二歲)已和對方和解,同意賠款三千元;員警調閱資料,發現他駕的小貨車是贓車,車上掛著失竊車牌,便將他帶回警局調查,確認該小貨車於上月中旬在台中市失竊。
陳慶豊供稱他上星期在台中縣大雅鄉路旁偷該車代步,當時該車就掛著這樣的車牌,不是他更換的。
員警完成偵查筆錄,陳姓偵查佐看到他的戶政資料與前科紀錄表中,姓名是「陳慶豊」,他卻在筆錄簽名欄填寫「陳慶丰」,偵查佐便問他:你的名字到底是念「ㄈㄥ」,還是念「ㄌ一ˇ」?他回答:「豐」,所以他簽名都寫簡寫的「丰」。
陳姓偵查佐請他在白紙上寫下姓名,不要寫簡寫,他寫出「陳慶豊」,經眾人查證、解說,他才半信半疑的說:「這個字和豐不一樣嗎,可是從小到大,大家都叫我『阿豐』啊。」
陳慶豊表示,他只有國小畢業,國小老師每次上課點名都叫他「陳慶豐」,父母與朋友也叫他「阿豐」,從來沒人告知豊、豐兩字不同。警方昨天依竊盜罪嫌將他移送法辦前,叫他「陳慶豊」時,他還反應不過來,不知警察在叫他,他直說:「我看還是叫我阿豐比較習慣。」
【2007-12-09/聯合報/A13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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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述新聞,我的第一個反應是,真該把這份剪報送給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前的宜蘭縣稅捐處)的成員看一看。
我個人已有兩次被該單位的人員把名字弄錯的經驗。一次是我的房屋稅稅籍資料被人把名字中的「豐」寫成「豊」,由於事關產權,我特別拿著地籍單位的產權證明及個人的身分資料,專程去更正。和承辦人閒談中,發現他認為「豊」是「豐」的簡寫,他們在辦公室通常都這麼寫的。我覺得他的回答,給我感覺好像我是大驚小怪似的。我只能苦笑,自稱「我比較龜毛。」
事隔一兩年吧,因為指導學生參加該單位舉辦的租稅演講,學生雖然僅僅是個佳作(獎項不大,忘了實際的名次),但主辦單位很鄭重的由處長寫了封短柬,感謝參賽同學的老師熱心指導云云,我是很感念主辦者的細心,可是遺憾的是,他們在印刷的信封上面,把我的名字,又大大地印上「豊」,而不是「豐」,美中不足。
或許承辦人以處長為名義,分層負責發出的信,若責怪主管,感覺處長是背了黑鍋,因為她搞不好連我這位老師的實際名字為何都弄不清楚,我的小名,只是名單上的一列而已。但是「豊」是「豊」;「豐」是「豐」,一字之差,在他們稅務局這些涉及民眾財產金錢的單位,可就會使民眾的權利義務失之千里了。所以我覺得我不是苛責,而是大家在對於自己的相關資料,為了權益,還是細心一點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