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旋國中交通安全教育走廊標線說書
學務處整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0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間距四0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0公分。
五、停止線: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0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0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澩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0公尺。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第一百六十六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0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分。
第一百八十一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
第一百八十二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