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績考核設限之爭議

公務員考績丙等比例 vs 教師成績考核甲等設限

最近因為公務員考績丙等要不要訂定相當比例,相關新聞沸沸揚揚甚至掀起網路論戰,那教師考績是否應該設限呢?台南縣政府曾訂定教師成績考核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而引發爭議,最後被監察院糾正,但當年度被不當考核的教師,權益已被侵害。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錢林慧君委員、程仁宏委員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教育部案

第011號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錢林慧君委員、程仁宏委員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及教育部案。因台南縣政府處理95學年度教 師成績考核作業時,未經查明即以定型稿退請各校重新考核,顯有失當;而教育部對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的考績,便宜行事,依職權所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意旨不符,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台南縣政府未尊重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的權責,又輕忽校長覆核權,多次退請各校重新考核,迫使校方符合縣府對教師成績考核比例設限的要求,且將責任推諉由校長承擔,違反教育部規定之不得將受考核教師考績限制人數比例,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台南縣政府公布所屬之各級學校辦理成績考核注意事項,依現行事證無行政違失。但台南縣政府事前並未考量各校辦學之績優程度,又未妥當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倉促宣布實地查核方式,導致各校惶恐終日,擔心不符縣府查核指標,確有不當。

糾正案文提及,教育部目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事宜,但該部對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考績,未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23條規定「另以法律定之」,且未儘速建立教師評鑑及分級制度,也未積極推動我國教師待遇條例之立法,自有未當。而教育部對台南縣政府違反該部「不宜另 訂教師成績考核比例限制」之規定,未加以規範,實有未當。

[@more@]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 會,促其注意改善。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 院得經有關之委員會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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