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

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 109 年 月 19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 1090030066 號函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在校園擴散, 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校園安全健康,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 訂定以下停課標準,停課期程為 14 天: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班有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

(二)校有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停課。

(三)鄉鎮市區有 分之 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停課。 

(四)前述(一)至(三)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各區或全國之停課,將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措施為實施依據。

(六)高級中等學校如有選修或跑班之課程,得比照第 點第1款大專校院停課標準辦理。

二、大專校院 學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均停課。

(二)有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區)停課。

(三)前述(一)至(二)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四)醫事類專業科系依「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 則」(教育部 109 年 月 10 日臺教高()字第 1090016538 號 函)辦理。其他校外實習課依教育部 109 年 月 11 日臺教技 通字第 1090019309 號函辦理。

(五)學校遇停課情形,得縮減上課週數,採 學分 18 小時彈性修 課,於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惟仍應兼顧教學品 質及學習效果。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得視疫情調查結果評估決 定實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數、對象)。學校應依上述原則,訂定學校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併同應變 計畫報教育部審查。

三、當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 授課。

四、學校停課決定,應立即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

五、短期補習班及幼兒園等,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

六、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隨時調整及發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