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二十五)日審查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提案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即直接給予涉性侵害案件的教師解聘、不續聘等處分,但教育部建議增加教師評審委員會,因此雙方未獲共識,最後決議保留送至院會討論。 教育部表示,建議涉及性侵教師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停聘後,停聘期間取消半薪,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行為屬實後,應再由教評會審議決定解聘或不續聘。增加的目了,是希望保障學生權益外,為了避免誣告情況發生,教師的部分也是需要考量到。此外,也建議仍需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停聘,取消現行教師法第14條之3前段停聘期間發半薪的規定,以保護教師。
立委質疑表示,如果教評會推翻性平會專業的認定結果,則有可能讓涉案教師轉任其他職務,仍留在校園出沒,將對學生安全有所疑慮。按照教育部的意思,解聘涉案教師最長需要達到一年,最短也要半年,程序太過冗長。況且教師被冤望有補救措施,但是受事件影響的學生則難免有創傷症候群,所以經性平會查證屬實,即給予教師立即解聘、不續聘等處分似乎較為宜。
參照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同法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同條第2項則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