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品德教育之學生生活規約
一、禮儀規約:
(一)參加典禮或其他集合時:
1. 唱國歌及校歌時應立正齊唱,並保持良好姿態,不可隨便。
2. 聞奏國旗歌見升降旗時應立正行注目禮。
3. 接受頒獎時,應先行禮而後再用雙手承接,再行禮;團體受獎時,第一名應發「立正、敬禮、禮畢」口令,而後依次受獎;頒發後再發「立正、敬禮、禮畢」及「入列」口令,而後入列,或解散,態度要莊嚴。
4. 對師長敬禮時,必須受禮者還禮後始可禮畢。
5. 集合隊伍在停止或行進間,遇見師長由班長或隊伍代表向師長敬禮;停止間須喊立正,行進時於適當距離敬禮不須停止立正。
(二)上課時:
1. 應先於老師進入教室前,取出書本、筆記,靜待老師上課。
2. 老師步入教室應由班長發「起立」口令,待老師步上講台,然後發「立正、敬禮」口令,俟教師答禮後再發「坐下」口令,全體坐下;下課時由老師示意班長口令同前。
3. 上課前的行禮時學生齊聲喊「老師好」;下課的行禮喊「謝謝老師」。
4. 老師點名時,應答「有」(立姿則舉手答「有」),以示出席,聲音清晰宏亮,態度和藹莊嚴。
5. 學生遲到須先喊「報告」經許可後,才得進入。
6. 如遇教師垂詢時,應即起作答。
7. 學生發問時,須俟教師講畢後,始得舉手,得到教師許可後,起立發問。
(三)其他時間:
1. 平時遇見師長要敬禮說:「老師好」,放學分別時應說:「老師再見」。
2. 日常遇見校長或來賓,應問「校長好」或「來賓好」。
3. 在公共場所,如運動公園、醫院、賣場等,遇見師長應行注目禮口稱「老師好」。
4. 遵守國民生活須知一般守則之禮儀規範。
二、校外生活規約:
(一)上課放學及有關交通安全規約:
1. 上、放學不論徒步或乘車都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聽從交通人員指導,做到「安全第一」的要求。
2. 徒步者,行路靠邊走,抬頭挺胸,態度端莊,不得有嬉笑、打罵、攀肩、搭背及行進間進食物等情事。
3. 遇見師長要問好,遇見同學應打招呼,兩人並肩同行,三人以上須成縱隊行進。
4. 上、放學途中應遵守愛心志工之指揮,並注意禮節。
5. 自行車隊應將自行車按次序停放學校專用停車場放置。
6. 騎自行車者,不得攀附汽車行駛,不單手騎車,不乘坐兩人以上,不在路上蛇行表演,以免危險。
7. 因特殊原因須固定晚到者,及臨時須要提前離校者,均須家長證明向導師及學務處申請,不可擅自遲到或不假外出。
8. 上、放學時,注意服裝儀態及書包攜帶方式依照規定路線,排隊離校。
(二)居家和校外生活規約:
1. 家庭作業完成後,始可從事其他正當休閒活動,並儘可能替父母分勞,分擔家事。
2. 因事外出必須獲得父母同意,並詳細告訴父母或家人前往地點場所、時間及活動情形。
3. 平常應早睡早起注意三餐飲食,養成良好的規律生活習慣。
4. 臨時因病因事不能上學者,一定請家長於當天早上七點十分至十點間電話聯絡學校,不主動聯絡者,以曠課論。
5. 在公共場所應遵守公共秩序、講求公共衛生及公共道德,以守法為榮,違法為恥,作為一般民眾表率。
6. 絕不吸煙、吸毒、酗酒、賭博、鬥毆、招搖滋事及參加不良幫會組織等,有損校譽之事。
7. 穿著便服以樸實為尚,不可奇裝異服或攜帶貴重飾品及多餘之金錢。
8. 如須穿著制服時應注意全套上下整齊穿著,不得穿著半套各式各樣的便服,並不可穿著脫鞋,以示愛護校服。
9. 參加任何組織及活動,必須徵詢家長及老師意見,以免誤入不良組織,受人利用。
10. 與同學有事爭執,應即向老師報告處理不可徵求外人插手干涉,在校外欺侮同學擴大糾紛。
11. 實踐國民生活須知有關一般禮節及衣、食、住、行、育、樂等規約。
12. 凡違返校外生活規約者,依輕重情節予以勸導改進或依校規議處。
三、學生進活動中心、辦公室、保健室及專科教室規約:
(一)進活動中心:
1. 進入活動中心參加週會及典禮時,學生應按指定位置就位,並保持肅靜。
2. 上體育課或下課休息期間,使用活動中心內設備時,須注意玻璃門窗等設備及維護,離開時垃圾亦應丟到垃圾桶或資源回收櫃中。
(二)進辦公室:
1. 學生進辦公室必須服裝整潔,在門口報告准許後始得進入,無事不隨意入內以免妨礙師長辦公或休息,養成重視公務的習慣。
2. 未經師長允許,不可隨便打開抽屜,或抽閱任何公文,或同學作業,養成保密的習慣。
3. 老師不在不准任意進入。
(三)進健康中心:
1. 進健康中心須喊「報告」待護士允許後始得進入。
2. 未經護士診斷,不可臥床休養。
3. 照顧同學須經護士允許,不可藉故逗留,逃避上課,否則以曠課論。
(四)進專科教室:
1. 專科教室包括視聽、電腦、音樂及理化實驗室等。
2. 進入專科教室時需經任課或負責老師事先同意,始得進入。
3. 進入專科教室應保持肅靜按任課老師指導順序就位,離開時,亦應將椅子靠回,並將座位整理清潔,垃圾帶走。
4. 專科教室內之器材及設備,非經任課老師指導不得任意取用,否則一經損壞或發生危險傷害者,一律按規賠償並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