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國小籌組校友會辦法及報名資訊
宜蘭縣蘇澳鎮育英國民小學校友會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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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年第 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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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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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校友請將此表填妥後傳真到育英國小即可
傳真號碼:03-990-4980 聯絡人:黃俊仁校長 03-9901294#20
◎或前往下列網址填寫報名表單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tHAmvmBc3AIT07hx_bYUmtEDABbxkC5NKigwaqSyAV4/edit |
◎如須查詢畢業屆別請上網六十週年校慶網站查詢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42575 |
◎成立大會預定於108年10月份舉開。
宜蘭縣蘇澳鎮育英國民小學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育英國民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連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育英國民小學,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五 條 本會的任務如左:
一、聯繫校友感情,發行會刊。
二、砥礪學術研究,舉辦學術演講。
三、促進校友事業合作,舉辦聯誼活動。
四、協助母校之發展,頒發獎學金,鼓勵在校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籍設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本校畢業或肄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籍設外縣市具前項資格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理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四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待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察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卄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卄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卄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卄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卄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卄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卄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卄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卄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永久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校友自由認捐。
四、名譽理事長、理事、顧問、名譽會員及各界人士的贊助。
五、本會為獎助學金或公益事業之需要得經理事會之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向校友及社會勸募。
六、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議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刊如左:
108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8年 月 日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