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殘障法(ADA)滿20週年 持續推動社會平權

美國殘障法(ADA)滿20週年 持續推動社會平權
       把"可及性"視為一種基本人權  如無障礙設施   18%美國人至少有一種障礙
       之前僅5%公車有殘障設施  現在有95%以上  美身心障礙(殘障)人士 五成失業 大眾觀念急需改變 數據一直沒有轉好  民眾認為他門不應該去工作 提供必須之醫療協助   需要國家領導人倡導 身心障礙者就業對社會有何助益 對身心障礙者有何助益
       獲得輔助 得到機會 可努力達成自己的生涯發展

美國通用設計法令規範(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Yy38Zxkub-IJ:www.housing.taipei.gov.tw/operate-7-download.ashx%3FFileGuid%3D75b6eb85-2df4-4ec6-a4a2-55e9d161deb4+%22%E5%8F%AF%E5%8F%8A%E6%80%A7%22&cd=48&hl=zh-TW&ct=clnk&gl=tw)

1961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訂定「美國身體身心障礙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書」(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的規範,此規範書影響許多州政府等地方自治體制定相關法律或修訂建築基準法。

1964年美國住宅法案(Housing Act)通過,保障購屋及居住,不因人種、宗教、膚色、國別、性別而有歧視,並有許多聯邦補助計畫,包括:興建適合身障者住宅老人無障礙住宅,以改善身障者及老人之居住品質。1970 年代美國因高速公路急速擴充,導致許多交通意外事故,肢障者數量增加,政府於是制定「復健法案 504 條」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以保障身障者生存、就業的權利,並推動強制性法令,規定公共建築及一般集合住宅必須符合無障礙設計。

1 美國無障礙法令發展沿革

法令名稱

時間

性質

適用範圍

重要內容

技術標準

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建築設施設備基準規範書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1961

參考

所有建築物

提供規劃設計建築物可及性之參考規範書

ANSA訂定,本身為技術標準

無障礙建築法案

The 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

1968

強制

政府所有或補助之建築物

受補助之新建及改建建物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方便身心障礙者進出,保障可及性及使用權利

統一聯邦可及性標準(The Uniform Federal

Accessibility Standards,簡稱UFAS )

美國模式法規

American International Code

1970左右

參考

所有建築物依使用性質要求標準不同

考慮障礙者及高齡者使用建築物可及性、安全性及操作性

美國國家標準ANSI

A117.1 Standard

工作復健法案504 條

Rehabilitation Act

1973

強制

任何接受聯邦政府支助之計畫政府興建之住宅

規定政府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要求

統一美國可及性標準(UFAS)作為技術標準外

公平住宅法修正

The Fair Housing Act Amendment

1988

強制

四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住宅之設計及興建須依規定使殘障者可通行無阻

「公平住宅可及性指引」The 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美國身障者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1990

強制

私人或政府提供服務場所、臨時住宿及商業設施之興建或更新

包括殘障者之工作、就學居住、就業、居住、接受服務等各項權利

美國殘障者可及性設計準則(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資料來源:曾思瑜,2002,從「無障礙設計」到「通用設計」-美日兩國無障礙環境理念變遷與發展過程。廖慧燕,2003,無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新建住宅

整體而言,對美國住宅無障礙設計影響最深遠的,莫過於「公平住宅法」(The Fair Housing Act),此法在1988年修正(The Fair Housing Act64 Amendment),進一步考量小孩及各種不便者之需求。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1990,ADA 法案)通過,成為美國最具法律約束力的身心障礙者支援法案為了落實ADA 法案,也在1991 年之建築、交通障礙改善委員會(ATBCB)提出可及性設計準則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其中,「住宅可及性準則」The 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適用範圍包括:新建四戶以上之多戶住宅(Multifamily housing),但不包括獨棟住宅或既有住宅之維修及變更,規範項目如下:

1. 可及性通道及可及性入口

2. 公共區域之可及性及使用便利性

3. 門使用之便利性

4. 可及性通道及進出涵括之單元

5. 電燈開關、插座、溫度調節器及其他環境控制等儀器之可及性

6. 設置扶手處之牆壁加強

7. 廚房及浴厕之使用便利性

ADA 法案的通過對美國通用設計的推展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間接促成「通用設計」的普及與進展。(曾思瑜,2002),美國北卡州立大學「通用設計中心」(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並因此取得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補助的「通用設計教育計劃案」,實施美國25 所大學建築師、工業設計師、室內設計師及造園景觀等設計的培育課程。

1998年紐約召開第一次「通用設計」國際會議,以「為21 世紀設計」(Design for the 21st Century)為主題展開論文發表、UD作品展示及學生競圖創作。2000年召開第二次「通用設計」國際會議,定位在「下世代的通用設計元年」,探討制度、教育、產品、環境、資訊技術層面的通用設計化,建構任何人都方便使用、易於接近的社會環境及產業。至此,「通用設計」在美國陸續從無障礙設計,逐步轉換到產品、環境、教育及生活層面的設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