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成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組織章程
102年10月18日修訂
第一條 成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宜蘭縣政府八九府教國字第0六二三四八號函設置。
第二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羅東鎮興東南路100號成功國民小
學。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或原召集人召開,導師並應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班級家長會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鼓勵家長參加。
其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親師合作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五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 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於十月底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活動之實施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選舉家長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會,依據「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置委員九~二十八人。常務委員三~九人,於常務委員中推選一人為會長,一至四人為副會長,必要時得增加副會長人數,但不得超過十人,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相推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校長及有關人員列席。
第7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提案、會務計劃、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遴聘顧問。
7、 選派家長委員代表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8、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八條 本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 本會經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第十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本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 ,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次會議時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推展校務提供建言為目的,避免不當干預學校行政等情事發生。
第十三條 本會或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委請學校給予獎勵或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