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課綱相關法規修訂)宜蘭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於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者)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 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者。

四、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共聘教師以主聘學校為原則),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開放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每場公開授課至少1人參與觀課

專任輔導教師及特教教師得依課程內容與授課對象之特殊性,自行規劃參與觀課對象。

學校應積極鼓勵並協助教師成立校內、跨校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教師應積極參與教師社群並於公開授課前,與社群同儕共同規劃公開授課事項;前開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

、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學校參採本原則規定,酌衡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訂定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計畫。

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九、完成公開授課之授課人員,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觀課教師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

十一、本府或學校應提供公開授課相關之研習課程,協助校長和教師增能,以有效進行公開授課,辦理公開授課業務及各項相關研習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原則自教育部公告課綱實施之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