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教師工會與工會發展進程(2)

禁搭便車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工會 避免不利工會發展

教師是受雇主(學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但因為老師自古即普受社會各界敬重而享有崇高之地位。教師工會在組織、團 結多數勞動者過程中,為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提升教育品質而進行團體協約簽訂,而家長團體或校長團體普遍仍存有迷思,似乎無法理解其中的涵義,陸續發出質疑 的聲浪。新聞報導中可窺見,部分人士以為「禁搭便車條款」將造成「一國兩制」,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如果深究這兩個觀念,其實並沒有相違背,因為「禁搭便 車條款」立法的目的,就是在保護工會的正常發展,落實勞工的團結權。

【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表明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之範圍內選擇適當方式為之。《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此即為「誠實信用原則」。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遵循此原則,避免損及人民權益,或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

【保護工會發展】

《團體協約法》明訂得約定禁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即俗稱之「禁搭便車條款」,以防止雇主藉由對會員與非會員一致之待遇與條件,不利工會團結。

「禁止搭便車條款」的約定是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重要條款,目的在於提升工會入會率、促進勞工團結意識,以達成保障會員集體勞動條件及權益的目標。簡單來說,如果家長或校長團體真的不樂見一國兩制的情形,應該以促成勞資關係和諧的立場,鼓勵並宣導教師踴躍加入工會組織,一同享有協約所約定的勞動工作 條件,消弭差別待遇之爭;若教師依照自己的意願不想加入工會,當然就沒有坐享其成的道理,非會員教師不能享有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對於這麼天經地義 的事,家長及校長團體到底在質疑什麼?家長團體成員不乏是雇主身分,不會不曉得「禁搭便車」的意涵,不然就有妨礙工會發展的法律爭訟;若家長團體成員是勞 工身分,更不難理解在勞動場域,非會員不可以享有會員的待遇(除非另行支付費用),這些號稱全國性、地方性家長團體葫蘆裡賣什麼藥,還真令人摸不著頭緒。 奉勸校長團體要與時俱進,負起行使管理權責,為協商教育場域的工作條件與穩定勞資和諧關係,不要存有偽善的想法去編造不實的情境而妨礙工會發展,不然校長 們勢必會陷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爭訟事端。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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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1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第4條: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第5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 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 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2條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宜縣完成教師團體協約 率先建構穩定的教師職場環境

教師團體協約係透過勞資雙方參與討論過程,經由不斷反覆申論與衡酌實情,最終才有相互認同的協商結果,因此要評斷團體協約實質內容的相關論述都應該回歸教育專業本質與勞動人權的核心概念,絕非是以「假議題」來模糊焦點,甚至抹煞了勞資雙方共創雙贏的努力成果。

穩健的勞資關係是營造友善勞動環境的基礎,宜蘭縣政府排除困難勇於建構和諧的勞資關係,讓教師工作環境各項規範更完備,值得教育界同仁喝采。

[@more@]而那些「全國性」團體也要有全國性組織的視野與氣度,協助推動勞資誠信協商以保障勞資權益,為整體教育環境做出一些貢獻。若只是淪為打嘴砲,動輒質疑過程 黑箱(註)、批教師自肥…到底有何根據?又傷害了什麼學生權利?說不清楚講不明白,就連孔子也會一頭霧水吧!  註:團體協約於協商成立前有保密之規 定(團體協約法第7條),協約簽訂之前與後續核定,勞資雙方還各有法定程序要完備(團體協約法第9條、第10條),最終才會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團體協約 法第11條)。  

 

【延伸閱讀】

全教總新聞稿

團體協約只是釐清基本權利義務相互尊重才能提升教育品質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508141351511BD7

近日,數個家長團體、校長團體針對宜蘭縣完成團體協約一事,以「黑箱」、「用孩子的未來自肥」等語詞來評價。顯現這些團體威權、漠視勞動權、不尊重教師工作的心態,讓人對台灣的教育感到憂心。

首先,團體協約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所明定的工會職權,也是普世的勞動權。教師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何來「黑箱」可言?至於協約內 容,只不過是將已存在的規範用團體協約加以明定,又如何「用孩子的未來自肥」?我們呼籲這些團體應該負責任的具體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內容侵犯了學生的受教 權?而不是用扣帽子的方法來污衊團體協約。

至於團體協約內容所提到的「每天工作8小時」、「寒暑假返校2天」、「免費健檢」、「禁止搭便車」條款,現分別規定於教育部的公函(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 國99年4月29日教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書函)、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職業安全衛法和各縣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等, 團體協約不過是將這些規定具體明文於協約內容,又如何有「自肥」可言?

至於每日工作8小時,已是普世價值,於團體協約法內明定只是對教師的基本尊重。事實上,現行規定已是如此,絕大多數的教師於上班時間外,仍繼續執行教師的 職務,不會因為8小時的規定而放著學生不管。之所以要釐清上下班時間,就技術面來說,才能進行成績考核與勤惰管考;另一方面,有許多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車 禍而能否請公傷假的案例,就因為上下班時間不明確而遭到否決。所以,明定上下班時間是為了釐清權利義務。  而就人性面來說,心理學家馬斯洛(Maslow)提出的人類需求層次告訴我們,人類在滿足尊重需求後,會追求自我實現。教師是良心工作,絕大部分的教師執 行職務的時間都超過8小時,社會應該給予肯定與鼓勵,讓老師感到被尊重,進而繼續保有教育的熱誠,邁向自我實現;反之,有許多校長、家長認為老師要負無限 責任,工作超過8小時是應該的;這不僅漠視勞動人權,更是對教師工作的不尊重,只會減損老師對教育工作的熱誠,對於教育發展絕對有害無益。

社會高度專業發展,許多專業工作必須靠專業團體內部的自律規範,才能真正有效提升專業品質;企圖以外在的具體要求來規範專業工作,不僅會造成枝微末節的錙 銖必較,也無法提升對專業工作的熱誠。宜蘭縣政府和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不僅顯現對教師工作的尊重,也包含了會員要遵守教師工會的專業倫 理,藉由團體自律來提升專業品質的要求。這是一個進步的思維與做法,我們相信宜蘭縣政府不僅保障人權,對於教師專業的提升更做出正確的方式。

我們再次呼籲反對團體協約的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以保守舊有的威權心態來看待教師工作,只會變成「逢師必反」而形成對立,絕對無助於教育品質的提升;相互尊重與了解,才能真正讓教育品質往前邁進。

【相關新聞】

孔子無言…全台首份教師團體協約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13000382-260102
宜蘭通過教師團體協約 家長、校長團體質疑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409720
宜蘭教師團協 部分教育團體批自肥https://video.udn.com/news/356025
宜蘭縣府應主動公開與教師工會的團體協約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92161   

 

【校長協會簡報】 

各縣市團協進行之現況及團體協約法之運用
http://120.116.56.22/tempdown/labor/1023/%E5%90%84%E7%B8%A3%E5%B8%82%E5%9C%98%E5%8D%94%E9%80%B2%E8%A1%8C%E4%B9%8B%E7%8F%BE%E6%B3%81%E5%8F%8A%E5%9C%98%E9%AB%94%E5%8D%94%E7%B4%84%E6%B3%95%E4%B9%8B%E9%81%8B%E7%94%A8.ppt   

 

【他山之石】

金控首例! 富邦金與工會簽署團體協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6/575041/


連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都分不清

校長是學校(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常要下達行政指導並指揮行政人員,照理說,校長們是有審批公文書的能力,卻輕易的將勞動部裁決書的內容張冠李戴,會不會太離譜!

勞方與雇主談團體協商真的很辛苦,資方常沒有做好準備,又不好好做功課,更有甚者,資方還會錯誤解讀法規,令人氣結。堅持「誠實信用」有這麼難嗎?

團體協約法6-3-2是產業工會,同一產業(工廠,企業,公司)之所有被僱人員。
團體協約法6-3-3是職業工會,同一地區相同職業者。

  

校長協會公文,將產業工會裁決書之勞工計算人數方式,欲套用在職業工會(同類職業技能勞工) ,顯然是張冠李戴!

  

 

 

教師職業工會去函說明,可沒有上雇主方的當。 

 

 


中央與地方早已明定教師每日上班8小時

教師工會要求雇主依據現行法令將勞動條件相關規則明訂於團體協約中,完成工會行使團結權之法定任務,卻招來不當詆毀,這還說得上尊師重道嗎?

現今正在校園學習的學生,未來進入職場之後,大部分是以勞務(無論是勞心或勞力)換取薪資的勞工,而職業無分貴賤,如果教師沒有勞動意識去推動勞動人權與 勞動教育,我們是沒有辦法培養出下一代更有勞動意識的受雇者,引領勞資關係走向更穩定互助的關係,那又如何厚植台灣的經濟實力? 教師工時不過是讓學校人 事單位進行教師出勤管理,使請假統計與加班補休有所依據,並無妨礙教師工作的特殊性。 

 

【工時法令】

中央→99年4月29日教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書函:本室95年8月17日教中(人)字第0950515699號函規定,請各請各校依實際情形自行訂定教師之出勤管理規定,且以每日出勤8小時、每週出勤40小時為原則在案。(請點閱相關連結)

地方→104年1月28日《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3條:教職員工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請點閱相關連結)

 

【新聞摘要】

教師是否要落實工時制度引發爭議 (1040826自由時報,請點閱相關連結)

【延伸閱讀】

全教總新聞稿2015年8月26日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508261127448FC4  

縱容校協詆毀工會  全教總譴責政府無意保障勞權

延續一貫詆毀教師工會的傳統,針對宜蘭縣的教育團體協約,全國校長協會再次近乎歇斯底里的汙衊與謾罵,批評團約是「黑箱」、是「用孩子的未來自肥」。

校長協會對勞動人權、工會組織、團體協約的錯誤理解,證明行政院推動的兩公約國內法化、勞動部鼓勵勞資簽訂團體協約、教育部積極推動的勞動教育,至此全部失敗。

全國校長協會勞動教育死當,應予重修

早在教師工會成立以前,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就採取一路反對到底的態度,「自貶身價」、「沒有愛心」、「不專 業」、「爭權奪利」、「犧牲學生受教權」則是最為廉價的抹黑,這些毫無根據的惡意指控,反覆、重複出現在校長協會的組織文件、往返公文、以及幹部的投書 中,到現在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竟然還大談教師不是勞工,團體協約侵害受教權的見解。

事實上,校長協會詆毀教師工會的這些言論,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台灣解嚴前後就被當作是反對教師結社權、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藉口,在解嚴28年後的今天,校長協會領導人對基本勞動權的觀念竟然還停留在威權時代,充分反映其人對威權與教育一言堂的眷戀,讓人不可思議。

譴責政府虛晃一招  無心落實勞動三權

過去幾年,立法院完成了兩公約國內法化、修正了勞動三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勞動部多方鼓勵團體協約、教育部也積極推動人權教育,甚至補助大筆研習經費給 校長協會充實勞動教育專業知能,詎料,回到教育體系,教育官員、不少中小學校長對於基本勞動人權的概念仍然極為貧乏,簡直到了「聞工色變」、「逢工必反」 的地步。

表面上,勞動部積極鼓勵簽訂團體協約、教育部也煞有其事的推動勞動教育、人權教育,但是面對校長協會毫無根據對教師工會的抹黑,勞動部與教育部卻又裝聾作 啞、視若無睹,連澄清誤解都不願意,證明政府推動的一系列保障勞動人權的措施都只是虛晃一招。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公布究竟編列多少經費補助校長、家長團體進 行勞動教育?教育部的勞動教育是用來培養校長反對工會的嗎?

解除心靈戒嚴,共同維護教育品質

締結團體協約是組織工會的主要目的,團體協約法前次修正時,特別導入「誠信協商原則」並附有罰則,旨在提升台灣團體協約的締約率,勞動部、各縣市勞動局處對勞資進行團體協商也多所鼓勵,不外希望促進勞資自治,提昇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的意願。

以此次宜蘭縣簽訂的團體協約為例,包括工時、寒暑假返校、免費健檢、禁止搭便車條款等,早就分別規定於教育部的公函(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9年4月 29日教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書函)、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職業安全衛法和各縣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等,團體協約不過 是將這些規定具體明文於協約內容,又如何有「自肥」可言?

團體協約旨在釐清教師權利義務,不會影響教師熱忱教學,更不會影響學生受教權,教師工會相關訴求可以接受各界檢驗,但絕不容許校長團體再三汙衊抹黑,對教 育團體協約的態度,已經成為檢驗政府部門是否決心落實勞動三權的指標,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勞動部駁斥校長協會等之反動言論,讓團體協約成為落實勞動教育的 重要一步。

 

【雇主團體家長團體反對教師工會爭取勞權】

教師工會爭勞權 家長團體:教師是公務員不能組工會 (2015-08-26,請點閱相關連結)
教師工會爭權 校長、家長有異見 (2013-12-10請點閱相關連結 )
「給校長上的公民課」 宜蘭教師爭勞權 (2015-08-26,請點閱相關連結 )

 

【教師不是公務員的真相】

81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請點閱相關連結)
88年5月29日「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對象包括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請點閱相關連結 )
100年5月1日工會法第4條: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請點閱相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