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5-07-30/聯合報]
信號槍 未列管
記者張榮仁、陳金松/台北報導
信號槍不是管制物品,一般被用來求生時使用,但並非不具殺傷力,加上網路上垂手可得,導致張漢明能輕易取得,並用來「槍擊」總統府。
網拍有關信號槍與信號彈的商品介紹詳盡,交易簡單;知名拍賣網站就有人公開拍賣類似商品,一把信號槍含六發信號彈,價格不過五千元左右,每發信號彈有人喊價三百廿元就賣。
信號槍分煙霧彈和亮光彈兩種類型,不屬爆竹管理,也非槍砲彈刀管制物品,唯一被明令禁止攜帶使用,是在登飛機時。警消表示,信號槍近距離射擊仍有致命危險,管理上的漏洞與疏失,顯然是導致這次信號槍遭誤用的主因。
有員警表示,信號槍既非管制物品,警察事前無權取締,事後被拿來犯法誤用,警方也莫可奈何。何況網拍購物千奇百怪,查緝上原本就十分困難,只要有心人藉此藉此管道非法流通違禁品,自然容易衍生社會犯罪問題。
【2006/07/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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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正]「垂」手可得,應作「唾」手可得較妥。
[說明]
唾,音ㄊㄨㄛˋ
名詞:口水、口液。如:「唾沫」、「唾液」。
動詞:吐口水。有輕視、鄙棄的意思。如:「唾罵」、「唾棄」。
唾手:往手上吐唾沫。比喻事情容易做到。或做「唾掌」。
唾手可得,亦可作「唾手可取」,皆比喻極容易得到。《後漢書》〈公孫瓚傳〉:「天下只麾可定。」注引《九州春秋》:「瓚曰:『始天下兵起,我謂唾手而決。』又《唐書》〈褚遂良傳〉:「帝欲自討遼東,遂良言:『但遣一二慎將,唾手可取。』
垂,音ㄔㄨㄟˊ
(1)東西的一頭向下。如:下垂、垂柳。
(2)用於別人(多是長輩或上級)對自己的行動。如:垂念、垂問。
(3)流傳。如:永垂不朽、名垂千古。
(4)將近。如:垂暮、垂危、功敗垂成。
垂手:這個語詞,除了是樂府雜曲之曲題外,主要指的是「雙手下垂」,如韓愈〈瀧吏〉詩:「瀧吏垂手笑,官何問之愚。」至明代則表示敬意,在沈德符《野獲編》說:「今胥吏之承官長……每見必嚲(原作[身單])袖撒手,以示敬畏。古人不然,如宋岳鄂王(飛)初入獄,垂手於庭,立亦攲斜,為隸人呵之曰:『岳某叉手正立』。是古人以垂手倨也。」
我個人認為,「垂手可得」的形式是「錯讀」而產生。一般人因為這個「唾」字的偏旁作「垂」,因而多將此字誤讀為「垂」。在說「唾液」一詞或許還不至於出錯,但若看到「唾手可得」,常常會表現一種分離式的認知,字形是「唾手」,口中呼音則為「垂手」。
一般人對於「垂手可得」,會認為「垂手」是手垂放著不動,所以「垂手可得」也能解釋為很輕易能辦到。在教育部國語辭典中,收有「垂手而得」一詞,其解釋就是「垂手,不動手。垂手而得指不動手即可得到。形容得來毫不費力。」
這是一個因為字面解釋的似乎可通,因而在長久演變下,造成一種積非勝是的現象,後來被工具書接納其中的例子。
我認為如果找較早期的文獻,所見者應該是「唾手可得」為確;但晚近以來,在文獻中已有許多誤寫為「垂手可得」的例子。現在的辭書既已收錄了「垂手可得」。我們在使用時,雖然兩者寫那一種應是無可、無不可,但個人是比較傾向認為使用「唾手可得」這個原版,會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