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負人就算霸凌

霸凌新定義已納入「欺負他人的行為」,請小朋友務必遵守班級生活公約與校規,避免無故成為加害人,若遭受他人欺負或霸凌,受害人可撥打學校反霸凌專線:9566659申訴或舉發。

 

針對霸凌的定義,教育部原訂:

1.學生間相對勢力(權力、地位)不對等

2.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4.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

4要件須同時具備

 

99.12.28重新定義為:

1.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

4.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5.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

5項任1項,都屬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