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利澤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年8月30日修訂後經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8月28日再修訂後經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6月28日101年8月28日再修訂後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第1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4條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

為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積極推動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並將準則中針對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七)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輔導室主辦,並由人事室、教務處協助辦理。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主辦,並由輔導室及教務處協助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四、本校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本校輔導室負責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主管機關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六、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本校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應採取以下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且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一)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應於知悉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立即通知學務處。並於二十四小時內由學務處進行校安系統通報;輔導室則向本縣教育處及社會處進行社政通報。

(二)依規定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管轄歸屬

(一)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時之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申請調查。

(二)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本校無管轄權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三)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但行為發生時為他校所屬教職員工生時,由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稱該校)啟動調查,本校應派員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該事件管轄學校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處理;涉及刑責者,該校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行為人為本校兼任教師時,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將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六)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與受理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校學務處(email:a8608137@ilc.edu.tw TEL:9504762*12)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學務處接獲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案時,除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四)本校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六)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並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本校性別會處理。

十、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與處理

(一)本校性平會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予以公差(假)登記,並依法令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本校調查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五)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可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七)本校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若本校非事件管轄學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本校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九)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本校應將事件移送該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1.本法第25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2.依本法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十二)本校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所需之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若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十一、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救濟與申復

(一)本校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四)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五)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十二、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保密事項

(一)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若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本校針對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及檔案資料由輔導室及學務處指定專人妥善封存保管,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原始檔案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三)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三、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輔導室或人事室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接獲前項通報之事件管轄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經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十四、本校應將「校園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規定」,利用各種管道廣為宣導之。

十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校若為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十七、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自殺防治守門人研習

1.活動名稱:102年度第一學期自殺防治守門人研習

2.辦理日期:1月18日 (五)16:00-17:00

3.舉辦地點:本校視聽教室

4.參加對象:本校全體同仁

5.簡述說明:1 讓同仁了解自殺防治及自殺防治守門人的概念及重要性。

2.讓同仁懂得辨認自殺高風險的指標,平時做好預防措施。

3.提高同仁對學生行為的敏感度,對自殺高危險群做適當回應。

4.讓同仁了解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機制與通報流程。

5培養學生做好情緒管理並懂得尋求適當資源協助,或協助個案轉介。

活動照片一:輔導教師分享

活動照片二:輔導教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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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教師專心研討

活動照片四:教師專心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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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第二學期單車自由行

1.活動名稱:102年度第二學期單車自由行

2.辦理日期:102年03月30日(六)07:30~17:30

3.舉辦地點:利澤-冬山-羅東-利澤

4.參加對象:本校師生及家長

5.簡述說明:(一)經由長程騎單車鍛鍊學生體魄,培養學生堅持到底、不輕

言放棄的精神。

(二)鼓勵學生親近大自然,培養正當健康的休閒活動。

(三)建立自信開展潛能,讓學生在團隊中增進人際互動之技巧,

鼓勵與他人互助合作。

活動照片一:行前說明及熱身

活動照片二:沿途自然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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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 沿途自然風光

活動照片四:生態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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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二學期讓輔導工作變有趣-教師研習

1.活動名稱:102學年度第二學期讓輔導工作變有趣-教師研習

2.辦理日期:102年3月25日(三)14:00~15:00

3.舉辦地點:本校美術教室

4.參加對象:本校同仁

5.簡述說明:透過桌遊、牌卡、圖畫等多元輔導策略,提升全體同仁的輔導知能,以協助學生發展健全人格,並藉由有趣有效的輔導策略,降低教師輔導時的負面情緒,以利師生雙方情緒的正向發展。

活動照片一:教師分享

活動照片二:分組進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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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教師專心研討

活動照片四:實際操作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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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101學年度第二學期(102年度)

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101學年度第二學期(102年度)

-【讓輔導工作變有趣】教師研習計劃

一、 依據:102年度宜蘭縣「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辦理。

二、 目的:

(一)透過桌遊、牌卡、圖畫等多元輔導策略,提升全體同仁的輔導知能,以協助學生發展健全人格。

(二) 提供教師有效運用各種資源,開展學生潛能,發現學生需要,有利學生多元學習之需求。

(三)藉由有趣有效的輔導策略,降低教師輔導時的負面情緒,以利師生雙方情

緒的正向發展。

三、 研習時間:民國102年03月25日(一)14:00~15:00。

四、 研習地點:本校會議室。

五、 參加對象:本校教職員。

六、 報名方式: 請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報名,全程參加研習人員核發研習時數1小時。

七、 經費來源:102年度友善校園經費。 (經費概算如附件二)

八、 本計畫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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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利澤國民中學102年度友善校園-【讓輔導工作變有趣】教師研習課程表

內容

時間

研習主題

主 講 人

備註

14:00~15:00

讓輔導工作變有趣

蔡淨如

外聘

【附件二】

項目

金額

備註

鐘點費

1600

外聘教師

教材、文具、用具等

2000

 

總計

3600

承辦人: 輔導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生命教育自我省思體驗教育活動

1.活動名稱: 生命教育自我省思體驗教育活動

2.辦理日期: 102/10/29(二) 13點15分至15點05分

3.舉辦地點: 本校游藝館

4.參加對象: 本校302、303學生

5.簡述說明: 透過體驗活動,讓學生學習團隊合作與互助,並能學習克服困難以及堅持到底的精神。

活動照片一: 互助協調

活動照片二: 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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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 蓄勢待發

活動照片四: 團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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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生命教育月:給逆境按個讚(自殺防制)

1.活動名稱: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生命教育月:給逆境按個讚(自殺防制)

2.辦理日期:102年10月09日(三)12:20-15:05

3.舉辦地點:本校視聽教室

4.參加對象:本校1-3年級學生

5.簡述說明:藉由影片中主角的經歷讓學生們了解生命的重要性,以及遇到任何問題都不要輕易放棄,並知道遇到困境時如何尋求適當管道求援。

活動照片一:輔導教師導讀

活動照片二:同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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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影片重點省思

活動照片四:優良學習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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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個案研討會

 

1.活動名稱: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個案研討會

2.辦理日期:102年09月05日12:50-13:50

3.舉辦地點:本校會議室

4.參加對象:校長、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輔導教師、教務主任、生教組長、

導師、任課教師

5簡述說明:討論案主的特質與優勢能力以及需各教師共同協助的輔導策略。

活動照片一:校長主持研討會

活動照片二:同仁分享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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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同仁分享想法

活動照片四:共同研討輔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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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婚、喪、喜、慶暨重大災害互助要點

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婚、喪、喜、慶暨重大災害互助要點

壹、目的:為力行節約,倡導社會儉樸風氣以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及發揮團隊互助合作精神特訂定之。

貳、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其餘人員自由參加)。

參、項目:

一、結婚賀禮:(1)員工本人結婚。

(2)子女結婚(以一次為限)

二、生育賀禮:(1)員工本人生育。

(2)配偶生育。

三、死亡奠儀:(1)員工本人在職死亡。

(2)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含配偶之父母)。

四、傷病慰問:(1)員工因公傷病住院。

(2)員工罹患傷病住院。

五、重大災害慰問:以員工居所因遭水災、風災、火災、震災而致房屋毀損達到重建之必要者。

六、退離留念:員工因退休(職)、資遣或調(離)現職。(以連續在本校服務二年以上者為限)

七、迎新餐敘:本校新進員工。

肆、互助金額:除當事之員工本人外,餘每一員工依前列各項目負擔互助金如下:

(一)結婚賀禮:員工本人或子女結婚每人致1,600元賀禮。(均以赴宴為原則)

(二)生育賀禮: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每人致500元賀禮。(如夫妻同為本校員工時以一份為限)

(三)死亡奠儀:(1)員工本人在職死亡,除成立治喪委員會協助家屬處理治喪事宜之外,每人並致1,000元奠儀。

(2)員工之父母(含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除協助成立治喪委員會外,每人致500元奠儀,又於舉行公祭或告別式時,請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及校務推行下請「公出」參加公祭或告別式。

(四)傷病慰問:(1)因公傷病住院(以符合公傷假要件為準)每人致500元慰問金。(如夫妻同為本校員工時以一份為限)

(2)因傷病住院每人致300元慰問金。

以上住院須達3天以上。

(五)重大災害慰問:每人致500元慰問金(如夫妻同為本校員工時以一份為限)

(六)退離留念:員工因退休(職)、資遣離職或調職者每人致300元並購買禮品以資留念並辦理惜別餐會。

(七)迎新餐敘:為歡迎新進員工加入本校團隊,辦理迎新餐會。(費用比照惜別及歡送餐會辦理)

伍、程序:

一、結婚:由當事人於舉行婚禮十日前將邀請校長觀禮或(赴宴)之請柬送本校人事室代轉呈校長,同時由人事室負責轉知全體同仁知照並依肆–(一)標準代收同仁賀禮,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轉贈之。

二、生育:由當事人於事實發生十日內持出生證明送交人事室,據以轉知全體同仁知照並依肆–(二)標準代收同仁賀禮,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轉贈之。

三、喪葬:(一)員工本人在職死亡由人事室於知情後立即轉知全體同仁哀悼並即依肆–(三)標準代收同仁奠儀,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向其遺族慰問之。

(二)員工眷屬死亡:由當事人辦理請喪假之同時由人事室負責轉知全體同仁知照,並依肆–(三)標準代收同仁奠儀,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致哀慰問。

四、傷病住院:(一)因公傷病由人事室辦理向縣政府請公傷假之同時轉知全體同仁知照並依肆–(四)標準代收同仁慰問金,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慰問之。

(二)因傷病住院由人事室於接獲通知後即轉知同仁知照並依肆–(四)標準代收同仁慰問金,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慰問之。

五、重大災害:於重大災害發生後一週內將村(里)長證明送交人事室後轉知全體同仁知照並依肆–(五)標準代收同仁慰問金,於收齊後由校長代表全體同仁慰問之。

六、退離留念:由人事室於接獲人事命令後,除轉知全體同仁外,並負責統一調查餐會時間及地點,依其結果之多數意見決定之;旋即會同總務處事務組籌辦採購紀念品及餐會事宜,所需費依肆–(六)標準代收支應。

七、迎新餐敘:由人事室確定新進同仁報到後,除轉知全體同仁外,並負責統一調查餐會時間及地點,依其結果之多數意見決定之;旋即會同總務處事務組籌辦餐會事宜,所需費用於估價後,按參加人數平均分擔事先收費。

上列互助事項,如個人與當事者有特別關係,得單獨自行辦理,惟仍須通知人事室知照,以免重複。

陸、其它:本要點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