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宜蘭縣金岳國民小學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壹、依據

一、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二、學校衛生法暨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在校之安全及健康,遇疾病及傷害能迅速獲得妥善之照顧及適當的處理,

讓傷害減至最低。

二、意外事故發生時教職員工病患能於突發狀況中得到適當的醫療救護。

三、減輕學生及教職員工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病情。

 

參、實施要項

一、教職員工應隨時利用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或行為。

二、一年級新生入學後,級任老師及科任老師應落實相關校園環境介紹與各項遊樂器材使用注意事項之相關課程與規定。

三、級任老師應於學期初備妥學生緊急連絡名冊,以備不時之需。

四、應於學生集會時,加強宣導遊戲安全守則。

五、總務處應定期檢修學校各項硬體設施(含標示),以免因設施損壞,肇發學童危安事件。應做好警告標示(清晰、明白;放置於顯眼處),並向學生宣導相關注意事項。

六、校內各項工程施工,應請施工廠商做好安全維護工作(設置圍籬、警示牌或封鎖圈),並要求簽署安全維護責任書,以釐清危安事件之權責歸屬。

七、各班級任老師於學期初,請與家長與確認緊急連絡方式與班級學生是否罹患特殊疾病。(緊急連絡名冊應定期更新;新增特殊疾病應會知健康中心)

八、新生入學時,健康中心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與健康檢查,建立特殊個案名冊,並以書面會知相關處室及授課教師。

九、健康中心應隨時紀錄學生傷病的種類、發生時間、地點、處置情形詳加登錄後,除

呈報相關單位外,應會知事務處於校區內易發生意外地點進行改善或以警告標語示

之。

十、授課教師,於授課時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1.確實掌握學生身心理狀態,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2.檢查場地器材的安全性,並詳述器材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3.做好熱身運動。不能運動者,囑其在固定地點(目視所及)或健康中心休息。

十一、本校全體教職員工,應熟悉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心肺復甦術及相關急救常識。

十二、配合學校綜合領域課程、健康與體育課程或社團活動,以培養學生緊急救護能力。

十三、配置「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流程表」於教室、健康中心等地點。

 

肆、傷病處理程序與傷病處理原則(如附件一:嘉義市港坪國民小學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一、緊急傷病處理程序:通報→評估→送醫→追蹤輔導→健康中心做成紀錄形成教材 →進行隨機教學。

二、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一)一般事故:學生在校內任何地點發生事故,由教師或同學護送至健康中心處理,視情況需要通知家長(由級任教師或護理師通知)送醫治療,並報告學務處。級任教師務必攜帶學生家長電話及資料並隨時聯繫。送診人員優先順序如下:(1)家長 (2)級任教師 (3)學務處〈學務組長〉(4)輔導處 (5)總務處 (6)教務處。註1

(二)重大事故:學生在校內發生重大事故時,由教師緊急通知護理師前往處理,並通知家長及學務處,同時報請119救護車送醫救治,由校護或級任教師護送,等待家長到達將各項事務交代清楚後,返校報告處理經過。送診人員優先順序如下:(1)校護(2)級任教師 (3)學務組長 (即時通知家長隨行照護)。

(三)重大事故認定如下:(校護認定)

1、昏迷腦震盪(明顯症狀)
2、心臟病發作
3、重積性癲癇
4、發燒攝氏40度以上
5、精神異常狀態
6、穿透性骨折
7、大出血
8、毒蛇咬傷
9、頭部外傷合併意識改變
10、灼、燒、燙傷
11、氣喘(臉色發酣)呼吸困難

12、法定傳染病

(四)已無意識、呼吸或心跳者,現場人員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並立刻連絡119救護車送醫,並請他人協助通知校護到場救護。(導師隨車陪同並聯絡家長)

※備註:

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五)職務代理

        1、校護公出其行政職務由幹事代理。
2、級任教師課務由教學組長安排課務。

(六)送醫紀錄要點

      1、紀錄一: 通報者、時間地點、通報情況等。

      2、紀錄二: 護理人員到達時生命跡象、身體狀況評估。

      3、紀錄三: 聯絡 119 時間、聯絡家長時間、送達醫院時間、生命徵象、身體狀況評估。

   三、啟動學校緊急傷病處理小組。〈如附件二:學校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之角色與職責〉

伍、職責分掌:

一、校護:傷病處理、記錄、並向家長說明受傷或疾病發生及送醫處理情形。

二、級任教師:學生就醫前、後聯絡家長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教務處:護送學生就醫之教師課務派代

四、學務處:協助處理一切事宜。

五、總務處:事件現場善後及各項安全維護。

六、輔導處:協助教師、學生心理重建及就醫學生之心理輔導。

七、凡護送傷病之教職員,一律公假,交通工具以計程車為主。

 

陸、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護:              衛生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

 

照會相關人員        總務主任:              教務主任:           

 

                 輔導主任:              生教組長:

 

 

 

 

 

 

 

 

 

 

 

 

 

 

 

 

 

 

 

 

 

 

 

 

 

 

 

附件一

宜蘭縣金岳國小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目擊者通報:

健康中心或師長

 

 

 

 

學生發生突發疾病或事故傷害

 

 

 

 

 

校護現場評估

  1. 1.      有無生命危險
  2. 2.      是否需緊急送醫

*紀錄一:

通報者

時間地點

通報情況等

 

 

急送醫院救護者

無需急送醫院救護者

*紀錄二:

護理人員到達時

送健康中心觀察、處理

〈時間不超過15分鐘〉

生命跡象

身體狀況評估

情況改善

情況未改善

  1. 1.      啟動危機處理小組
  2. 2.      學務處通報家長、導師及教育局

報知119

校護、導師陪同就醫

學務處

  1. 1.      校護代理人(學校幹事)進駐健康中心
  2. 2.      調閱學生健康紀錄通知陪同校護

 

 

 

 

 

 

 

返回教室上課

請老師繼續觀察並和保健中心保持聯繫

導師:

聯絡家長

*紀錄三:

聯絡119時間

聯絡家長時間

送達醫院時間

生命徵象

1.導師:班級輔導

2.總務處:

校園事件報告書

3.校護:

紀錄建檔管理

學生平安保險理賠

 

 

聯絡不到家長,由校方外送就醫〈陪同護送人員順序如註1

 

與家長聯絡後,由家長帶回,並由護理師建議處理方式

身體狀況評估

 

 

 

 

 

 

★通報單位: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02-33437856〉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資源:市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鄰近醫院:  1.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03 954 4106)

2.羅東博愛醫院(03 954 3131)

 

附件二              

緊急傷病小組成員及任務編組:

職務

職稱

姓名

職掌

召集人

校長

周文明

負責緊急總指揮。

發言人

教務主任

陳國傑

協助校長分派工作,並代表學校對外發言。

執行通報與協調

學務組長

莊志強

責小組各項事務之協調及執行,並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協助聯絡醫療機構及學生之護送。

課務組

教學組長

李秉澔

安排教師調課、補課等措施。負

 安全及護送組長

總務主任 

鄭愛玲 

負責協調學生護送之交通工具及緊急基金代墊付、緊急傷病之災因調查與分析。協助護送之交通工具及各項安全維護。

醫護組

校護

黃怡禎

緊急傷病之緊急處理、護送及聯絡醫療機構,病患相關資料建立、填寫傷病紀錄表。

醫護後援組

體育組

羅志文

協助緊急傷病處理、護送等相關事宜

支援組及護送組

各班導師

 

負責聯絡學生家長及護送

支援組

幹    事

簡玉春

支援健康中心其他學生傷病處理〈校護不在健康中心狀況下〉。

輔導組

輔導承辦人

魯木

徐嘉珍

學生受創後之心理輔導、社會救助、家庭追蹤及輔導。

家長會長

家長會長

廖泰期

陪同校長及導師向家長會說明原因及慰問當事者。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宜蘭縣金岳國小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102年1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 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 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四、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五、 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大學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六、 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定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各級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特殊教育學生應依前述原則辦理。

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十一、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三、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四、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十五、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十六、 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學校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十七、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八、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十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二十、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十一、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十三、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二十五、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十七、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二十八、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三十一、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三十二、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處(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三十三、 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三十四、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三十五、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三十六、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三十七、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二、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三、 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四十四、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十五、 申訴案件之處理

大學及專科學校應依各校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四十六、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四十七、 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十八、 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學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宜蘭縣金岳國民小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100年6月29日修訂

100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1年1月9日臺訓(三)字第1010001691號函

宜蘭縣政府101年1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10005587號函

101年2月8日修訂

101年2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宜蘭縣金岳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六)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以下簡稱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本校各處室應配合實施下列措施:

(一)每年至少舉辦兩次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假排代或差假登記。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並將本規定列載於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速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罰則

依據100年6月22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四、本校應蒐集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救濟及相關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或本縣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六、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點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八、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另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於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申請。

十一、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但行為發生時為他校所屬教職員工生時,由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稱該校)啟動調查,本校應派員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若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成立,該校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處理;涉及刑責者,該校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行為人為本校兼任教師時,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將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若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三、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四、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若由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則由本校啟動調查機制,並應以書面通知其他行為人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五、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本校如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十六、本校知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縣府通報,本校由學務處(教導處)進行教育部線上校安通報,另由輔導處(教導處)傳真或網路通報宜蘭縣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七、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之申請或檢舉,由本校學務處(教導處)收件,學務處(教導處)收件後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本校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上開受理與否決議,本校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十八、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十九、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為不受理,其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機關、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申復之結果,應於接獲申復之日起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

第二項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二十、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視同檢舉,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二十一、本校性平會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調查工作應予迴避;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對於該事件當事人之輔導工作,亦同。

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本校予以公假排代或差假登記,並得依法規或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二十二、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十三、本校調查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十四、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項保密之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本校應予封存,並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二十五、為保障本校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可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六、本校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七、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勻支或專案陳報縣府補助。

二十八、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九、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三十、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除應由縣府懲處外,由本校按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下列之懲處、處置;其屬誣告者,依相關法規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一)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二)前款以外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相關處置。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處置,由本校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三十一、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本校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前項處理結果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校學務處(教導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三十二、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由本校教導處保管。

前項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三十三、本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及其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三十四、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宜蘭縣金岳國小102年度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100年6月22日修訂之「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宜蘭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4屆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

三、金岳國小101年1月11日校務會議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

貳、目標

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厚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建立無性別歧視與無暴力的教育環境。

參、策略

一、健全性別平等教育組織,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提昇運作模式效能。

二、持續培育性別平等教育師資,增強教師教學知能。

三、檢討並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

四、落實輔導與督導學校及社教機構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五、發展並提昇性別平等教育網站資訊服務。

六、推動校園及社教機構無性別歧視與無暴力的環境。

七、推動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觀念及相關措施。

肆、組織、職掌與分工

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一) 研擬金岳國小(以下簡稱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社教、警政及衛政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發展。

(三) 督導考核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 提供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辦理本校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 推動本校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推動防制性侵害、性騷擾之防治教育。

(九) 其他有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十) 工作小組

1. 政策規劃組

(1)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研擬本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6)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7)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2. 課程教學小組

(1)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2)推動及補助本校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輔導本校各級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4)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5)建立及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6)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7)評鑑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8)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9)視導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10)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3. 社會推展組

(1)結合相關法規規定以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2)協助規劃本校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申請案。

(4)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5)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

(6)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7)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之編輯、發行及總編輯之推選事宜。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

(1)研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2)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3)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4)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5)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6)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7)調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向本府申請調查,涉及本法第四章之案件。

(8)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伍、實施對象:本校學生、家長、教職人員(含代理代課教師及雇員)。

陸、實施期程: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柒、工作項目

一、政策規劃組

(一)強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組織架構與職掌(工作小組)。

(二)定期召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會議及協調年度工作計畫要項。

(三)規劃及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主題及宣導計畫。

(四)蒐集國內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並建構教學媒體資料庫。

(五)建置並維護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網站。

(六)臨時突發性別事件因應之研擬。

二、課程教學組

(一)彙整10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實施成果。(依法每學期應有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教育課程)

(二)規劃辦理:

1.性別平等教育研習相關業務。

2.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暨教學相關議題研討會。

3.性別平等議題融入學科教學教材開發研習。

(三)性別平等教育網站資料蒐集。

(四)臨時突發性別事件之處理。

三、社會推展組

(一)執行社會推展組行政業務。

(二)辦理性別平等觀念融入各單位活動。

(三)協助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

(四)性別平等教育網站資料蒐集。

(五)臨時突發性別事件之處理。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

(一)檢核及評估本校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相關機制與資源,彙整運用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表件。

(二)培訓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

(三)提供本校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之諮詢服務。

(四)定期彙整本校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事件資料之相關統計。

(五)防治小組例行工作事項。

(六)性別平等教育網站資料蒐集。

(七)臨時突發性別事件之處理。

捌、督導考評

一、推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為視導重點工作。

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納入「101年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深耕訪視」中,並追蹤改善結果。

三、執行本計畫之工作成果,經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審核通過者從優敘獎,以資獎勵。

四、各項工作成果資料應妥為保存,建立完備之檔案。

玖、經費:由本校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

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組長: 主任: 校長:

維護學生校園安全實施計畫

宜蘭縣金岳國小102年度維護學生校園安全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

(二)教育部推動「健康校園」落實防制藥物濫用暨黑道勢力介入校園執行計畫。

(三)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

(四)本校102年度學生藥物濫用防制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落實學校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校園」之目標。

(二)維護校園治安,有效防制校園暴力、霸凌、藥物濫用及黑道勢力介入校園,以建立純淨祥和的「友善校園」,營造和諧學習環境。

三、組織:

本校成立校園安全維護小組,組織表如下:

職稱

姓名

工作執掌

校長

(召集人)

周文明

1.綜理與督導小組運作。

2.召集小組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

3.代表對外發言或指定發言人。

教導主任

陳國傑

1.負責校園安全維護知能融入課程之規劃與實施。

2.負責校園安全維護研習。

3.負責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總務主任

鄭愛玲

1.負責定期檢查校園設施、設備與飲水之檢驗。

2.負責管理校園門禁安全,避免可疑人士侵入校園。

3.設置監視器與保全,加強校園安全維護。

4.不定期辦理校園安全檢測,全面掌握校園危險死角。

5.強化役男落實校園巡查工作,協助預防不法份子入侵校園肇生事端。

6.負責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教務組長

李秉澔

1.協助校園安全維護知能融入課程之實施。

2.協助校園安全維護之宣導與訓練。

學務組長

莊志強

1.協助校園安全維護知能融入課程之規劃與實施。

2.負責校園安全維護之宣導與訓練。

3.設置投訴專線、申訴信箱,安排專人輪值接聽、受理。

4.負責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5.負責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有效輔導高關懷群學生。

6.結合校內外資源,評估學生個案轉介輔導與追蹤事宜。

輔導老師

(五忠導師)

魯木ž伊木伊

1.負責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有效輔導高關懷群學生。

2.結合校內外資源,評估學生個案轉介輔導與追蹤事宜。

一忠導師

陳綠曼

1.負責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有效輔導高關懷群學生。

2.結合校內外資源,評估學生個案轉介輔導與追蹤事宜。

二忠導師

李幸玟

1.負責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有效輔導高關懷群學生。

2.結合校內外資源,評估學生個案轉介輔導與追蹤事宜。

三忠導師

陳佩歆

1.負責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有效輔導高關懷群學生。

2.結合校內外資源,評估學生個案轉介輔導與追蹤事宜。

四忠導師

羅志文

1.負責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有效輔導高關懷群學生。

2.結合校內外資源,評估學生個案轉介輔導與追蹤事宜。

校護

黃怡禎

1.負責學生緊急事件或傷病處理相關事宜。

2.負責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幹事

簡玉春

負責相關經費核銷。

家長代表

邱治宏

協助學校校園安全宣導與維護事宜。

四、實施方式:

(一)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落實三級預防)

1.認知:強化師生、家長對毒害、藥物的認識

(1)充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

(2)加強家長或社區宣導活動。

(3)舉辦「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訂定獎勵辦法,提高正確認知率達90﹪以上,對於答錯率較高之題目,應加強宣教導正。

(4)運用社團同儕力量發揮正面影響力。

(5)運用「反毒宣講團」巡迴校園宣教,聘請精神科醫師、藥師、檢察官、觀護人及戒毒成功人士現身說法及媒體等方式加強反毒宣教效果。

2.查察:觀察學生,瞭解學生及篩檢評估

(1)暢通申訴管道:學校設置申訴專線、申訴信箱,由專人輪值接聽,受理學生、家長及民眾投訴資訊,確實且即時掌握校園藥物濫用事件。

(2)教師觀察評估:透過平日教學過程及學生反應,主動發覺學生精神情形,對學生行為異常且有可能濫用藥物者,應主動實施尿篩並予協助。

(3)結合校外會分區校外聯巡,加強查緝在外遊蕩學生。

(4)實施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5)通報資料建立。

3.輔導:發現學生行為異常現象,即積極介入協助及輔導

(1)學業輔導:對於學業成績低落學生,協請導師配合擬定輔導作法,並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增強自我信心與能力,避免學生因成績低落,造成自暴自棄之情形而接觸藥物。

(2)相關處室透過相關課程、各項集會或綜合活動時間,辦理「拒絕誘惑的技巧」等訓練活動,以增強學生自我管理、保護能力。

(3)經觀察晤談、尿液篩檢或經檢警通知之藥物濫用學生,循「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並即由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家長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期於3個月內協助戒除。

4.通報:家長、警政單位及校安系統

(1)學校主動掌握訊息,並落實執行校安事件網路通報作業報知教育部校安中心;掌握媒體有關資訊,查證後實施輔導。

(2)建立學校與家長溝通管道。

5.處理:轉請戒治機構及輔導機構協助

(1)相關人員列入個案認輔,並追蹤輔導成效持續加強所屬「特定人員」及藥物濫用高危險群人員(中輟生或非法出入特種場所之學生)檢警與家庭、學校通報作業程序、後續反毒教育、藥物檢測、追蹤戒治、心理輔導、社區處遇、復發預防,同時選定高危險群之重點學校、篩選重點學生,建立正確觀念及強化其自主性拒絕毒品能力。

(2)新興三、四級毒品原料獲得、製造容易,罰責輕、利潤高、外觀多樣、學生辨別不易、銷售管道多元、師長家長辨識力不足,應與專業合作,同時引進社會資源進行協助,協力打擊新興毒品的滋生,以確保單純學生濫用、誤用或吸食毒品。

(3)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3個月後若仍未戒除,學校即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網址:www.nbcd.gov.tw)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

(二)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維護校園安全

1.教育宣導

(1)結合警政單位辦理校園安全研習,增進教職員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知識、處理與應變能力。

(2)依教育部「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行動方案」落實辦理各項宣教活動(每學期至少一次),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3)與警察局保持密切聯繫,並協請警方於辦理校園安全相關講座或研習活動時,邀請轄區學校派員出席,俾利交換經驗互通資訊。

2.查察通報

(1)學校受暴力侵犯或發現不良組織吸收學生成員,應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黑道介入校園」事件通報。(詳如「學校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通報流程圖」)

(2)與內政部警政署及各地方警察單位建立通報機制,加強學生參與不良幫派、組織之通報措施,俾利學校實施輔導與預防。

(3)對於超越學校處理能力之重大校安事件,聯繫警方到校協助處理,密切與家長聯繫及做好保密措施。

(4)發現校園週邊學生經常涉足、聚集之不良(當)場所,主動提供警方,協助加強查察。

3.輔導作為

(1)建立校園預警制度,對於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心理適應困擾之學生建立檔案,規劃協助輔導措施,以收預防重於治療,發展重於預防之功能。

(2)結合社區輔導人力資源,包括警政、法務人員、社輔機構社工員、衛生單位心理衛生人員、醫院心理治療人員、社區義工、學生家長、退休教師、公益組織及宗教團體、民間團體或個人等,建立支持性及矯治性輔導網絡,有效輔導協助學生,並成立危機處理機制,處理學校偶突發及緊急安全事件。凡查獲學校學生涉及幫派,立即透過危機處理機制緊急處理,並運作輔導網絡,引進資源,輔導涉案學生。

(三)防制校園暴力及霸凌,維護校園安全

1.發現階段

(1)暢通投訴管道:學校設置投訴專線、申訴信箱,安排專人輪值接聽、受理,並由校長親自督導。另接受學生或家長投訴電話或信函時,應將相關事件摘要及處理情形記錄陳核,經校長核章後留校備查。

(2)設計輔導課程:設計輔導課程,瞭解實際情形。

(3)教師觀察評估:透過平日教學過程及學生反應,主動發覺學生受凌情形。

2.處理階段

(1)成立防制專責小組,落實防制輔導工作。

(2)啟動輔導機制,針對不同對象施以不同之輔導方案:給予遭受暴力、霸凌學生、施暴學生及旁觀學生妥適輔導。

(3)依處理流程妥善處理校園暴力事件。

(4)轉介與結案:處理得宜者予以結案超越學校處理範圍者予以轉介。

3.追蹤階段

(1)相關人員列入個案認輔。

(2)與專業合作,必要時引進社會資源進行協助。

(3)檢視暴力、霸凌處理流程圖,作為改進參考。

4.防範不法校外人士侵入校園

(1)加強校園保全措施,設置監視器,強化保全(警衛)人員防範宵小及歹徒入侵知(技)能。

(2)不定期辦理校園安全檢測,全面掌握校園危險死角。

(3)辦理研習,並透過週會或各項集會時機,將安全教育融入相關課程,以強化教職員工、學生安全教育相關知(技)能。

(4)加強校園內及週邊巡查工作,防範不良分子侵入危及校園安全。

(5)於教育替代役役男在職訓練時機,建立役男維護校園安全觀念,強化役男落實校園巡查工作,協助預防不法份子入侵校園肇生事端危及師生安全及校園安寧。

(6)本校訓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與警察機關密切聯繫,與警察機關建立暢通之聯繫管道,遇可疑或不法份子侵入校園時,即請警方協助處理。

(7)設置巡邏箱,協請警察機關定期、不定期巡邏,並於本校舉辦如校慶、運動會、園遊會、畢業典禮或其他校際活動等重點期間之校園內外巡邏安全維護工作。

(8)請警方加強學生放學後之社區巡邏,防制學生群聚滋生事端。

(9)暢通校安通報機制,遇危安情形,即通報警察機關、校外會、教育局、校安中心請求協助。

(四)其他維護校園安全之作法

1.硬體設備

(1)校園內設置警示標誌及路障,緩和往來車輛速度,保護學童行走的安全。

(2)設置全校擴音系統,電話通訊系統,暢通全校聯絡管道。

(3)繪製校園安全地圖,分別設置警報警鈴求救系統、防盜防闖系統、錄影機監視系統,徹底消除校內死角。

(4)於各樓層定點設置消防器材,確保使用年限,發揮功能。

(5)定期檢查維修校舍窗戶、電燈、遊戲器材、自動鐵門等,注意燈火管制。

(6)注意用電用火情形,防止意外災害。

2.學生安全防護教育宣導

(1)增進學生面臨危機之應變能力,定期實施防暴、防搶、防災、防火、防震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教導學生自我保護的方法。

(2)辦理「親師法治教育」講座,籲請家長配合教導子女在校外或家庭應注意防範之事項,及緊急時自我保護的方法。

(3)平日利用兒童朝會或導師時間實施隨機教育,加強宣導各項安全要項。

(4)加強校外生活宣導,禁止學生進入不當場所。

3.規劃學生安全相關措施

(1)建立學生上、下學動線及緊急聯絡電話檔案,隨時掌握學生在校及缺席情況,對未請假已逾上課時間者,由導師儘速電話聯繫家長或監護人查詢原因,做成記錄並報知訓導處處理。

(2)落實執行集中上、下學時間並編組路隊結伴同行,俾遇外來侵害時能互相支援協助。

(3)規劃家長接送區,籲請家長配合接送學生上、下學,保持上、下學時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以維護學生安全。

(4)編排交通導護制度,由導護老師於交通定點路口執勤,協助學童安全穿越馬路。

(5)繪製校園安全地圖,提醒學生該注意的地點。

(6)規劃安全走廊,結合社區人士共同守護學童安全。

(7)加強門禁管制。

(8)加強校園巡視。

(9)辦理校安緊急事件演練,增進應變知能。

4.特殊學生之瞭解與輔導

(1)建立學生基本資料,調查特殊學生名冊,掌握動態、追蹤輔導。

(2)導師與訓導人員密切注意學生行蹤、交友情形等,與家長保持密切連繫。

(3)運用班級幹部掌握同學狀況,適時反應處理。

5.落實學務工作

(1)積極推展品德教育,建構校園倫理秩序。

(2)推動人權法治教育,增進法律素養,維護校園人權。

(3)推動正向管教,營造零體罰充滿愛及溫馨的校園。

五、預期效益:

(一)落實藥物濫用防制三級預防措施,有效杜絕有害藥物入侵校園,確保學生身心健康,以達健康校園之目標。

(二)透過有系統規畫、宣導、查察、處理、輔導……等多元方式有效維護校園安全,避免暴力、霸凌、黑道入侵校園事件的發生,以營造友善校園。

六、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____莊志強__ 主任:_____陳國傑_____ 校長:___周文明___________

教職員工婚喪喜慶互助辦法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婚喪喜慶互助辦法

99年9月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99年 9月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目 的:為表達同仁慶賀悼唁致意,禮尚往來,以增進同仁互助關懷之情誼。

二、參加對象:本校正式編制之全體教職員工(以下簡稱本人)一律參加;長期(短期)代理教師、鐘點教師及約聘僱人員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加入者其權益比照辦理。

三、有效期限:以互助者在本校服務期間為限。互助者離校後不受本互助辦法約束及規範。

四、本人結婚:

(一) 自 理。

(二) 每人禮金 1000元

五、本人或配偶生產者:

(一)自 理。

(二)每人賀禮 600元。

六、本人遇重大傷病住院(依衛生署核定公布項目)或其他情事住院三天(含)以上者(每項第一次):(本條係新增條文)

(一)自 理。

(二)每人致送慰問金 300元

七、過世(本人、配偶、子女、公婆、父母):

(一)自 理。

(二)每人致送奠儀1000元。

八、本人退休:

(一)自 理。

(二)每人賀禮 1000元。

九、 本人調離職(需在本校服務滿五年):

(一)自 理。

(二)每人賀禮 300元。

十、互助事項發生時,於事情發生日起一月個內,由當事人主動告知人事室;或於人事人員耳聞知悉時主動徵詢並依據當事人之意願辦理;總務處協辦(逾時不予受理)。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生命教育課程教案、省思及成果6忠

宜蘭縣金岳國小102學年度上學期「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活動教學設計

一、 活動主題:樂活節能的生活-搶救北極熊

二、 教學班級:六年忠班

三、 教學時間:102年10月25日,彈性課程1節(40分)。

四、 教學者:徐嘉珍

五、 教學目標:

1.能認識北極熊與北極的生態。

2.能了解全球暖化對北極熊的影響。

3.能將樂活節能實際運用到生活上。

六、 能力指標:

1.環境教育 2-3-1 瞭解基本的生態原則,以及人類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關係。

2.環境教育 2-3-3 認識全球性的環境議題及其對人類社會的影響,並瞭解相關的解決對策。

七、 教學活動

(一)準備活動

1.教師:準備網路資源與教育影片、單槍投影機設備。

(1)教學設計參考資源:李蕙珍老師搶救極地寶貝熊

http://creativity.cy.edu.tw/teaching/D/D160002/3_3.htm

(2)Youtube中天新聞:中天氣候暖化悲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lZkWNpDxeM

概略內容(摘自中天新聞,發佈時間:2013年8月7日):科學家在挪威北極圈的史瓦爾巴群­島,發現一頭瘦到皮包骨的北極熊;疑似活活被餓死,屍體癱在地上,薄得像張毛皮地毯。這頭公熊,之前接受科學家檢查,還很健康,研判牠是地球暖化又一個受害者。北­極浮冰消失,這頭公熊可能被迫走了五、六百公里,沒地方獵食海豹而飢餓到死。

(3)Youtube全球暖化公益短片:

上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pp5XmiCJLM

下集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DqW9ki2rg

2.學生:安靜欣賞影片(如果有問題,請學生在影片欣賞後提出討論)。

(二)發展活動

1.教師請學生分組討論:

(1)問題一:北極熊沒有天敵卻遇到生存危機,請問其原因是什麼?

(2)問題二:什麼是全球暖化、溫室效應?

(3)問題三:從影片中找出北極熊在地球暖化後,生態系統中的食物鏈如何改變?

(4)問題四:全球暖化,對北極熊或其它生物有什麼影響?

(5)問題五:日常生活中有那些方法可以減少排碳量,我們可以作些什麼,對抗全球暖化?

2.小結:從影片引起學生的興趣去學會思考切入,課程融入全球暖化的議題。學生從影片或相關資料中找出北極熊生存的生態系的關係,從分組討論中檢視為何北極熊的生存目前受到影響。

(三)綜合活動

1.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活動?說說你的想法。並將這堂課的重點、心得感想寫在聯絡簿日記。

2.總結:探討造成地球溫度升高的原因,希望從極地北極熊的生態,實際的問題配合影片,帶出北極熊因為全球暖化而面臨生存的困境,嘗試找出這種變化的可能原因,並檢討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如何節能及減碳,讓地球的環境不再繼續惡化。

八、 教學省思:

透過網路資源教育影片,學生看到北極熊骨瘦如柴只剩下皮很傷心,要大家搶救北極熊。學生體會到因為全球暖化、融冰而北極熊找不到食物活活餓死,影片中發生的災害是我們造成的卻要動物們受苦,是一件很難過的事情。如果萬物都活不下去了,那我們又要怎麼生活下去?我們要怎麼做才可以生存下去?學生討論要做好分類及環保,平時養成關燈、關水龍頭的節能好習慣也是愛地球的方式。

 

宜蘭縣金岳國小生命教育宣導及研習活動成果報告

學校名稱:金岳國小

活動名稱:樂活節能的生活-搶救北極熊

辦理日期:102年10月25日

舉辦地點:六忠教室

參加對象:六忠學生,10人

活動簡述說明:透過生命教育課程活動,能認識北極的生態及北極熊的基本知識,探討造成地球溫度升高的原因。配合影片讓學生了解北極熊因為全球暖化而面臨生存的困境,找出這種變化的可能原因。反省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如何節能做好減碳,讓地球環境不再惡化下去。

生命教育融入課程,先由教師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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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欣賞,地球暖化受影響的北極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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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將心得感想寫在聯絡簿日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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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聯絡簿日記內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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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課程教案、省思及成果5忠

宜蘭縣金岳國小102年度(102學年度上學期)「生命教育」融入課程

活動教學設計

一、 活動主題:用腳飛翔的女孩-蓮娜瑪莉亞

二、 教學班級:五年忠班

三、 教學時間: 102年10月21日,綜合課,共計1節

四、 教學者:魯木‧伊木伊

五、 教學目標:

1.藉由體驗活動,讓孩子學習同理身心障礙者的處境與心情。

2.藉由「蓮娜瑪莉亞」與「尼克」的故事,激勵孩子「有愛無礙」,有愛就沒有障礙,要對行動不便的人多加付出關懷,不可以取笑別人,更不可以欺負他們。

六、 能力指標:

1. 涯 2-1-1激發對工作世界的好奇心

2. 涯 3-1-1覺察自我應負的責任

3. 涯 3-2-2培養互助合作的工作態度 問題的可行方案

七、 教學資源:影片欣賞「用腳飛翔的女孩-蓮娜瑪莉亞」

1. 教學活動:

活動一、體驗活動:我們沒有不同

1.束手有策:請小朋友綁住一隻手,並且作穿外套的動作。做完之後,再做幫別人穿衣服的動作。

2.舉足輕重:請小朋友將雙手擺在背後,並且束上兩隻手,接著,請小朋友利用腳幫自己脫襪子,然後在用腳寫上自己的名字,最後再把襪子和鞋子穿上去。

3.獨不能支:請小朋友將氣球綁在腳上,體驗行動不便的人的不方便。

4.心裡有數:請學生倆倆一對,其中一名學生先蒙上眼睛,擔任視障者的同學走在後面,扶著明人的手臂或肩膀向前,擔任明人的同學,帶視障同學走校園環境,走樓梯等等,體驗視障人的不便。

5.分享時間:讓學童自由分享當自己也成為一個身心障礙者的經驗。

活動二、分享時間:觀賞「蓮娜瑪莉亞」和「尼克」的影片

1. 蓮娜.瑪利亞:她是個出生沒有雙手,兩腳一高一低的殘障小孩,然而蓮娜的爸媽(父親是警察,母親是復健師)由無法接受事實到努力摘培她長大。蓮娜在三歲時就學會游泳,並曾經榮獲殘障奧運盃游泳方面四項金牌,之後就讀音樂系,主修聲樂,並到處巡迴演唱。

2. 蓮娜並不因自己的缺陷而抱怨,片中她說,她抱怨生病,抱怨頭痛等等,但從來沒有抱怨過她的沒有雙手,因為她的腳可以替代手去做同樣的事情,包括煮飯、畫畫、開車、買東西等等。她常常向上帝禱告,並藉由夢想的描繪,找到了心目中的白馬王子,一位長髮的音樂家男孩,那便是她的丈夫。

3.天生沒有四肢的澳洲生命鬥士尼克.胡哲(Nick Vujicic),日前應伊甸基金會邀請,從澳洲到台灣,用僅剩的兩根腳指頭,與小朋友大玩踢足球,展現他對生命的熱情。

儘管沒有了四肢,只有半截身體,尼克還有自稱的兩根「小『雞』腿」(萎縮的腳指頭),踢球、追球,對他來說都沒問題!他用頭捶,照樣可以跟小朋友拚戰。有朋自遠方來,27位偏鄉小學生們當然要給尼克難忘的回憶,跳起毛利人的舞蹈讓尼克笑開懷,而就算沒有雙手鼓掌,他用腳拍打著椅子,更顯澎湃。

活動三、討論:

1.我們應該如何對待身心障礙的人?

2.我們應該怎麼對待所擁有的?

3.我們應該要建立一個怎麼樣的人生觀?

活動四、小天使的承諾:

1.我願意去幫助我們身邊肢體不便的人們。

2.我要更加珍惜我的生命,並盡力去做好份內的工作,並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3.我不吝惜伸出援手,我懂得,分享才會獲得真正的快樂。

八、 教學省思:

藉由活動讓孩子親身體驗身心障礙者的不便,進而同理身障者的心理,不要再用異樣的眼光對待他們,甚至嘲笑或欺負,這都是不對的觀念。再藉由兩位生命鬥士的故事,激發孩子生命的熱誠與潛能,「千萬不要輕看自己的能力」,只要努力,沒有辦不到的事。

 

宜蘭縣金岳國小生命教育宣導及研習活動成果報告

學校名稱:金岳國小

活動名稱:用腳飛翔的女孩

辦理日期:102年10月21日

舉辦地點:五年級教室

參加對象:五年級,學生8人

活動簡述說明:藉由體驗活動,讓孩子同理身障者的心理與處境,進而更加珍惜健全的肢體,並主動且樂意向身障的同胞們伸出援手。「不歧視、不嘲笑、不漠視」,身障者的需要,讓整個社會充滿在愛的國度裏面。

體驗獨臂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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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沒有雙手的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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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蓮娜瑪麗亞的書籍-用腳飛翔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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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沒有手的人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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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課程教案、省思及成果4忠

宜蘭縣金岳國小102年度(102學年度上學期)「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活動教學設計

一、 活動主題:無畏的鬥士

二、 教學班級:四年忠班

三、 教學時間:102年10月23日,彈性課。

四、 教學者:羅志文

五、 教學目標:

1.能對生命進行反省、並且能夠珍惜生命

2.欣賞各種人展現生命韌性的表現

3.分享影片的感想

六、 能力指標:

1-3-1欣賞並接納他人

3-3-3熟悉各種社會資源及支援系統,並幫助自己及他人

教學資源:PPT、影片欣賞

七、 教學活動:

壹、引起動機:

撥放影片「我還有一隻腳-周大觀」

1.先大略介紹影片內容

2.撥放影片「我還有一隻腳-周大觀」

影片出處http://www.youtube.com/watch?v=aS5drnmWFoE

3.老師引導同學做觀後心得分享

貳、主要活動:

1.介紹癌症患者周大觀小朋友的故事

參、結束活動

1.與小朋友互動,問小朋友對影片周大觀抗癌歷程有何感想?

教學省思:

讓學生體會人的生命不因重大疾病而失志,欣賞各種人展現生命韌性的表現,若能時常保有積極向上、珍惜生命的精神,相信能對生命有更多的珍惜與鼓勵。

 

宜蘭縣金岳國小102年度生命教育成果報告

學校名稱:金岳國小

活動名稱:生命教育宣導成果

辦理日期:102年10月23日彈性課

舉辦地點:四忠教室

參加對象:四忠學生

活動簡述說明:透過影片觀賞,生命教育的核心理念,培養學生對挫折的容忍力,學習正向思考之能力,培養堅韌的生命力,給逆境者按個讚或分享給周遭的人。

影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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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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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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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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