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態編班為國家法令所明定

常態編班 為國家法令所明定

常態編班不僅是教育部的政策,更為國家法令所明定

國民教育法第12條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因此,各國中小學不是自行決定要不要實施常態編班(這樣好像是在討論要不要守法),而 是要遵守「法律」並落實常態編班。不依國教法常態編班,又不照藝才法實施專長教學,集中成班的法源已廢止,學校到底還要爭甚麼?所有說辭都是「自圓其 說」,違法亂紀破壞校譽,其實已經很明顯了。

 

(101-08-31自由時報)


弦樂團集中成班真的是「適性揚才」嗎

學校是以學生是否具有弦樂專長能力來甄選弦樂「團」成員,其組成與運作應是「社團」方式,怎會變成弦樂「班」?

12年國教的核心價值在於希望推動「機會均等」與「適性發展」的國民教育體制,但是將弦樂「團」學生集中編成同一「班」就是適性揚才?將興趣相投及專長相同的學生聚在同一班,就能達成「適性發展」的目標?

【疑問】

若說弦樂團集中成「班」是基於適性揚「才」,那這個「才」是由誰決定?弦樂團可以集中成班,方便教師調課及學生團練,那愛打球的學生及具備其他才藝 的學生又怎樣,能否將棒球「隊」集中成棒球「班」?童軍「社」集中成童軍「班」?又諸如:田徑隊、足球隊、籃球隊、科學營、土風舞社…呢?國民中小學 是義務教育,所有家長都應享有同等教育資源分配,不能獨厚某一族群,不是嗎?

若說弦樂班「已」成學校招生特色,所以不能說廢就廢,那學校或縣政府有給過其他才藝班別這種機會嗎?讓其他才藝班別也能「遍地開花」成為學校招生特色,不是更能彰顯適性揚「才」的目的,又怎能獨厚音樂性社團?

[@more@]據報載,宜蘭縣自96年因為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牴觸(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所以學生社團照理說是不能集中成班的。假使音樂性才藝班別在宜蘭縣教育 施政中確需要予以扶植茁壯,理應由府會合作,共同向教育部爭取廣設「藝才班」以因應各方迫切需求,只要依據「藝術才能法」設立藝才班,就能擁有「量身打 造」的專業師資、課程與設備,這才是比較符合情理的方法吧。但是,宜蘭縣政府若無相關經費配合或無意爭取設立藝才班,卻要所屬學校自己想辦法滿足各方家長 期待,那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下,當然就是逼著學校違法亂紀了。宜蘭縣的教育官員和議員們,若真要為社團學生們請命,想為家長們解套,不是應該訂 定相關配套或擬訂政策成為學校的後盾嗎?

【新聞】2012.8.31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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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8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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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團是否排擠普通班學生權益

將弦樂「團」學生集中編成一「班」,且班級人數無「法律」授權下,予以酌減人數,是否排擠其他普通班學生編入該班,有違教育公平性,形成編班不公?

弦樂團於學校正課時間進行團練或分部練習,是否違反課程綱要之規定,而調整課程或挪用正課時間,其課程計畫有無配套修正並送課發會審議通過?

【疑問】

1.國中小學校之編班人數皆依「國小與國中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央法規)規定,各班編班人數在學年初編班時大抵是相同的,將弦樂「團」學生集中編成一「班」,那編班或成班人數如何採計,標準呢?

2.弦樂團招生不足額,是否納入其他不具弦樂專長的學生?弦樂團學生去團練,那少數被留下來的學生要幹嘛?同一班有兩套課程,這不是很奇怪,少數學生留守在教室內有否正常教學呢?那些去團練的學生回來後有沒有補課呢?未實際上課的成績又怎樣計算?

3.國民中小學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必須依照課程計畫進行教學,內容涵蓋七大領域,若挪用正式課程來進行「社團」練習,這是違反課程綱要的,也不符合 學習的目的,前述具有弦樂專長能力的學生,難道需錯失其他領域的學習課程(例如:綜合課程)?若社團的運作是依照常規,將社團練習等活動安排在課餘時間, 沒有占用正式課程節數,那又怎會需要「調課」?假若學生確實是利用「課餘」時間練習,又怎需要「集中成班」?

4.更進一步來說,弦樂班授課方式如果與普通班不同,其課程計畫有否分開編寫並經課發會審議通過?

5.為了照顧這些已經被形塑成「學校特色」的班級,學校方面難免在職務安排上有所考量,導師人選就是其中一項,有意願欣然接任者不能說沒有,但是也有婉拒或被內定的情形吧?但是法令規定班級導師是公開抽籤決定的,像這種內定或指定導師人選的情況不也違反常態編班規定?

 【PTT討論區網友真以為弦樂練習沒有占用正課時間!?】

以往學校將3節綜合課統一排在星期一下午,方便弦樂班團練,為何不是利用課餘時間(午休或放學後)練習?又怎能說沒有占用正課時間。所謂多元學習與科科等值,這不就是九年一貫的核心價值嗎,弦樂班學生犧牲其他領域探索機會,是否未符合九年一貫學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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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編班人數規定擅自決議酌減人數】

除教育部認定之藝術才能班、資賦優異班、特殊教育班…另有人數規定,普通班之人數編成應相當。班級人數(上限)與酌減人數,是以法律訂之,並非學校層級可以決定,擅自決議酌減人數,不但有違法令規定,也有失公允。

以「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為例,每班安置特教生最多也僅酌減1~3人,弦樂團集中成班人數卻酌減高達5人。

 

【圖1學校編班委員會98學年度會議紀錄】

無視「國小與國中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弦樂團集中成班人數可自行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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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學校編班委員會99學年度會議紀錄】

弦樂團招生明顯不足額,無視「國小與國中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將弦樂團集中成班人數與其他班級相較,自行縮減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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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五年級人數統計】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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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六年級人數統計】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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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五年級人數統計】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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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六年級人數統計】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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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五年級人數統計】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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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六年級人數統計】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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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應有法治觀念 落實教育公平正義

校務會議主席(校長)未採取適當民主程序與會議規範,任由非校務會議組成之人員(「前家長會會長」及弦樂班家長)相繼在校務會議發言,有失主席應維 持中立之立場,失去校長職位應有的高度,顯然無法勝任會議主席職務。且前述人員之部分言談還牽扯到「校譽」、「減班」之說,指稱弦樂團集中成班乙事被檢舉 不法而引起校園「內鬥」和「內耗」,並隱射檢舉人是以「毀滅性」、「對抗性」的處理方式而引起家長反彈…,其論述或為臆測或為偏頗,根本禁不起法令規 章的檢驗,反倒把事實淪為口水戰,各說各話。

家長明知將社團學生集中成班是違反常態編班原則的,致使教育機會與公平性受到質疑,仍在公開場合發表不合宜言論,實在令人不敢苟同,其言論內容非但 證明學校確有違法,其言詞還可能形成寒蟬效應。學校有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自有相關單位查明,若是人民依法陳情或舉發不法,更是憲法及相關法律所保障的基 本人權。

【疑問】

檢舉不法情事是現代公民落實法治精神的基本人權,弦樂團集中成班既然違反常態編班規定,就必須回歸教育原理來討論。家長對教育的期望不該是建立在違 法的狀態下,況且牽涉教育政策方面,家長該尋求教育主管機關的援助,而非責難學校或任何人。弦樂團家長們要爭取及維護孩子的權利,同理,教師或學校不也希 望能有一個不違法的辦學及教學環境?

 【延伸閱讀】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發現孩子軟實力-「常態分班」的宜蘭經驗(傅子豪)
http://hef.yam.org.tw/news/45_02.doc

【公正國小10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紀錄 】

1.下圖是校務會議「家長會」應出席人員名冊。(若非校務會議家長代表怎能出席會議並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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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定出席人員」卻列入出席人員名冊,違反會議程序及規範。(不是校務會議委員卻出席會議並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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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學生家長身分(子女非就學學生),能否參與校務會議並發言,有相當爭議,況其發言內容已違反常態編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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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弦樂班家長之發言紀錄,但是兩人皆非會議法定出席人員,未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卻「列席」參與校務會議並發言,況其訴求將使學校有違法辦學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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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團集中成班 違反常態編班原則

將社團學員集中成班,是否違反常態編班規定、違背教育原理與教學公平性,且不符合社會正義與大眾期待?

 
【中央法規 國中小學實施常態編班】
 
1.「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前段: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2.「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12條: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第6款: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4.「藝術教育法」第8條: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新聞 國中小學「藝能團隊」不能集中編班】
 
(2005-05-14/聯合報/C7版/教育)
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楊昌裕說,94學年度起,各國中、小學「藝能團隊」應以社團方式呈現,不能集中編班,若要集中編班,應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等規定申請另設專班,不能再假「藝能團隊」名義,進行變相的能力分班。
 

【地方法規 宜蘭縣設立藝術專長班法源於96年廢止】
 
宜蘭縣政府依「宜蘭縣中小學推展藝術教育方案實施要點」核備各校設立之「藝術專長班」,至96年2月16日廢止上開要點,爰「藝術專長班」已無設立之依據。

 

【宜蘭縣政府公文 要求落實常態編班】
 
1.縣府100年11月8日以府教學字第1000166927號函知各校:重申各校應落實常態編班,導師之編配應以公開抽籤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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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府101年5月25日以府教學字第1010075158號函知各校:為符應十二年國教精神,請 貴校依規定實施常態編班,並推動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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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教育部通過國中小常態編班準則 94學年度實施

2005/3/10
大紀元報導

(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十日電)教育部通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公私立國中小學常態編班時機、作業方式等要點,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長吳財順今天指出,根據這項準則,未來國小、國中九年內,共有四次編班時機,分別是國小一、三、五年級與國中一年級;其他年級如因增、減班,也可依此準則辦理編班;編班可由縣市政府辦理、或縣市政府指定學校辦理,也可由各校自行辦理。

關於編班作業方式,吳財順說,國中新生(國一)編班有三種方式,一種是測驗後再依成績S型分配,或是公開抽籤,也可以採電腦亂數分配;國小編班則可採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二者擇一辦理,補報到學生與轉學生,一律公開抽籤編班;班級導師也一律抽籤分配。
 
如果學校自行辦理編班,必須事先公告,並且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縣市政府須派員到場督導編班過程,相關編班資料得至少保存三年。
 
為順利推動常態編班,縣市政府須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編班事宜,委員會主委由教育局長兼任,設置委員十一人到十七人,由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教育局人員以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教師與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分組學習方面,吳財順指出,國中小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不過國中二、三年級可就英語、數學等不同學習領域,以二至三班為學習群組,依學生特性分組學習,國三也可採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技藝教育,以與高職課程接軌。
 
為落實常態編班,學校編班情形將列入評鑑;吳財順表示,編班辦理良好的學校,將予以獎勵,不過違反編班準則,沒有好好辦理編班的學校,也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失職人員。這項準則預定於新學年開始,也就是九十四學年度開始實施。
 
 

設藝能班今年起要先申請
 
2005-05-14
聯合報/C7版/教育
 
(記者孫蓉華/台北報導)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國中、小要常態編班,部分縣市國中卻以「藝能團隊」集中編班。教育部昨天邀集各縣市教育局開會決議,不能再假藝能班之名,能力分班,有的縣市教育局長直言,「只要教育部明確規定,就可以照辦,也可免除壓力。」
 
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楊昌裕說,94學年度起,各國中、小學「藝能團隊」應以社團方式呈現,不能集中編班,若要集中編班,應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等規定申請另設專班,不能再假「藝能團隊」名義,進行變相的能力分班。
 
教育部調查,以「藝能團隊」設置且集中編班的以基隆市、高雄縣最嚴重,另外像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竹市,是正常實施學校社團活動。其他縣市,部分以「藝能團隊」專班、有的則回歸到社團活動。
 
昨天在會議上,有縣市教育局以有家長壓力為由,要求教育部「開放」讓學校設置藝能團隊專班,也有縣市教育局反映,教育部只要直接下令說不准設,教育局就依規定辦理,也可以於法不合、教育部不准,向家長說明不可以設置。


S型和T型編班排列方式

常態編班準則:「…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依成績高低排序,一般採S型較為單純,無論人工作業或電腦程式(校務行政系統)都很容易完成,若採T型排列,班級與學生數眾多時,單憑人工作業可能相當費力耗時。


扯很大!縣政府對轉學生編班函釋有違常理

外校老師轉來縣府函釋,奇怪的是,人家明明問「學期中轉入生編班方式」,縣府卻答「新生常態編班方式」,縣長信箱回函還說縣府承辦人電詢教育部業務單位,所謂「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是「新生及各年級轉學生」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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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信箱回函另稱:學校得否另「依人數多寡順序編入轉學生」,因與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規定不符,且恐因學校或家長循此方式規避常態編班之精神,造成「選班」或「選師」之弊,故尚無修正或放寬之考量。

扯很大!

上開準則第六條第二款略以:「…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應係指「新生」而言,以符應條文開頭第一句「國中小『新生』之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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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期中各年級的轉入生皆「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將使各班人數多寡造成不公平現象,道理很明顯,而各校通常也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年 的轉入生編班作業方式,一般就是編入人數少的班級,若條件相同,再抽籤決定。縣政府怎會將轉入生編班方式和新生編班(小一、國一)或年段重新編班(小三、 小五)方式弄混了呢?難道各校行之有年的方法竟然違反「常態編班」準則!這可是有罰責的喔。縣府違反常態編班檢舉電話要改成學校自首電話了。

若真如縣府指稱教育部意旨「新生及各年級轉學生」一體適用!那好多縣市不都違法了(請看範例),包括即將舉辦五都選舉的縣市耶,難道教育部大小眼?放任其 他縣市訂定「轉學生依人數多寡編入學生數較少班級」等補充規定;還是本縣差人一等,連法令規章都較落伍;抑或縣府承辦人不諳法規,曲解法條意旨。真若前 者,本縣要反躬自省力求精進,不然,業務承辦人應提升專業能力,切莫讓政府單位公文函釋或縣長信箱回函失了專業形象與公信力,不但無法解惑,還製造更多困 擾!

範例

台北市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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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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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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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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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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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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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編班 國小2至6年級得以S型編班

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條文
98.7.14台參字第0980115271C號令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以現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國小二至六年級如需重新編班 時,仍應以電腦亂數及公開抽籤方式辦理,為使各校學生編班更趨近常態分布,以避免學校或教師在班級經營方面之困擾或爭議,爰修正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國小二 至六年級之重新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方式編班。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 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 (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 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