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第4次課發會提案1~6修正案
修正案總說明:
1.第4次課發會提案,案由、說明與辦法各有錯置或內容不清之處,本人提修正案,以便清楚呈現討論內容並聚焦問題核心(紅字)。
2.「學生學習節數與分配」及「導師授課領域與配課」是課發會權責,「教師酌減節數與日課表排課」是課編小組審議。
3.日課表之排定若需要某時段排課或不排課,因牽涉其他教師權益,因此須向課編小組提出特殊需求,由課編小組審議;若教師依專長配課而調整授課領域則由課發會同意後即可,無須填報特殊排課需求表(因非調整日課表排定方式)。
4.三年級體育社團學生若須以公假方式訓練,調整學習領域權責在課發會,如何安排日課表則要送課編小組審議,二者權責不同。
5.彈性課因需進行國數補救教學,全班學生進度一致,否則有另行補課疑慮,故不適合調整。
6.三年級另決議綜合課可連排2節以上且各班一致,故週一第6、7節課適合調整,另週二、四可考慮健體(3節)及綜合(1節)去調整,此建議交付課編小組討論決議。
導師授課領域由課編會討論之謬誤
4/9課發會決議之評析:
【就討論過程而言】
1.課發會還未審議通過學生【學習】節數,又怎能先就【授課】領域來做討論?
正解:課發會應該先審議通過各學年學生學習領域及節數,才能接著審議教師授課領域。
2.教務處提及國教輔導團之意見,導師授課領域應該改到課編會討論,真的如此?
正解:教師授課領域之調整事項,與課程發展有關(教師專長與興趣、發展校本位課程、各學年自主、班群協同教學…),當然是由課發會之各領域及學 年教師透過專業對話來討論,況歷年來,學生學習領域(亦等同教師授課領域)之討論皆在課發會討論,那又怎會將導師授課領域「移到課編會討論」?
課編會係審酌教師工作負擔將編餘節數用來酌減教師授課節數,並無討論各學年導師授課領域之法定任務與職權。所謂「移到課編會討論」係指課發會對學生學習節數有所定論後,才送到課編會去討論「編餘節數」如何酌減與分配之意,絕非將教師授課領域交付課編會討論。
【就事實而言】
假使學校仍認定教師授課領域應交付課編會討論決議,則會造成課發會決議不合法(課編會並無審議教師授課領域之法定任務),再者,課編會依此所做成的決議也會無效(組織不合法,所做決議自始不失效力)
【建議修正】
學校仍應該針對課編會與課發會之任務與功能,依照學校往年之運作與決議而行,避免造成校園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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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理及法理來推論課發會及課編會任務與功能: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102.04.15)
http://glrslaw.e-land.gov.tw/(S(q2opj1aido0qh5yxgh0ly2jn))/NewsContent.aspx?id=547&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七、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編配各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八、各類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安排;倘有編餘節數,除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依相關規定外,應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討論訂定,並公告實施。
九、協助兼辦行政工作教師(非組長主任),學校得以利用編餘節數給予減課,單一教師兼辦行政工作不得多於二項,減授節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節(兼辦工作以學校兼職令有載明為原則)。
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應授課基本節數
導師 十六(導師兼任組長每週授課節數為十四節)
科任 二十
國民小學排課手冊(來源:國民教育社群網)
http://teach.eje.edu.tw/resource/resource_edu.php?login_type=1
九年一貫課程國小排課注意事項
一、排課原則
(一)專業授課原則:
1.排課應專才專用,充分顧及教師專長。
2.排課應附配課總表,註明「學校師資結構與任課表」。
3.避免為配課而配課、為合科而合科,例如:為配課忽略教師專長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4.避免各學習領域教師比例與學習節數比例失衡,持續擴大。
(二)民主參與原則:
各領域實施合科教學或分科協同教學及配課方式,宜尊重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意見,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決議通過。
(三)預先規劃原則:
1.課發會需先確立學校本位課程方向與內涵。
2.五月底以前,確認級任與科任教師的任教領域,做好師資分析。
3.六月底以前,初步規劃學生活動行事或領域共同時間。
4.分析九十二至九十四年近三年的師資需求及教師退休情形。
(四)現況需求原則:
配合現有師資結構,考量學校現況、領域學習節數、教師負擔、學生與家長需求、縣市政府教師授課節數規定規劃。
(五)彈性多元原則:
1.學校應依各學習領域節數比例,計算全學年或全學期節數,並配合實際教學需要,安排各週之學習節數。
2.單一節課領域(科目)得採隔週連排或上下學期輪排,如班級行事、彈性學習節數選修課程得採隔週連排。
3.需協同教學之領域得採班群數週連排。
二、排課發展歷程
(一)學習領域節數分析
1、由各領域討論各年級所需之領域節數。
2、送交課發會協調各年級領域節數。
(二)師資結構分析:由教務處進行分析。
(三)分析教育行政機關教師授課節數規定。
(四)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內涵及方向:由課發會討論決定。
(五)課務編排小組成立:由教務主任召集成立。
(六)決定各班群、各領域及級任、科任授課時數:由課發會討論決定。
(七)編餘時數的規畫:由課務編排小組協調,送課發會定案。
(八)教師任班及任課意願調查,由課務編排小組協調,送課發會定案。
(九)教師配課領域或年級之規畫方案:由課務編排小組協調,送課發會定案。
(十)確立科任教師授課課表。
(十一)完成各班課表。
(十二)完成學校總課表。
(十三)檢討課表之適切性。
三、排課注意事項
(一)不宜違反民主程序排定課表。
(二)避免為配課而配課,為合科而合科,例如:為配課而忽略教師專長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三)避免各學習領域教師比例與學習節數比例失衡,持續擴大。
中年段授課領域調整之分析
課務編配小組之功能與任務,在教師課稅前主要是審議各類教師授課節數、審酌教師工作負擔將編餘節數用來酌減教師授課節數,前者因為課稅後級任(16)與科任(20)固定節數,不須再行審議,因此現在僅剩下編餘節數分配之審議功能。
而課發會任務之一是訂定各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是故,課務編配小組是在課發會決定各領域學習節數並有編餘節數時,才能執行任務,兩者權責與 權限不同,不能混淆。簡而言之,課務編配重點是審酌教師工作負擔予以減授課,不是執行各類課程節數如何劃分或切課,後者是課發會統籌。
中年段體育課2節能否由同1人授課,牽涉極廣,行政單位應做好充分準備與分析。
就我了解,至少行政單位應該準備之方向:
1.目前本校體育專長師資人數為何?教評會進用時是依專長缺或普通缺?現況人力調整為何?(師資結構與人力運用是教評會權責)
2.依本校現況,何種課程應優先以專長排課?有無通盤考量並排出優先順序,其方案與論述為何?有無公布周知?(課程結構設計與發展評鑑是課發會權責)
3.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授課與配課選擇是教師專業自主,各種工作事項調整應與教師會協商,目前行政與教師會有無先行溝通徵詢意見?目前工會與學校已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未來調整工作事項若未納進協約,有無效力?
所以,各單位之間沒有溝通聯繫,將無法有效形成共識。
對此議題,我個人意見如下:
導師在課稅後固定授課節數16節。基於傳統考科考量、配合學校行事活動、進行補救教學及班級經營需要,中年段導師授課為國(5)數(3)綜(3)彈(2),另外配課為健(1)體(1)本土語(1)或改上社(3)。
國小為包班制,因應教師之專長、興趣,配課需求為教師專業領域,應予以尊重。中年段體育課2節分成導師與體育教師共同授課是排課過程中受限於節數安排之必然現象。如果強制改為同1人上課,則有以下爭議必須妥適處理,否則將引發校園紛爭。
1.體育課改為同1人上課,究竟是安排體育專長教師授課,還是可由導師授課?
若由體育專長教師授課,導師勢必改上其他領域學科,那為何獨尊體育,其他領域學科為何不需專長上課。又,目前中央對體育課任教資格並未設限。
2.體育課2節都改由體育專長教師授課,導師則必須釋出健(1)本土語(1),改授課社(3),如此將排擠導師授課彈性,違背教師專業自主,學校還 須聘任或調整健康及本土語師資。再者,傳統考科國數社自,導師將負責其中3/4考科,增加教師授課負擔,且掌握學生大部分考科成績,不但勞逸不均還有失公 允。
3.中央若將本土語師資提升至認證標準(106學年起),往後導師若未能取得相關證照或資格,恐不能授課,因此在配課選擇時,可能取回2節體育課,屆時,體育專長教師想授課也沒機會。
解套可能性:
1.思考將彈性課鬆綁
中年段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將1節彈性課作為資訊與舞蹈課程,如果將此節彈性課鬆綁,可改為導師依專長授課,則體育課2節即可改由體育專長教師授課。但是,課程變革涉及學校發展計畫,必須慎重考量及規劃。
2.維持現狀,尊重專業
高年段導師並未有體育課配課需求,因此體育專長教師應優先在高年段排課;中年段則維持現狀,尊重教師專業需求與選擇,體育課無須同一人授課。
課務編配經驗談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是最重要的勞動條件,因此新學年開始之前,與教師最為相關之事務莫過於審議每週授課節數。
課務編配小組成員對如何核算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有一定的認知,包括:每週學生學習總節數、教師員額編制數、保留員額經費、2688經費等,對學校所提出之各項核算基準,也要審慎考量各類教師授課節數的合理性。
僅就參與審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過程,提供經驗分享。
1.編餘節數不該「未經課編小組決議」而成為校長或某人私下減課的酬庸。
例如因增班所生編餘節數,未經課編小組決議而被不當挪用。
2.有人可以減課,那表示一定有人「多上」了課,若沒弄清楚,減課豈不是「不明不白」!
例如要求2688經費公開並以「節數」計算、各類教師皆採相同標準、釐清全校班級數如何計算(普通班、舞蹈班、體育班及弦樂班如何劃分)、取消協同課(舞蹈老師上課,導師在旁維持秩序的怪現象)。這些過程都是以勞役均分及公平公正為原則。
3.編餘節數供減課人員另行減課,應以「有公文」者優先,有「依據」的優先。
課編小組為求公正,減課都必須有所「本」才行。校內各類減課人員依序、依慣例審議。
4.依規定將課務編配規定及討論結果上網公告,以符法制。
除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依相關規定外,應由課務編配小組討論訂定,並將決議公告。
5.課務編配小組組成應擴大參與並監督學校依公平公正原則進行教師授課節數編排。
教師授課節數是教師重大權益問題,課務編配小組組成中未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應過半,教師代表應納入學年、領域教師。
本校歷年排課原則,僅供參考
教師對校務興革有意見,該怎樣表達心聲?如何提出建言?
1.蒐集校務資料
適用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12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2.提校務會議討論
適用法規:教師法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3.教師是人民,當然有公民權,以陳請方式要求說明或回覆提問
適用法規: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宜蘭縣政府加強人民陳情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二、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五、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六、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交由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
十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4.上級機關電子信箱
縣長電子信箱
處理時限為自收信當日起七日內回覆(例假日除外)。
縣府各單位電子信箱
為求積極處理、迅速回應您之諮詢、建議事項請您就諮詢項目、建言內容提出說明,本府相關單位將於三日內(例假日除外)作適當且快速的答覆…
敬業專業 才能贏得尊敬
今天開學第一天,小朋友都很平安,真慶幸。多日不見,難免聒噪,不過還能聽從老師指導遵守規矩。有些耐不住暑假無聊的小朋友,對新學期充滿期待,雀躍不已。
明天我的課表是這樣排的「○Í○Í○Í○」,這是某種摩斯密碼嗎?還是某種數列型式?無奈啊。
教書十多年了,見過不少校園軼事,以為見怪不怪,不會輕易被新奇事物所吸引,但這樣的排課方式,匪夷所思,還不止一件,怪怪,這有專業的樣子嗎?
位居要津,想要贏得尊敬,不是靠權勢、工於心計,唯有敬業和專業,任何職場皆然。
我認為無法專心致力於工作事務,提供最好的服務,猶如生產線上的不良品,終究無法交到顧客手上。反之,心血絕不會白費,我深信眾人眼睛是雪亮的。
行政難為:順了姑意,逆了嫂意
學校行政運作當「有法依法,無法照慣例,無慣例則循常理」。除非行政權行使有法源依據,否則,慣例是團體內部默契,若不合情理、不符時勢,應提相關會議修正,貿然打破慣例,只會造成校園紛爭。
以專業領域為例,本校英語、藝文(音樂、美勞)排課都是1年1換,科任教師每年任教年級或年段都不相同,檢視日課表排課情形即可印證。
學校各項委員會都是依相關法令組成並執行公務,例如:師資進用是教評會權責、教師授課節數由課務編配小組決議、領域課程計畫則是課發會審議通過。而 教師排課並非由上述委員會審議,實乃教務處權責,照理說在行政裁量範圍內,並無他人置喙餘地。但是,一但打破行之有年的慣例,如同立下先例,後人擬比照辦 理,「排課天平」即失去平衡,公平性就會受到質疑,到時不免「順了姑意,逆了嫂意」,落人話柄。
任何改變現況的意見,當要再三斟酌,就算仍在研議、徵詢階段,行政敏感度還是要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