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週交通導護工作免責聲明

值週交通導護工作免責聲明(2015/08/31更新)

值週交通導護工作非關教師教學之行政工作,教師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執法人員,教師無擔任交通指揮(交通指揮係指吹哨、舉旗、檔車等交通管制行為)導護工作之義務。

本人出於愛心而接受學校指派交通導護工作,實為超時加班有所佐證,並無承擔交通導護工作所引發之任何法律責任,倘若在本項相關工作值勤範圍發生事故,相關法律責任與賠償問題一概由學校承擔。

本人上述聲明載於導護工作記錄簿以為憑證。

聲明人:張玉女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叮嚀:教師擔任值週交通導護期間,學童應特別留意人身安全。

 

參考資料

一、導護志工有無交通執法權?不聽導護志工指揮而堅持硬闖,如何處置?

1.導護志工看過來(黃旭田律師)

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673

導護媽媽性質上是由學校依「志願服務法」所運用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任何形式之「執法人員」,因此應該是沒有所謂「交通執法權」的「權利」。

如駕駛人未減速或禮讓學童,已構成違法而應受處罰,故若真有駕駛人不服導護媽媽指揮,導護媽媽可以舉證予以舉發,甚若不幸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更需負起刑事、民事相關法律責任。

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事前學校應對志工施加訓練,使其能注意自身安全並為妥適之指揮,另外依同法第16條,學校並應為導護媽媽投保意外事故險。

二、導護老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導護老師是否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1.交通部90.10.26.交路九十字第060667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4923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惟為協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有關軍訓教官等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乙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影本詳附件)對類似案件之說明,請參考。

2.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32

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more@]三、發現車輛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及管制規定者,其檢舉之規定及程序

1.違規樣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t=E1F1A1&TPage=1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2.檢舉程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7-1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t=E1F1A1&TPage=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5%E5%8F%8D%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4%BA%8B%E4%BB%B6%E7%B5%B1%E4%B8%80%E8%A3%81%E7%BD%B0%E5%9F%BA%E6%BA%96%E5%8F%8A%E8%99%95%E7%90%86%E7%B4%B0%E5%89%87&t=E1F1A1&TPage=1

導師擔任交通導護注意事項宣導

導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執勤期間不在教室內,有關教室內外安全事項,請同學務必遵守,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避免遭受傷害。 

1.服從班級幹部領導與指揮,依照平日作息,遵守班級常規。

2.班級常規:愛整潔、有禮貌、守秩序、重榮譽。

3.遇到危急或突發狀況,例如陌生人闖入、同學打鬧、病痛受傷…,就近找隔壁班老師協助,或由班級幹部速至學務處(北門)、行政辦公室(南門)求助。

4.請勿太早到校。到校後請留在座位安靜自修(課內溫習或課外閱讀)。

5.整潔打掃期間不可嬉戲,掃除用具不可以當玩具把玩,避免造成身體傷害。打掃後立即進教室安靜自修(課內溫習或課外閱讀)。

6.老師擔任交通導護期間,嚴禁在教室內吵鬧滋事,違規又不服班級幹部勸阻,老師將登載聯絡簿通知家長並予以適當管教。

欺負人就算霸凌

霸凌新定義已納入「欺負他人的行為」,請小朋友務必遵守班級生活公約與校規,避免無故成為加害人,若遭受他人欺負或霸凌,受害人可撥打學校反霸凌專線:9566659申訴或舉發。

 

針對霸凌的定義,教育部原訂:

1.學生間相對勢力(權力、地位)不對等

2.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4.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

4要件須同時具備

 

99.12.28重新定義為:

1.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

4.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5.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

5項任1項,都屬霸凌

暑(寒)假生活注意事項

假期中請特別留意水域安全,進行水域活動時,家長必須在場陪同,活動場地要有救生員在場。

人身安全最重要

1.沒有父母陪同,不能進入網咖

2.不要玩弄危險爆竹,避免被炸傷

3.不要靠近水邊或貿然入水嬉戲

4.騎乘腳踏車要注意路口安全

5.外出一定要告知父母去處及返家時間

 

調劑身心多運動

1.養成運動習慣,每週至少3次,每次至少30分鐘

2.運動地點、方式、器材要遵守規則,確保安全

3.協助父母做家事,分擔一些家庭工作

 

課業學習不能忘

1.養成閱讀習慣,每週至少讀完一本課外書

2.擬定假期讀書計畫,確實執行不馬虎

3.按時完成暑假作業,要多用心,不要趕在開學前草草了事

4.電視、電動要節制,沉迷電視電玩不但荒廢課業,還會影響視力

 

珍愛自己求表現

1.規劃人生願景及學習目標

2.調適心情面對重新編班,以樂觀積極的心態認識師長和新同學

遊戲器材使用注意事項

列舉數種校園常見遊戲器材,提醒小朋友使用前要留心注意事項,確實遵守遊戲規定,避免造成安全顧慮或發生危險。

請家長一併協助加強宣導。

 

【遊戲器材使用注意事項】

單槓:

1.選擇適合的高度,並確實緊握橫槓。

2.禁止推人或拉人。

3.不可在單槓上擺盪後直接跳下。

4.不可爬到單槓頂端嬉戲。

5.不可頭下腳上懸掛於單槓上。

6.不可2人以上同時使用一座單槓。

 

鞦韆:

1.雙手緊握兩邊鍊條。

2.只限1人以坐姿使用。

3.鞦韆未停止前切勿從上躍下。

4.不可以站立姿勢操作鞦韆。

5.不可將鞦韆鏈條互絞。

6.不可左右擺盪。

7.鞦韆擺盪高度以70度內。

8.前後二公尺內不可有人。

9.使用中不可拉扯嬉戲。

 

龍型隧道:

1.由前端進口屈身鑽越或倒身雙手輔助蛇行穿越。

2.勿在本器材鐵環上跳上跳下。

3.與前爬行者保持適當距離。

4.不可爬到環的上方。

5.環內至多只能有二人同時在裡面操作。

 

蹺蹺板:

1.雙手應確實抓穩蹺蹺板手把。

2.禁止站姿使用蹺蹺板。

3.一個位置只能坐一個人。

4.蹺蹺板完全靜止時方可上、下蹺蹺板。

5.使用中他人不可靠近。

 

溜滑梯:

1.以坐姿滑下,禁止立姿、頭下腳上滑下。

2.一次一人使用。

3.禁止在溜滑梯上追逐嬉戲或推擠。

4.禁止以從溜滑梯滑道逆爬上溜滑梯。

5.禁止旁人站立滑道前方。

[@more@]

平衡木:

1.以站立慢步方式使用。

2.禁止倒著走及推拉嬉戲。

 

攀爬架:

1.架上最多只能有2 人。

2.攀爬架濕滑時禁止攀爬。

3.禁止推人或拉人,跳上跳下、頭下腳上。

4.禁止站立架頂及搖晃架身。

 

吊環:

1.雙手握環,手臂伸直,身體自然下垂,前後擺盪或引體向上。

2.一組吊環一人操作,不可有同學在後面推送。

3.待吊環靜止時方可從環上躍下。

4.使用吊環時,不可以推拉嬉戲。

 

雙槓:

1.雙手握槓,前後擺盪;或左右交替向前移動。

2.使用雙槓時禁止推人或拉人。

3.禁止爬到雙槓頂端或頭下腳上懸掛,推拉嬉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