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利澤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物品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管理要點
依據縣府89年8月16日89963號函95年9月6日府教體字第0950111634號函訂定
一、為培養學生健康飲食習性並顧及學生實際需求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得販賣物品如:
(一)文具、學用品:僅限於教學或作業有關之物品,其他不得販賣。
(二)麵包:限當天出廠並包裝,且經由衛生局評鑑為優良之合法廠商供應〈優良廠商名單由衛生局提供〉。
(三)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干、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40%,且油、糖個別所佔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30%,學校並應於開學後十五日內將供應廠商名單送教育局核備並副知衛生局〈衛生局得不定時前往稽查〉。
(四)飲品:
1.純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CNS2377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規格者。
2.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3056之鮮乳定義者。
3.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4.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並符合國家標準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
5.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1140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在2.6%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之30%者。
6.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CNS3058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類〈MSNF〉含量達8%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30%者。
(五)餐盒:代訂之餐盒應依「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規定,採用優良廠商供應之餐盒,廠商名單應於開學後十五日內報送縣府並副知衛生局列管。
三、上述販售之食品,必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且參加商業公會之廠商使得提供貨源。
四、各類食品飲料所存之保溫、冷藏、冷凍設備,均應加裝溫度計,其保有溫度分別為保溫60℃以上或冷藏7℃以下,冷凍零下18℃以下為限。
五、本校應本於營養及教育理念,權衡實際需要選擇販賣,並鼓勵學生多喝白開水。
六、本校相關人員如違反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七、本校將配合縣府教育局及社會局將不定期會同衛生局及自辦抽查。
八、本要點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 會辦: 校長:
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校園食品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
一、設有公共服務設施委外商店:□無 □有,販賣
二、設有合作社販賣部,販賣: □飲品□點心 □未販賣食品
三、設有飲品自動販賣機: □無 □有,販售:
四、本次抽驗項目: 日期:
項目 | 是 | 否 | 說明(不合格商品之名稱及廠商) |
一、校園食品抽樣(每項單品不合格扣5分) 1. 商品是否有GMP或CAS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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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無營養標示 | |||
3. 熱量 < 250大卡 | |||
4. 脂肪熱量<總熱量的30% | |||
5. 添加糖熱量<總熱量的10% | |||
6. 鈉含量<400mg | |||
7. 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總熱量的40% | |||
8. 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各別所占之熱量亦<總熱量的30% | |||
9. 包裝上不得有營養訴求 | |||
二、食品販售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每項單品不合格扣10分) | |||
三、學校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定期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並陳請校長進行核閱。(每項不合格扣5分) | |||
四、(每項不合格扣5分) 1.與廠商簽約時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 | |||
2.於契約中針對違規情事能訂定違約金方式,並將廠商違規情形納入續約之參考。 | |||
五、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不合格扣5分) | |||
六、衛生安全:(每項不合格扣5分) 1.紙箱不能放置於冰箱內 | |||
2.私人物品寄放於冰箱需專區存放且密封 | |||
3.需符合冰箱冷藏、冷凍溫度及熱藏溫度 | |||
4.架上販賣物品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
優點: 建議事項:
五、不合格品項:(於2週內提出追蹤結果及說明)
種數 | 商品名稱 | 製造商 | 違規情形 |
1 | |||
2 |
承辦: 會辦: 校長:
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校園食品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
一、設有公共服務設施委外商店:■無 □有,販賣
二、設有合作社販賣部,販賣: □飲品□點心 ■未販賣食品
三、設有飲品自動販賣機: □無 ■有,販售礦泉水 .豆漿 .麵包
四、本次抽驗項目:1.礦泉水 2.豆漿 3.麵包 日期:101年4月23日
項目 | 是 | 否 | 說明(不合格商品之名稱及廠商) |
一、校園食品抽樣(每項單品不合格扣5分) 1. 商品是否有GMP或CAS認證 | ˇ | ||
2. 有無營養標示 | ˇ | ||
3. 熱量 < 250大卡 | ˇ | ||
4. 脂肪熱量<總熱量的30% | ˇ | ||
5. 添加糖熱量<總熱量的10% | ˇ | ||
6. 鈉含量<400mg | ˇ | ||
7. 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總熱量的40% | ˇ | ||
8. 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各別所占之熱量亦<總熱量的30% | ˇ | ||
9. 包裝上不得有營養訴求 | ˇ | ||
二、食品販售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每項單品不合格扣10分) | ˇ | ||
三、學校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定期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並陳請校長進行核閱。(每項不合格扣5分) | ˇ | ||
四、(每項不合格扣5分) 1.與廠商簽約時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 | ˇ | ||
2.於契約中針對違規情事能訂定違約金方式,並將廠商違規情形納入續約之參考。 | ˇ | ||
五、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不合格扣5分) | ˇ | ||
六、衛生安全:(每項不合格扣5分) 1.紙箱不能放置於冰箱內 | ˇ | ||
2.私人物品寄放於冰箱需專區存放且密封 | ˇ | ||
3.需符合冰箱冷藏、冷凍溫度及熱藏溫度 | ˇ | ||
4.架上販賣物品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 ˇ |
優點: 建議事項:
五、不合格品項:(於2週內提出追蹤結果及說明)
種數 | 商品名稱 | 製造商 | 違規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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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 會辦: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