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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及評論

中小學教師沒有擔任交通導護的義務

教育部並未規定國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交通導護工作

 


值週交通導護工作免責聲明

值週交通導護工作免責聲明(103/08/27更新)

值週交通導護工作非關教師教學之行政工作,教師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執法人員,依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與本校團體協商達成共識之第12條略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會員無擔任交通指揮(交通指揮係指吹哨、舉旗、檔車等交通管制行為)導護工作之義務。

本人出於愛心而接受學校指派交通導護工作,實為超時加班有所佐證,並無承擔交通導護工作所引發之任何法律責任,倘若在本項相關工作值勤範圍發生事故,相關法律責任與賠償問題一概由學校承擔。

本人上述聲明載於導護工作記錄簿以為憑證。

聲明人:李慎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叮嚀:教師擔任值週交通導護期間,學童應特別留意人身安全。

參考資料

一、導護志工有無交通執法權?不聽導護志工指揮而堅持硬闖,如何處置?

1.導護志工看過來(黃旭田律師)
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673

導護媽媽性質上是由學校依「志願服務法」所運用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任何形式之「執法人員」,因此應該是沒有所謂「交通執法權」的「權利」。

如駕駛人未減速或禮讓學童,已構成違法而應受處罰,故若真有駕駛人不服導護媽媽指揮,導護媽媽可以舉證予以舉發,甚若不幸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更需負起刑事、民事相關法律責任。

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事前學校應對志工施加訓練,使其能注意自身安全並為妥適之指揮,另外依同法第16條,學校並應為導護媽媽投保意外事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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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導護老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導護老師是否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1.交通部90.10.26.交路九十字第060667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4923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惟為協助 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有關軍訓教官等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乙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影本詳附件)對類似案件之說明,請參考。

2.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32

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三、發現車輛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及管制規定者,其檢舉之規定及程序

1.違規樣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t=E1F1A1&TPage=1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2.檢舉程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7-1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t=E1F1A1&TPage=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5%E5%8F%8D%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4%BA%8B%E4%BB%B6%E7%B5%B1%E4%B8%80%E8%A3%81%E7%BD%B0%E5%9F%BA%E6%BA%96%E5%8F%8A%E8%99%95%E7%90%86%E7%B4%B0%E5%89%87&t=E1F1A1&TPage=1


當老師拒導護學童交通安全…

2012-09-26聯合報記者到校訪談,內容是有關交通導護問題,針對呂前處長所提「值週交通導護免責聲明」的公告,擔心教師是以何心態來執行導護呢?

我想呂前處長對本人交通導護免責聲明應有所誤解,首先我不曾拒絕學校所指派交通導護工作,對於本人交通導護工作狀況可以向本校學務處查證。

交通法規並未賦予教師交通指揮權,因此教師在路口指揮並攔停車輛恐造成法律疑義;而擔任交通導護工作時,同時間無法兼顧教室內學童安全,也可能產生 一些學童人身安全疑慮。前幾年因為法院判決對擔任交通導護工作的教師有不利結果,造成教師人心惶惶,本人為避免因為執行學校所指派之公務卻可能遭受危害的 情況下,提出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免責聲明,目的是對自身安全與權益所做的預防措施。此聲明向來都獲得學校同意且登載在導護工作日誌,本人所有導護輪替也和 校內其他教師相同且正常執行勤務。

教師為學童交通安全著想,協助分擔家長責任,也接受學校指派的交通導護工作,當然需要學校善盡責任保障教師人身安全,如果學校無法排除交通導護所肇生的法律責任,又怎能貿然將教師置於險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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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導護二三事

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1.教師無交通指揮權責,所以一旦在校外指揮交通時出事,很容易變成被告。
2.若是執行交通導護期間,班級教室(或社團訓練場所、其他教學現場)學生發生事故,教師可能會因為疏於照顧學生而被告。
3.若是拒絕交通導護,學校可能藉機施壓、影響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或逕予行政處分…

法令規範

1.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法令上未賦予教師指揮交通的權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依實務而言,只有交警跟義警可以指揮交通,其餘都不行。

3.交通導護是老師的愛心,並非義務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92/10/15新聞稿明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4.教師是否願意擔任交通導護,應依其意願

學校以任何形式「強制」教師去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可能觸犯刑法之「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例

台中縣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法院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花蓮縣佳民國小教師因導護工作期間,有一名學生在打掃時被其他同學以重物丟到右眼受傷致摘除失明,其家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法院三審判決學生家長請 求國賠為無理由並定讞,其理由則是,老師於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學生打掃環境不在場,無論保護規範裁收縮原則加以檢視,導師無「作為義務之不法」及「作為義 務之違反」可言。

學校對教師有意願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應有作為

1.執勤期間人身安全保險的投保

將所有參加交通導護的教師另行加保人身意外險。

2.主動申報加班並同意值週導護後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規定,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 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 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3.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教育部96.12.18台人(二)字第0960189812號函解釋,「教師如經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4.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學校不論出於優良傳統或社會觀感招募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只要教師發揮愛心願意協助學童上下學安全,學校理應基於公益目的而展現更強大保護以獲取教師之信賴,一但教師指揮交通發生事故或執勤期間學生發生事故,皆應妥為處置並協助教師。

5.交通導護工作並非教學、輔導本務,與教師成績考核無關

教師是否擔任交通導護或執勤期間所衍生之糾紛,若與教師成績考核事項無涉,理應依法據實考核,不能妄加行政懲處,否則,恐將降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之意願。

教師對交通導護之反制作為

若學校僅要求教師自動自發擔任交通導護,一旦因故發生事端卻不聞不問,甚至應上級機關要求而提出行政懲處、要教師自行承擔後果或自負賠償責任…,教師可寄發存信函或要求學校簽訂愛心導護工作契約以求自保維護權益。


導師擔任交通導護 班級安全注意事項

導師擔任交通導護,執勤期間班級安全注意事項,請同學共同遵守維護安全

導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執勤期間不在教室內,有關教室內外安全事項,請同學務必遵守,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避免遭受傷害。

1.服從班級幹部領導與指揮,依照平日作息,遵守班級常規。

2.班級常規:愛整潔、有禮貌、守秩序、重榮譽。

3.遇到危急或突發狀況,例如陌生人闖入、同學打鬧、病痛受傷…,就近找隔壁班老師協助,或由班級幹部速至學務處(北門)、行政辦公室(南門)求助。

4.請勿太早到校。到校後請留在座位安靜自修(課內溫習或課外閱讀)。

5.整潔打掃期間不可嬉戲,掃除用具不可以當玩具把玩,避免造成身體傷害。打掃後立即進教室安靜自修(課內溫習或課外閱讀)。

6.老師擔任交通導護期間,嚴禁在教室內吵鬧滋事,違規又不服班級幹部勸阻,老師將登載聯絡簿通知家長並予以適當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