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公物保管使用及修繕管理辦法
第 1 條 為維護校舍建築、設備之妥善,充分發揮其功能,並提供教職員工安全舒適之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校區各建築設備皆屬公物,全校教職員工生應愛惜使用並盡維護之義務,各公物設備使用、保管人員應善盡良善保管責任,遇有修繕之需求,應立即提出,以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與可靠。
第 3 條 修繕分自費及公費。
一、自費:由行為人負擔維修費用。
二、公費:由總務處年度修繕預算經費支付。分定期修繕、緊急修繕、一般修繕等三類。
(一)定期修繕:校舍建築(含內部各項設備)、各共用系統(電力、電信、消防、給 水、污廢水)等,由總務處排定維護時程進行檢修保養。
(二)緊急修繕:發現設備器材有異狀或故障,且該事故有立即性之需求危險或使用上之障礙,由總務處即刻派員處理。
(三)一般修繕:各單位、使用人或保管人發現其設備器材有異狀或故障,由總務處安排時間派員處理或通知維護廠商處理。
第 4 條 修繕申請程序:
一、緊急修繕:事故發生請發現人員立即通知總務處派員處理,而使用單位仍須補送申請單至總務處。
二、一般修繕:向總務處提出維修申請,總務處排定時間派員處理。
第 5 條 各種教室故障維修由使用班級之班代向總務處提出申請。
第 6 條 公共區域由各使用保管單位定期巡視維護,或由發現人員向總務處反應。
第 7 條 總務處受理維修申請後,進行故障原因判定及維修費用之估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支付:正常使用損壞。
二、自費支付:非正常使用損壞,人為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設施及設備,需行為人支付維修費用時,經請廠商估價後請行為人繳款,由總務處安排修護。
第 8 條 各處室設備若遇不可抗拒之天災致遭受損壞或自然損壞須汰舊換新,向總務處提出申請,於勘查後統籌修繕。
第 9 條 因人為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設施或設備,一經發覺,需照價賠償外,並簽擬議處。不當使用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視同故意破壞。
第10條 對於校區各項設施之使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總務處查詢,切勿擅自亂用,若因此造成設備損壞者,需負賠償責任。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