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府教學字第0960056403號函修正要點名稱即第1點、第3點、第4點及第9點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府教學字第0970084150函頒修正第2點、第3點、第4點、第6點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80004701號函修正要點名稱即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府教學字第1000156786號函修正第5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府教學字第1030070673號函增加修正發布第3點
- 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要點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科目、領
域專長。
三、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工作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家語言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
四、前點本府辦理之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簡章中定明除資格審查外,並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但已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時,得免本土語言筆試或口試。
(二)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含教學專業培訓,培訓課程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待遇,按實際授課之節數核支鐘點費;支給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本府並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九、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