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行政罰法三讀 採從新從輕原則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法務部推動十年的「行政罰法」,昨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這項新法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也是我國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完成立法後,進一步將行政法「法典化」的重要里程碑。

目前行政罰散見各相關法律,昨天完成立法的「行政罰法」共四十六條,其立法目的在於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的統一性、綜合性法律,堪稱行政罰的「憲法」或「基本法」。

新法重要內容包括:揭示「處罰法定主義」,採「從新從輕」原則;明定機關與人民均得為受處罰對象,亦即不放任「州官放火」而不罰;明定行政罰的範圍;明定「一事不二罰」的原則與例外。

新法建立「處罰時效」制度,即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採「有責任始有處罰規定」;排除卸責藉口,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其中,新法採「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規定在第十九條,條文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用意在宥恕輕微違法行為,但同條也規定「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汽車行駛而有牌照遺失或破損、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或號牌汙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為屬於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被交通警察攔檢,而其違法情況確實輕微,警察即可裁決免罰,或僅要求簽名,而施以糾正或勸導。

新法揭示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則是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及行政罰時,採「刑事優先」原則,僅處以刑罰;而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罰,則以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

【2005/01/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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