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基本日常檢查表

單車基本日常檢查表

檢查項目:

1、□ 快拆的零件所有方便拆裝的零件(例如輪胎、座墊),是否確實鎖緊。

2、□ 輪胎胎紋是否清楚、胎壓是否正常且氣足。

3、□ 輪圈轉動是否正常、有無變形、是否穩固。

4、□ 鋼絲同一輪圈上各鋼絲的緊度是否足夠且相同。(用指甲彈看看是否鏗鏘有力)

5、□ 煞車煞車是否順暢、煞車夾片是否兩邊同時作用、煞車皮是否正常。(若只有單邊使力,應請專業車店調整)

6、□ 變速定位變速系統,一次變動一格,觀察轉動是否靈活。(若不順暢,應請專業車店調整)

7、□ 鏈條保持潤滑清潔狀態。(鍊條鬆緊以不超過半吋為原則,定期上防鏽油,騎乘完畢應將鏈條放至最小齒盤,以防彈性疲乏鬆弛)

8、□ 座墊調到適當高度並鎖緊,座墊面應與地面平行。

9、□ 把手是否保持平直。

10、□ 龍頭方向端正,確實鎖緊。

11、□ 踏板是否運轉順暢不會側滑,若有彎曲、鬆動、損壞,則應更新。

12、□ 車燈、反光鏡前後車燈亮度在15公尺內是否清楚可辨,反光鏡是否乾淨。警政署新訂交通規則,準備處罰晚上騎車未裝車燈與反光設備的單車。

資料來源: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製表:梁嫣純

檢查日期:                   檢查人:                  

 

鐵馬安全行 逍遙好心情

近幾年隨著環保減碳的意識抬頭以及休閒運動的風氣盛行,騎自行車儼然已蔚為風潮。大部份的民眾以為自行車的車速慢就安全,其實不然,畢竟自行車的體積小、重量輕,穿梭在車流量多的街道上,容易發生危險。自行車的事故時有所聞,像前幾日,在花蓮縣就發生了一起自行車事故,一名老先生於清晨騎乘自行車外出買早餐,由於天色昏暗、視線不明,結果被同向的機車從後方撞擊而不幸死亡。因此,民眾在騎乘自行車時應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自行車的車款多,有適合運動休閒的登山車、追求速度感的公路車、也有輕鬆優雅的淑女車,或是輕巧方便收納,適合都市風的折疊車,民眾應依自身需求,挑選適當的車種,才能充分發揮單車的效能,騎得輕鬆也騎得安全。另外,依自己的身高挑選適合自身的單車尺寸,是相當重要的概念,因為挑選不適合自己的單車尺寸,是容易影響自行車的正常操控而產生危險。

說明文字

當選定了符合自己體格的自行車後,應再將座墊調整到最適當的騎乘高度。因為如果座墊的高度不當,過高容易使肌肉因伸展過度而拉傷,過低則會使腿部無法充分伸展而疲勞。因此,可以依下列原則適當調整座墊高度:

 

●坐在座墊上,雙腳將踩踏板踩到底時,腳應可自然彎曲。若發現腳可以完全伸直,則表示座墊太高,或是過於彎曲,則表示座墊太低。
●坐在座墊上,雙腳著地時需稍微墊腳才是正確的高度。
●調整座墊高度時,切記不能高到露出座墊桿上的安全刻線,否則座桿支撐的距離太短,易斷裂造成危險。此時該換一部尺寸較大的單車才合適。

騎自行車發生意外的情形頗多,而頭部外傷仍是單車交通事故的主要致命傷,因此應挑選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標章的單車專用安全帽,並以「前圓後尖」的正碓方式配戴,才能在發生事故時,有效降低頭部意外撞擊的傷害。而民眾在騎乘自行車時,也應盡量穿著白色、淺顏色或有反光條的服裝,因為深色的衣服在晚上容易被忽視,等看到時大多來不及閃避,容易產生危險。別忘了,也要記得把褲管綁緊,以避免褲管被鏈條絞到。

除此之外,自行車亦應安裝反光及照明設備,以使其他駕駛人容易辨識及注意自行車的存在,尤其是在夜間騎車時,更應該在車前安裝白色燈做照明之用,自行車後面也須裝紅色燈或反光鏡,以能達到警示效果。在騎乘自行車時,須留意周遭是否有大型車輛接近,因為自行車的車體較輕,穩定性不佳,容易在大型車經過時,被大型車產生的氣流捲入、或影響騎車的穩定度而導致危險,因此在路上如果遇到大型車輛時,建議先靠邊停,禮讓大型車先行通過,以免發生意外。

其實在車水馬龍的都市街頭,在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另外,自行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依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也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可騎在人行道或快車道上,不可以擅自穿越快車道。

最後,提醒民眾,騎乘自行車如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還是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罰緩喲。因自行車輕巧、方便的特性,逐漸成為短程路途的代步工具,民眾千萬別輕忽自行車可能導致的意外傷害,應建立自我保護的觀念,養成良好的騎乘習慣,才能讓自己更輕鬆、也更安全的恣意享受著騎乘單車的樂趣。

騎乘自行車未配戴安全帽而屢勸不聽者,給予警告處分

     安全帽是騎乘自行車時保障自我最基本的防護,本校自設校以來,即規定騎乘自行車上放學學生一律配戴安全帽,以提高行車安全。為建立管理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擬增列:凡騎乘自行車未配戴安全帽而屢勸不聽者,給予警告處分。
擬辦: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增列第24款:「騎乘自行車未配戴安全帽屢勸不聽者。」
決議:修正條文調整為「騎乘自行車未配戴安全帽經勸導3次不聽者。」給予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