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http://163.32.84.23/plan10.aspx
壹、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協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四、執行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學校: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複賽,產生各組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一)初賽: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以鄉(鎮、市)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其優勝選手得直接進入決賽。
(二)複賽:以直轄市、準直轄市及縣(市)為競賽單位。但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應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理複賽,
並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參加決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高雄市政府承辦。
二、決賽單位: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直轄市及準直轄市
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15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18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20歲,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包括研究所學生,但不得為現職教師)。
(五)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六)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台語(各組均參加)。
3. 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惟客家人數未達七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4. 原住民族語(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
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語分教師組、社會組)。
(二)朗讀: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台語(各組均參加)
3. 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惟客家人數未達7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4. 原住民族語(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
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分國語、台語及客家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五、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2人為限,其餘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該競賽。
(二)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
(三)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含94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95年度至99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
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含94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
或近五年內(95年度至99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複賽。
(六)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100年11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七)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組各項各語言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
1.國語:各組均10分鐘。
2.台語:各組均15分鐘。
3.客家語:各組均15分鐘。
八、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台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5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
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客家語:同台語。
4.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各組題目3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
(二)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台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
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見方(以上用4尺宣紙4開「70公分×35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2百字(國語字音、字形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一律書寫標準字體,以教育部88年4月23日台88語字第88044411號函公布之「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2.台語:
(1)各組均為2百字(台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臺灣台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調部分
亦以正式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s/list/m0001/151609.pdf
及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M0001/tshiutsheh.pdf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2.客家語:
(1)各組均為2百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98年2月25日臺灣字第0980021410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M0001/fong%20on.pd
f
(3)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99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hakka.dict.edu.tw/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2.台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3.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2.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3.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1.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60。
2.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40。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十、決賽成績核計:
(一)各組各項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
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二)演說與朗讀項目之台語、客家語,各縣市及教育院校應組隊參賽,並納入全國語文競賽團體計分。
(三)縣市團體成績計算單位(不含原住民演說、朗讀),各組項競賽單位數均為28縣市區計,總成績得分分別按各11項各5組排名高低以7、6、
5、4、3、2、1差距給分,第七名以後均差1分(即49、42、36、31、27、24、22、21、20、19、18、17、16、15、14、13、12、11、
10、9、8、7、6、5、4、3、2、1)。
(四)教育院校團體總成績計算比照縣市按排名高低以4、3、2、1差距給分,第四名以後均差1分,且各組各項皆列入團體成績。
(五)縣市區原住民族語團體總成績,得分分別按各14族語各2項各5組參賽名次先後換算得分。名次換算得分為:第一名7分、第二名5分、
第三名4分、第四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
十一、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一)個人獎:
各組每項均取優勝前6名,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12人
以上者,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四捨五入)。 (二)團體獎:
1.縣、市、區競賽單位以該單位應(已)參加組項數平均得分,取團體優勝前6名。
2.原住民族語成績以該單位已參加組項數名次之換算得分加總後另計列團體成績,取團體優勝前6名。
3.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和,錄取團體優勝前3名。
4.除演說與朗讀項目中各原住民族語組成績另計列團體成績,其餘各組各項皆列入團體成績。
(三)團體精進獎
1.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為兩競賽單位,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
2.成績計算方式以上年度(99年)之團體成績為比較基準,將本年度(100年)團體成績減去上年度團體成績即為團體精
進成績,精進分數相同時,以競賽總分名次較高者優先獎勵。
3.各改制縣市之上年度比較基準如下:新北市南、北區為上年度臺北縣之成績、桃園縣南、北區為上年度桃園縣之成績、
臺中市南、北區為上年度臺中縣、市之平均成績、臺南市南、北區為上年度臺南縣、市之平均成績,高雄市南、北區為
上年度高雄縣、市之平均成績。
4.各縣市本年度(100年)團體成績進入前6名之單位,以及教育大學、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本年度(100年)團體成績進入
前3名之學校,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
5.縣、市、區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成績高低順序,取前6名,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分數高低
順序,取前3名。
(四)精神總錦標獎
1.除承辦縣市外,每一競賽單位均為獎勵評選對象。本獎項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直轄市及準
直轄市以二區,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個競賽單位。
2.縣市團體組最多獎勵前六名,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最多獎勵前三名,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現評定受獎名額。
3.精神總錦標獎之實施方式,請參照「中華民國100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實施辦法」(附件1)。
伍、決賽辦理時間:訂於100年11月27、28、29日(星期日、一、二)三天舉行。
陸、決賽地點: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
柒、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100年10月中旬(報名截止時間另行通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認,同時將各組各項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
掛號寄送「中華民國100年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資訊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80212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
二、報名聯繫電話:(07)7517171轉1204、0937473299,聯絡人:三信家商任青松老師。
三、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捌、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除由大會頒發獎狀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名者記功壹次,第2、3名者嘉獎貳次,
第4、5、6名者嘉獎壹次。
(三)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縣市政府,予以適當表揚。
(四)各組各項比賽,未達到前6名,但是成績達80分以上者,給予獎狀。未達80分者,頒發參賽證明。
二、指導人員部分: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1名者記功壹次,
第2、3名者嘉獎貳次,第4、5、6名者嘉獎壹次。獲前3名,其就讀學校校長由教育部、縣市政府教育局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三、團體獎部分:
(一)縣市區團體成績列前6名者,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鼓勵,該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獲第1名者,
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成績列前3名者,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鼓勵外,該校校長、教務長(或學務長)、相關系所主任、
領隊及承辦人員均予獎勵。獲第1名者,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壹次。
四、團體精進獎部分:
(一)縣市區團體精進成績列前6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該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獲第1名者,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精進成績列前3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
五、精神總錦標獎部分:
(一)各縣市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並給予該縣市領隊及帶隊人員嘉獎壹次獎勵。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縣市區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為教育局局長)主持典禮,鄉鎮市區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區長主持典禮,
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三、各縣市競賽員參加全國決賽,由教育局(處)長擔任領隊,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由該院校指派有關人員為領隊。
各領隊報到時間及領隊會議時間由大會另行通知。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成績。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七、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1小 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
議,申訴方式請參閱「中華民國100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實施要點」(附件2)。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名單既經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參賽選手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
拾、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施要點如有更動,以教育部公佈為準
資訊網頁負責單位:高雄市私立三信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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