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奬勵國民中小學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壹、 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學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國中、國小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貳、 獎勵對象:
本縣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
參、 奬勵方式: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 基礎級、初級:
1. 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乙紙。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乙次。
(二) 中級、中高級:
1.國小:由本府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二次。
(三) 高級、專業級:
1.國小:由本府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記功乙次。
二、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初級:
1.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乙次。
(二)中級:
1.國小:由本府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二次。
(三)中高級:
1.國小:由本府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記功乙次。
三、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 能力認證:
(一)初級:
1.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乙次。
(二)中級:
1.國小:由本府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二次。
(三)高級、薪傳級:
1.國小:由本府核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記功乙次。
四、通過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辦理全民台語能力分級認證測驗之「中小學生台語認證」:
(一) A-級、A級、A+級:
1. 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乙紙。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乙次。
五、上開四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縣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
肆、 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項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認證通過級別依規定由本府給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再由教務處彙整後,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三、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學生敘獎清冊函報本府備查或申請獎勵,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