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十二年國教–體適能檢測站擴增計畫」,使政策順利推行,請 教職員工生(含近年退休人員)如具合格「初級暨中級體適能指導員」證照者,依說明辦理換證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6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20016798號辦理。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施行,鼓勵教職員工具有體適能指導員證,而證照已逾有效期限(自取得證照起有效期為3年)者應辦理換證,以持續協助學生體適能指導及檢測業務。
另請 鼓勵積極取得體適能指導員之證照,以協助推動學生體適能檢測事宜。詳細授證辦法、換證說明及評估表,請逕至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www.fitness.org.tw)。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02-7734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