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山寨公告民眾險拆屋 南投市公所:勿上當

地方 山寨公告民眾險拆屋 南投市公所:勿上當
法源編輯室 / 2009-05-24

南投縣一所國中及附近民宅,日前出現了二十多張市公所公告,說明將在指定地段進行工程施工,所以請居民自行拆除建築。居民看到後覺得拆除並不合理,於是到市公所理論,不過市公所也被弄的一頭霧水,經查明後發現,原來是有人在惡作劇亂貼,市公所馬上報警處理。

據了解,當地的一位居民表示,一大早就在學校門口、附近住家、檳榔攤,看到貼上市公所工程發包的公告,上頭清楚記載因為二十二日發包施工,所以請民眾在一星期內先自行拆除現有建築。居民原本信以為真,不過卻認為這次拆除太過突然,市公所未經該地段住戶先行溝通,於是到市公所理論。經市公所查明後,才知道是惡作劇一場,而市公所也馬上澄清,請居民不要上當,並交由警方處理。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公文書者,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而市公所的公告就是這裡所說的公文書;同法第210條也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也認為,所謂偽造文書,指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文書、或就他人名義所制作文書於既有本質消滅後使生完全相反之效用。因此,那位惡作劇人士如果真的讓居民因拆除建築而受有損害,將吃上官司,所以開玩笑切勿過頭。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210 條
93 年 台上 字第 6652 號
93 年 台上 字第 6171 號
73 年 台上 字第 5870 號
司法院 (81) 廳刑一字第 13529 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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