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省思與隨想所得(1)

別逗了 鄭校長

最近鄭校長的部落格還滿火紅的,接連幾篇貼文議論教師會和申評會,顯然退休後還不忘情教育。但有些事不能只看表象只聽傳聞,不然恐偏離事實。

首先,教師會和雇主(政府)談會務假、會辦場所,本來就是教師會的家務事,是勞動人權所賦予的權利,鄭校長訴諸「社會觀感」,會不會太過激情?將協 商會務假、會辦場所當作「爭私利」,教師會確實有必要為校長上一堂勞動教育課,讓校長對勞動人權有更深入的了解。我較好奇的是,不知鄭校長在家長協會裡面 談不談勞動教育和勞動人權?家協的成員需不需要了解勞動三權。

對照當年以現職校長身分不代表校長協會卻代表家長協會發言並參與教育團體會談,面對眾人質疑時,鄭校長不也正義凜然有其獨到見解,並希望教師會夥伴不要質疑其「身分」和「立場」。坦白說,教師會當時不也尊重鄭校長的說法,也認同這是家協的家務事,可沒提什麼「社會觀感」。

還有,教師會的會務假有必要提送教審會審議嗎,教審會可以介入勞資協商嗎?這種辦法會不會貽笑大方,成為宜蘭縣奇聞呢。

其次,校長適用教師申訴辦法,這可是法有明訂,校長若不服上級處分,當然可循救濟途徑為自身爭個道理,難道擔任校長後就沒有了人權?現職校長提申訴 以維護名譽或藉此平反,可能創下本縣首例,但這也是當事人基本人權,豈能干預阻止或大張撻伐。鄭校長對校長遴選失利之事不也有滿腹牢騷,而身陷黑函和不實 謠言之苦,不也訴諸網路平台想要說清楚講明白。雖然選擇的方式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為維護自身清譽而戰。

至於提起申訴之某校長考績懲處是否合理,情節與地方不合傳聞是否相關,申評會調查過程必然會聽取各方意見,審慎評議,鄭校長又何必妄言。若鄭校長所 知遠超過一般人,大可揭露真相,好讓我們也能有所了解,不然,見諸報端之事或許另有隱情,不知鄭校長看過評議書了嗎,對評議結果有何質疑?

再說鄭校長當年欲藉考績懲處教師,因程序問題有誤而無法遂行其意志。但,校長無法有效處理程序中牽涉的法律問題,怎可怪罪於申評會。所謂程序不備實 體不論,學校行政處理程序假使有誤,往往需要退回並補正其程序,方能進行實質內容之審議。申評會堅守程序正義,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處理流程,是負責任 的做法。反觀校長,當年是否違反「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之程序?資料蒐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經得起檢驗?事後可有另行補正程序?與其抱怨,何不反思檢討。 校長治校是依法治還是人治?當教師發生不當行為都無法有效處理,侈言對申評會功能表達失望之意。就我的看法,無能的校長才是罪魁禍首。

我相信無論教師會或申評會處理爭端都是以「對事不對人」的原則來研議解決問題,我們該論斷的是前後標準是否一致,有無循私之弊。我深信太多臆測只會增加心中偏見,無法客觀看清事實真相。

延伸閱讀

申訴?申訴!
「減課」是「公共議題」還是教師會的「家務事」?
教師會,真要做得這麼難看嗎?
宜蘭縣應更積極推展人權教育並維護勞動人權

吳昌倫老師對鄭校長「申訴?申訴!」一文之回覆

吳昌倫(申評會主席)

文嵐校長與我也算是舊識了,曾經為宜蘭縣教育事務一起開過不少會議,對校長之創見與直言,個人常常感到佩服。偶見文嵐校長於部落格上抒發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稱申評會)之看法,由於個人參與申評會工作業已多年,因此想表示些意見,希望能解決文嵐校長之部分疑慮。

一、校長是可以提起申訴的。教師法第36-1條規定:「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校長之權益亦可能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致 生損害,請求國家除去不法侵害乃天經地義之事,校長考績獲乙等,當然得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這是無庸置疑的。即使有上下服從關係之公務員,考績乙等亦能 提起申訴,且申訴成功亦非少見(參見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http://www.csptc.gov.tw/ptc/index.asp?Node=500&Index=1)。另就我所知,宜蘭縣之校長提起申訴過去亦有,文中所提之校長申訴絕非首見,因此文嵐校長似無須對校長得提起申訴一事過於掛心。

二、目前校長與教師之考核係有「標準」存在(參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又行政 機關雖有最後之考核權(改核權),但行使權利仍不得恣意(即: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實務見解曾綜合出 一套審查基準:「(一)基於錯誤之事實而為決定;(二)未能遵守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三)基於考量不相干情事而為決定;(四)未能遵守程序規定;(五) 違反平等原則等」,行政機關有上述情形而為決定,申訴評議機關將予以撤銷,可供參考!

三、申評會評議案件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令」,不了解的人往往以為「吹毛求疵」。任何行政救濟之審議程序當然皆須「依法論法」,一個「校長被考核 乙等」與一個「違法不當之行政措施」,熟輕熟重見仁見智,但申評會身為行政救濟組織,當應撤銷「違法不當之行政措施」,為的是讓行政機關能「依法行政」, 這難道不是法治國之基本原則?又如果僅以「匿名檢舉函」(黑函)及「數位家長之反應」就能認定一個校長不適任或表現不佳,那校長們恐會人人自危,深怕被有 心人士構陷了。如該校長確實有違法犯紀或不適任之情形,只要「證據明確」,當然能「依法處理」,實無庸擔心「以後誰能奈他何」。

四、至於所提「與申評會交手之經驗」,個人特地查考過往申訴資料,原來文嵐校長所指係利澤國中某教師於94年10月11日為其93學年度成績考核被 學校考列「4條2款」所提起之申訴案。然校長可能貴人多忘事了,該案於教師申訴之後,學校(利澤國中)即自行變更其考核決定為「4條1款」,宜蘭縣申評會 最後以「原措施已不存在」而對該教師之申訴案為「不受理」決定,恐非文嵐校長所指「因沒『事先告知』,讓他可以有『改進的機會』,所以他『申訴成功』」。 盼文嵐校長能恢復印象,並幫申評會澄清一下。

文嵐校長一直是我所尊敬之校長,對申評會之指教個人當然會自我省查,但懇請勿一竿子就把整個會打翻了,申評會裡除了教師,尚有教育處長官、家長協會 代表、家長會長協會代表、教授、律師等,或許文嵐校長僅是一時心情抒發,卻可能讓申評會盡心盡力之成員感到受傷。如對申訴案件有所疑義,可針對評議決定之 理由舉出違法或不妥適之處,甚至提出獨到之法律見解來論述批判,如此能增進旁觀者對「法治」之了解,也促使申評會之評議品質更為精進,豈不較為上策?(宜 蘭縣申評會評議書公告:教育處網站/資料查詢/16教師申評會)

過些日子如有機會相遇,當再向文嵐校長請教一番。


宜蘭酒廠遊客提問「醪」怎麼唸?

這麼多年帶學生校外教學,以這學期參觀「宜蘭酒廠」最糗,生平第一次被參觀民眾拉到一旁認讀「」字,偏偏回答不出來,超尷尬的。

遊客到「台灣紅麴館」多是採購商品,這麼認真端詳看板上的簡介說明,真是難得。當時沒幫上忙,事後總要惡補一番,下回若是學生提問,不能重蹈覆轍啊。

ㄌㄠˊ

混含渣滓的濁酒。


相關說明

渣滓 ㄓㄚ ㄗˇ
物品提出水分或精華後剩下的東西。

相似詞:糟粕 ㄗㄠ ㄆㄛˋ

延伸學習

利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部首表」查生字,學習字音、字義。

1.連上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點選部首表
open_img('attachments/200911/7620626700.jpg')

2.輸入部首以外的筆畫
open_img('attachments/200911/2622926571.jpg')

3.點選部首
open_img('attachments/200911/4480109297.jpg')

4.點選欲查的生字
open_img('attachments/200911/3793233901.jpg')


對籌組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的初步認識

歷經多年努力,立法院朝野政黨對放寬教師組工會已有共識,不久後可望修正工會法第4條,解除台灣教師長期以來不得組織工會的禁令。目前縣教師會已進 入籌組教師工會流程,並於11月11日假復興國中召開「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籌備會第1次會議」,待工會法修正通過後,教師工會即可上路。各位教師夥伴當密 切關注教師會未來發展方向,確保台灣教師能與世界各國享有相同基本人權。

[@more@]長期以來,許多教師對組工會有所誤解,尤其對勞工的身分心存疑慮。其實,工會是由受雇者(受薪階級)組成之職業團體,國外稱做union,國內則是國情與 歷史緣故,尚區分為工會與公會。以律師、醫師為例,他們的執業方式大都自行開業按件計酬,自訂工時及工作條件,服務對象沒有特定的雇主,而為了彼此相互約 束訂定規約,會共同組成職業團體,即律師公會、醫師公會。對教師而言,我們是受雇者,雇主是政府,組成工會是理所當然。

公會與工會的差異是後者具勞方資格,但這無損其專業性。醫師、工程師是專業人員,受雇於醫院、公司後也可能同時具備勞方身分,這難道會减損其專業地位嗎, 還是專業水準因而降低呢?勞動是神聖的,勞動者是提供服務的人,並非地位階級的象徵。杜威、愛因斯坦都是美國教師工會會員,你會覺得他們的專業水準、地位 或成就因此變得不同嗎?

有些老師擔心身分轉變成勞工後,原先享有的權益會受到改變,因而不願支持教師組織工會。事實上,勞動基準法只是規範勞工最低標準,企業主或政府想要吸引人 才,往往會提高薪資待遇或提供優渥工作條件來留住優秀人才,如果政府因為教師具勞工身分即削減教師權益,那國家教育將如何往前推展,政府真以為聘請較低薪 資人員或提供較差工作條件,對整體教育環境有利?其次,許多教師原本的權益已明訂在各項法律中,想要片面變更並不容易,絕非教育部或行政院說了算,大部分 還得在立法院折衝協調。若真有不利教師之法案,相信以教師工會的方式,透過團結協商來爭取或維護,可能效果更顯著。況且,以這幾年的經驗來說,政府會因為 教師不組工會就不改變教師權益嗎?教育部之前不是放話:組工會要取消月退、取消18%、取消免稅、取消寒暑假、領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取消公保改保勞保 等。與其毫無尊嚴等待政府的施捨與恩給,那為何不看清事實,順勢籌組工會增加自身力量,以實力來進行團體協約?

工會法並沒有強制教師加入教師工會,或許有些老師心存觀望,然而啟動團體協約的前提,需要半數以上的老師加入工會,否則根本就沒有協商權,還談什麼保障權 益。若有過半數老師加入工會,經過協商後所取得的結果,將由會員所享有,沒有參加工會的老師想一體適用,依法要繳納服務費給工會,這筆服務費通常遠高於常 年會費,若拒不繳納,則會被提起民事訴訟追討,這就是禁搭便車條款。為了壯大教師實力,教師應更加團結,以實際行動加入教師工會,對台灣的教育改革與社會 進步做出貢獻。

依工會法規定,縣教師工會有兩種組成方式,其一是教師「產業工會」,對象擴及教育人員,包括教師、幹事、校護、補習班教師…,因為人員龐雜,與教師會現狀 差異極大,因此會內傾向採取第二種形式,即教師「職業工會」,也就是僅招收專任教師(有教師合格證者)為會員。而工會法第6條已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 會」,亦即不得成立學校層級的教師工會,未來學校教師會恐將成為絕響。這樣的修法方向,顯然是故意歧視和壓制,實屬遺憾,但往好處想,學校老師的負擔將會 減輕,會務人員也比較不會被亂貼標籤,甚至被學校列為黑名單而承受莫大壓力。

最後,提醒老師記得「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加入工會之後,會費是依薪資一定比例繳納,初步核算常年會費約3千元上下,與現況幾百元差異甚大。不過,想想 其他職業工會都是如此,老師若覺得會費較高,我們真要慶幸自己的薪資相對較高,不是嗎(難道您希望領較低薪資,繳較低會費?)

期待教師夥伴不再孤單或徬徨,一起加入教師職業工會,團結眾人力量形塑教師組織新面貌。


宜蘭縣政府把教師當愚民嗎?

宜蘭縣政府98.10.07府教學字第0980145438號函

open_img('attachments/200910/9169934674.jpg')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本來就不包括「未兼行政職教師」,當然該法就無法限縮人民(教師)權利,何來「引起爭議」!

要談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那是指有行政權的「公務員」要遵守的,與一般教師何干?

要談教育本位立場,教師應教導學生民主法治觀念,選舉時要選賢與能,體現民主精神踴躍投票,支持心目中理想的候選人。

這種公文(如附件)發給學校很好笑。拿寫作指導來說,命題有誤,當然偏離主題;以數學觀點來看,上下文一點關係都沒有,簡直邏輯不通。

話說回來,宜蘭縣教師會提出之教育承諾書第七條:「回歸教育本質,排除政治力量對教育現場的干預」,呂縣長不願簽署啊,要談政治中立,教師族群才是真的希望縣政府自己要政治中立吧,哪輪得到縣政府要求教師。

我要嚴正告訴宜蘭縣政府,銓敘部編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第九條清清楚楚說明:

1.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2.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
3.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open_img('attachments/200910/3647817231.jpg')

拿某縣校長支持某候選人為例,應該直接行文各校校長、校長協會等引以為鑑,宜蘭縣政府卻恣意擴大解釋為各校所屬「教職人員」應確實謹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無視法治莫此為甚。

人民當家,我要重申:請縣政府不要把教師當愚民。

參考資料:宜蘭縣政府98.10.07府教學字第0980145438號函

連結 重申各校所屬教職人員應確實謹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

延伸閱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銓敘部編製)
不只是遺憾!請未來的縣長對於宜蘭教育發展提出具體承諾!


呂國華缺席 豈僅是遺憾

9月23日宜蘭縣教育政策對談會當日未能見到呂縣長出席,真的感到很詫異,內心的感受除了遺憾,還深覺痛心。

以現任執政者優勢而言,大可藉此宣揚政績,說說這幾年來在教育方面的具體作為;或可在教師節前夕,向現場許多任教於高國中小幼教不同領域的老師,說一聲教 師節快樂,表達地方首長對基層教師的謝意。不料,呂縣長竟因另有要公行程,白白將場子讓給對手。而林鎮長當下把握機會,展露無礙口才暢所欲言,最後更以真 誠爽快的態度簽署了這份由縣教師會凝聚會員教師意見的教育政策承諾書。

平心而論,我們期待教育政策對談會能讓兩位縣長候選人闡述教育施政方針和審視教師會關心的教育議題。對於當日只由一方唱獨角戲,豈能一句遺憾而已。

既然以公開方式辦理教育政策對談會,縣教師會於會前也動員各校教師會積極參與,過程及形式都是將政治放兩旁,把教育擺中間,如此還得不到縣長候選人的關 注,我不得不懷疑選前還有哪些機會可以讓候選人傾聽教師意見,如何聚集如此眾多不同領域教師來談論教育議題。就我所知,縣內教育團體三會(方)對談已停辦 多年,教育深度對談復辦一次後也停擺,教育審議會近年提案也未曾聚焦重大教育方針,整體縣內教育政策乏善可陳。教育政策對談會如果能拋磚引玉,使更多教師 參與教育議題交流,應該能帶動教育朝正向發展,這也是教師會夥伴願意投注心力來推動的原因。縣長候選人若真關心教育,當不至於錯過與各方教師交流的機會。

教育經費向來在縣府預算中居高不下,投資教育就是投資未來,執政者應勇於擔當,審時度勢大破大立,9/23教育政策對談會何嘗不是宣示的好時機。呂縣長是否輕忽了教育的重要性,還是對教育根本無心,這是我在會場當下深覺痛心之處。

延伸閱讀:

9/23 宜蘭縣教育政策對談會當天活動實況報導
教育議題交流 提問1 現場影音
教育議題交流 提問2 現場影音
教育議題交流 提問3 現場影音
教育議題交流 提問4 現場影音
教育議題交流 提問5 現場影音
感謝所有參與集氣923活動的夥伴們~


教育不能沒有夢想 邀您參與宜蘭縣教育政策對談會

國家的希望工程不能獨缺教育,而台灣未來的發展與教育息息相關。基層教師在整體教育環節裡猶如堅守崗位的螺絲釘,雖然細微卻很重要,也可以說是教育穩固的基礎,教育成敗的關鍵。

縣教師會即將於9月23日邀請國、民兩黨第16屆縣長提名人一起參與教育政策對談會,並希望兩位未來可能主政者簽署教育承諾書。以全縣最大教育專業團體的 立場與高度,這是為所應為的大事。教育政策對談會的形式與其說左右教育政策,不如說教師組織如何在社會公義、教育專業的方向,整合教師意見提供為政者一些 改善教育的良方,甚至對教育現況提出針砭的意見。若因此促進教育環境進步,整體教育品質提升,這都是本縣教育之福,何樂而不為。

就我參與縣教師會的經驗,會內的建言向來以基層教師的需求為開端,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再循民主程序議定後提出方案。本次教育承諾書內容或教育交流議題是否切合實際,有無教育前瞻性,皆可受社會公評。

回想四年前縣內三大教育團體齊聚學進國小共議第15屆縣長候選人教育承諾書的過程,當年主事者莫不積極參與討論熱烈,說戮力而為並不為過。當時景況歷歷在 目,參與者都是滿懷教育熱情,對本縣教育前景充滿無限期待。今年教師會獨力邀請縣長參選人重新檢視教育政策,我以為這股傻勁實是關心教育初衷,也是組織對 教育專業堅定的立場。不管政治將如何演變,為政者是否正視這些教育議題,會否履行承諾,歷史總會忠實呈現,留供後人評論。

教育工作者希望教學成效能達到潛移默化,教育行政者希望政策結果能達成風行草偃之效,但這都不在一時之間就能成就。舉辦教育政策對談會的重要意涵,當為全縣教育環境總體檢,過程中要能表達基層教師心聲,展現組織對教育專業的堅持。

組織要能壯大,需要團結的教師;組織要展現教育專業,絕不能沒有實力。教師在教育議題上不該只是跟隨者,更應編織夢想逐步落實。權利始於覺醒,改變就從自身做起,希望9月23日在教育政策對談會能看見更多團結教師的身影。

歡迎有志之士,共同參與教育議題交流。


本土語線上研習 教師受益但有待改善

今年本土語研習首度嘗試利用網路進行,對教師來說,省去了舟車勞頓,只要利用空閒時間就能不限時地完成研習課程,實是一大創舉。但是不知是不是準備時間不 夠,線上研習的水平仍有待加強。首先要釐清線上研習的品質是否與遠距教學一致,因為影片內容是之前現場研習的錄影畫面,教師授課及現場學員影像同時收錄, 不似專業教學影帶精緻;現場收音也大有問題,我家液晶螢幕內建的喇叭功率不是很大,所以幾乎聽不清楚教學影片的聲音,必須下載講義臆測課程內容,苦不堪 言。

再者,研習系統似乎未能在第一梯次研習時,先行排除網路或程式狀況,例如:網頁呈現的成績計算有問題、學習歷程時間無法得知…。而最後不知是不是研習 人數過多,超過承辦人業務負荷,同梯次通過研習人員名單並非依常理待檢核完畢後公告,竟分階段數次公告,這段時間豈不是讓研習者產生焦慮,急於想確認自己 是否通過研習還是名單有所疏漏。

幸好,我名列第一梯次第二階段通過名單,這學期開始取得本土語授課資格,一切惱怒煙消雲散。還是要感謝教育處能提供一個快速便捷的研習方式,讓教師研習時間、地點更有彈性。

後記:
處長回信效率很快,針對第一梯次研習所發現的系統程式問題,隔天便有了消息,劍及履及,真是好樣的。
光復國小老師很快回覆提問,告知處理方式與進度,在此一併感謝。

———————————————–
From: luching
To: t860082
Date: Wed, 19 Aug 2009 08:46:07 +0800 (CST)

慎文老師您好:
  謝謝您告知此一問題,我已請承辦單位課發科及輔導團針對您所提的意見與問題,提出專案改善計畫,應會在本周內做適當的處理,若還有不適當之處請您在提供給我。
    呂健吉 敬上

———————————————–
From: pennylee
To: t860082
Date: Sun, 09 Aug 2009 00:44:12 +0800 (CST)

李老師您好:
據我所知…
研習課程的分數並不會影響你通過線上檢核與否…
縣府在檢核您是否通過是依據上線的時數以及檢測的分數…
我已經透過系統管理的權限將課程分數設為不顯示…
不知道有沒有解決您的問題…

感謝您的提醒…
線上研習及檢測今年第一次使用…
在內容以及檢測的方式都有修改的空間…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不吝提出…
感謝…
另外有關系統的問題應該也可以直接反應給資網中心做修改…
再次感謝…

光復國小承辦人李政原敬上

———————————————–
From: anton
To: t860082
Date: Wed, 05 Aug 2009 11:44:11 +0800 (CST)
您好:
謝謝您的反應,已請承辦人儘速上線處理,如有其它問題可與本校本土語承辦人李政原老師聯絡,電話9322077轉1831或mail:pennylee@ilc.edu.tw
光復國小資訊組薛世昌敬上98.08.05


我對勞委會修改工會法同意教師組工會的看法

我當然同意教師可以組工會,這是我的基本人權啊。

我們不是要與世界接軌嗎?現在全世界只剩下敘利亞不准教師組工會,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揭櫫「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馬英九先生競選總統時,也承諾「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

98.03.31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公約之通過,是台灣邁向國際人權標準的第一步,教 師籌組工會既是世界趨勢,立法院不可能違背。98.04.14全國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九大教育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反對行政院勞 委會一廂情願的修改工會法第4條,賦予教師組工會的法源依據」。難道這些校長、家長、教育人員,連起碼對人權的尊重,對人權宣言的普世價值毫無認知。基層 教師平日教學為落實民主法治教育及人權教育的宣導,不可能漠視國際現況,何以有教育團體仍以落伍甚至反動觀念,鄙視勞工,仇視工會。究竟在課程教學中,教 師該如何詮釋勞動教育?

上述校長團體領銜的教育團體也反對「教師福利、權利兩方通吃」,要求修法前先公投。癥結是,教師的勞動條件,本來就應該透過工會協商,就算維持現況 (教師不組工會),政府也不能保障教師權利完全不更動。事實上,退休制度(75改85延退、取消55專案)、18%公保優存(污名化、肥大官瘦小吏)、退 撫基金(提撥率提高、面臨破產危機)…政府政策一再有所更動,甚至連師資培育政策不慎,造成儲備老師與新進教師因少子化遭致無法擔任教職與蒙受超額壓 力。沒有完整勞動三權,教師不組工會,校長團體可以保證教師待遇三十、五十年不變嗎?還是某些教育團體仗著階級優勢,以剝奪公教人員的基本人權為代價,貶 抑勞動者的價值來迷惑社會大眾,加深爭取組工會的教師與社會民眾的對立立場,從中獲取利益?

 

全國教師會政策部針對4/14 校長協會召開記者會之全教會因應聲明稿

落實馬政見, 污名這麼重!
2009-04-15

馬英九先生競選總統時,於九十六年十月七日發表其勞動政策,其第七條內容全文為:

『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

憲法賦予人民結社的權利,所有就業人口包含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不應剝奪。但為維持公共利益與學生受教權益,政府應立法規範教師發動罷工的時機與要件,以降低對社會的衝擊。』

馬總統的政見不是即興之舉,做為留美法學博士,對於國際人權文件他有著比較敏銳的感受,因此在2002年底競選台北市長連任成功時,他發表的即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為思考的文章,也在擔任總統之後,在一年之內讓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院三讀。就此我們願意給予肯定。

馬政見要落實,當然得由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工會法中去除自民國十八年以來不准公教組織工會的限制條文,但所有促成這件事的動作,被解讀為:讓公教兩邊得利。

這兩天政府正在紀念蔣經國先生百年冥誕。蔣經國先生早年是左派的,是社會主義的信徒,即使在建設台灣的時期,其施政也頗多以社會主義思維為依歸,但為了有效統治–穩定壓過一切,他沒有在統治前期讓國家社會正常化,讓歐洲社會中的工會正常發展於台灣。

今天國內部份教育人員,或者由於蒙受太久的反左教育,平時鄙視勞工,仇視工會,現在又反過來誇大工會,甚至把工會和權益加以對立,對於這些人權文盲,我們只有一個建議:送到大學法學院進修。

我們不解:

難道公教人員的待遇要以持續剝奪基本人權作為代價?

難道外國的教授參加教師工會,和參與大學自主的事務不相衝突,也是特權?

校長協會不懂的事太多了,舉例而言:

1. 目前私校學校與幼稚園教師既不能參加國民年金,公保也無年金設計,沒有勞保年金,也沒有公教的月退,已成國內的年金孤兒,加上少子化後的招生困難,工作處境比許多民間企業還不如。校長協會要繼續剝奪其組織工會的基本人權?

2. 由於我國公務員沒有工會,完全不能派出具代表性的退撫基金監理委員,不但只能任由退撫基金浮沉,還眼睜睜讓考試院得以在一兩個月內通過退休法令的修正案,而該案完全不提政府如何處理自己管理基金上的失職。世上沒有一個受雇者是這麼被欺負的!

3. 在健保繳費中,一般人投保金額和勞保同步,約為薪資的五到七成,而公教人員含眷屬則以全薪的九成二來投保,費用高出一般受雇者兩到四成。這種『優待』只有公部門受雇者有。

4. 雖然公教人員率先享有年金,但自今年一月一日起,一般受雇者在勞保給付年金化以後,其給付額度之高、分攤費用之低、給付項目之多,已令公保根本不能相比。安分留在公保還作「福利」?

5. 勞工的留職育嬰津貼條文,上個月已在立院三讀通過,但公部門受雇者則因銓敘部的觀望而尚未立法受惠。這又是特別待遇。

6. 校園內在職教師百分之七十已無任何18%公保優存(公校百分之五十七,私校則全無)公務員也有五成以上不再有任何公保優存,現在他們擔心的是:盡了繳一輩 子退撫基金的義務,也看不到退休制度的未來!事實上由於退撫基金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將會不斷變革,以求延後其崩潰,就算公務員永遠都不 組織工會,難道政府對其改革幅度會比教師小?

我們也願對課稅及寒暑假問題再度表達清楚態度:

1. 國中小校長教師薪資課稅案,如果特定立委不杯葛,相信很快可以塵埃落定。任何團體或個人今後再有遲滯所得稅修法及其配套的實施者,都應被國人譴責。

2. 自民國九十二年以來,我們始終主張:如果政府答應在教師可正式實施休假制度、加班可計入補休、可不限在寒暑假休假等三個前提下,我們贊成寒暑假全體教師應到校。

過去政府不斷散播要在教師組工會後改變教師的勞動條件,好笑的是:教師的勞動條件本就一直在改變,尤其是儲備老師與新進教師。反而是前述這些久受執 政者洗腦的部份教育人員,可以替政府保證甚麼?待遇五十年不變嗎?一方面貶抑勞動者的價值,一方面反抗國民人權正常化,反對向國際社會看齊;一再以充滿誘 導式的問卷來迷惑基層與社會,已缺乏公信力。而董事長型萬年家長組織領導人也該告別台灣社會,才不會令人懷疑其階級立場和發言。

全教會建議校長協會,要譴責勞委會,應該一併譴責將開放公教組工會列入政見的馬總統,譴責通過兩項國際公約的立法院,也一併譴責要求教育部應將兩項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的法務部,或者斧底抽薪,譴責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聯合國!

 

九大教育團體反對教師組工會

聯合晚報
2009.04.14
記者王彩鸝

全國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九大教育團體,今天發表聯合聲明因,反對行政院勞委會「一廂情願」的修改工會法第4條,賦予教師組工會的法源依據,也反對「教師福利、權利兩方通吃」,要求修法前先公投。

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台灣立報 教育論壇
98.04.14
羅德水

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正好二週,以「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領銜的校長團體與家長組織,在昨天共同召開一場名為「教育團體反對修改工會法」的聯合記者會。

檢視其訴求,諸如「教師法對老師已有高度權益保障,又要工會權力、大小通吃,政府不可隨波起舞」、「教師組工會涉及教師角色身分變更,應由全體教師 共決,不應任由少數人操弄」、「一旦通過立法,各級工會幹部請會務假一年合計100億」云云,其實並非什麼新見解,而是過去幾年反對教師工會者慣用的說 詞,對於這些一成不變、危言聳聽、毫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法,學者業已多次指出其謬誤,今日暫不予以批判。

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何以一般視「兩公約」的通過為政府推動人權的具體宣示,而校長協會等卻甘冒不諱,選擇在這個時點召開內容了無新意的記者會?分析起來,若非這些校長不清楚立法院已經通過「兩公約」的訊息,大概就是不解「兩公約」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我們之所以感到痛心,並非校長們竟然再度發表反對教師工會的論調,而是校長協會成員的基本人權概念為何貧乏至此?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無論如何,都必須從正確認識「兩公約」開始。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所通過,其公布無疑是繼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國際社會對保障基本人權的又一重要宣示,內容則成 為國際人權秩序之主要規範,雖然當時仍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台灣早在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但一直等到2009年3月31日方由立法院明訂「兩公 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儘管「兩公約」已經整整遲到了40多年,至少對於保障台灣的基本人權具有正面的意義。茲將「兩公約」關於「勞動基本權」與「結社自由」之條文,以及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條列如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觀諸「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揭諸之精神,《工會法》之修法最遲必須於2年內完成修正,易言之,在「兩公約」通過後,教師組織工會一事早已不是應然 與否的問題,而必須進入實然面,亦即究竟如何組織的問題進行探討。是以,我們除再次肯定立法院朝野黨團通過兩項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是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確作 法外,更期待國會在此一基礎上再接再厲,儘速完成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的修法,讓人權教育的種子在校園生根茁壯。

必須再次指出,校長協會選在此刻重唱反對教師工會的舊調,無異形同反對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反對保障台灣基本人權、反對台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或許,在聆聽完校長協會反對教師工會的高見之後,台灣社會更想知道的是:反對校園人權全面正常化的校長協會,究竟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教育部:不反對教師組工會 但須同步修法

中央社
2009-04-14
記者陳舜協

教師可否組工會?教育部今天表示,「受僱者都有組工會權利」是世界趨勢,教育部不反對教師組工會,但堅持工會法、教師法及相關法令須同步修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修工會法,同意公、教人員組工會。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教育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反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沒有普查所有教師意見及討論配套下,逕自修改工會法。

教育部晚間表示,不反對教師組工會,教師可同時適用教師法、工會法,但相關權利、義務必須以法令明確規範,不會有福利、權利通吃的情形。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執行秘書柯正峰舉例指出,若工會法修法通過公務員、教師也能組工會,工會能行使權利的範圍僅限法令未明訂的部分,如教師的薪級、退休等已經法律明確規範,就沒有討論空間。

不過,柯正峰說,若教師可以組工會,包括教評會組成成員、教師會的法定權限等相關法令,都必須修法調整,教育部會堅持工會法、教師法等相關法令同步修法立場,避免法令漏洞產生。

至於教師工會可能以何種型式出現?他指出,工會法規定,工會可以有企業、產業、職業等類型存在,教師工會可組何種型式工會,教育部會妥慎考慮,不過,對現有教師會為3級制(中央、縣市、校),未來希望教師工會能以2級制(中央、縣市)存在。

 

教師爭權益 就為協約權

台灣立報
98.04.14
記者嚴文廷

教師組工會議題挑起教育界最敏感的神經,校長團體罕見地發表嚴正聲明。長期關注教育議題的教改協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認為,只要《教師法》成功處理協約權,教師該不該組工會,後續效應不會這麼大。

丁志仁認為,勞委會忽然修改《工會法》,無疑是挑動社會敏感神經,但關鍵在於現行的《教師法》對於教師發動協約權的要件不明確,諸多教育議題並未強制邀請教師團體參與,等於忽視,造成教師團體中出現籌組工會的聲浪。

全教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分析,中央政府廢除18%優惠存款,地方政府任意增加授課時數,一再證明教師會並無法充分使用協約權,政府只要邀請幾位官用教師擔任代表就能解決;但勞動三權卻不是如此,工會有權與雇主交涉,且雇主不得拒絕,兩者間有很大差距。

丁志仁建議,先強化現有《教師法》,增訂協約要件,且政府不得拒絕,讓教師團體有充分理由參與各項政策擬定,《工會法》究竟要不要修法就不再是問題,現在卻本末倒置,先釋出教師可籌組工會訊息,引起波瀾,反而讓問題失焦。

針對社會擔心教師的上班時間問題,丁志仁認為,訂定「職業倫理守則」,清楚規範權利義務,如果法上未明訂,再啟動勞資協商,這才是治本之道,但很遺憾,目前只要談到「教師組工會」就立刻出現兩派爭辯,無法解決問題。

丁志仁指出,教師究竟屬於勞工法系或教師法系,必須盡快釐清,才能解決根本問題,否則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師籌組工會已是世界趨勢,立法院不可能違背。

 

全教會:組工會是人權 贊成公投決定

中央社
2009-04-14
記者陳舜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修法,同意公、教人員組工會,部分教育團體反對修法,主張應交教師公投決定。主張教師有工會權的全教會表示,贊成先辯論、再公投,由全體教師共同決定。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等9大教育團體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勞委會若在沒有普查所有教師意見及討論配套下修改工 會法,將使教育現場紊亂,損害學生受教權,應舉辦教師公投,由全體教師共同決定是否納入適用工會法,或是修改教師法加強協商權。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有關教師應否組工會議題,全教會非常樂意與校長協會、家長協會等教育團體舉行有電視轉播的公開辯論後,再舉辦公投。

吳忠泰指出,人民結社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教師、公務員也是受僱者,自然應有籌組工會權利,「不過是讓教師可以組工會,有必要那麼怕嗎」?

他說,現在全世界只剩下敘利亞不准教師組工會,連中國大陸的教師都可以組工會,加拿大的教師甚至可以有罷課權利,不過,就算教師有罷課權,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罷課,「罷課期間沒有薪水,其實並不好玩,大眾也會檢視罷課理由是否有正當性」。

吳忠泰強調,修法讓公、教人員可以組工會,只是「恢復正常化」而已,教育不會有任何改變,但教師卻可以派代表監督退撫基金運作及與教師權利相關的法令制定、修正案。


國語修辭教學 仍應秉持教育專業考量

國小國語修辭教學,仍應秉持教育專業考量

國小國語修辭因為李家同教授抨擊考題太難,近日成為全國矚目新聞。國語要不要教修辭、怎樣教、考什麼,其實都可以討論,就算教育部鄭部長在立法院允諾要重新檢討,就實務面來看,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還未修訂公布實施之前,很難讓老師有依循的準則。

國小教師授課是「包班制」,國語是導師一定要教授的科目,而受限於自然類組專長,修辭法的講解一向被我視為沉重的負擔。但是翻開「教學指引」、「備課用 書」,都有修辭法說明;課本中的語文常識也有介紹修辭法;評量、題庫光碟更不乏相關考題。顯而易見,老師不教修辭,學生也會拿修辭考題請教老師,那老師還 能不教嗎?

至於修辭考題太難,那是另一個教學專業的問題,評量如何呈現老師在課堂中的教學內容,考題如何反映學生學習成效,最終的結果仍取決於老師命題技巧或教學理 念。一件不容否認的殘酷事實,教學現場的老師始終擺脫不了「考試引導教學」、「考題引導教學」的禁錮,尤其本縣也是實施「國小學生基本學力檢測」的縣市, 全縣性普測的國語科考題就有修辭法,又怎能不讓老師加以重視呢?(96學年度小六普測,修辭法考題共3題,全縣平均答對率為66.61)

open_img('attachments/200903/3472122915.jpg')

如同全國教師會所建議:「國小學生並非不得學習修辭,而係國小階段可將修辭教到什麼程度。如何教與如何考是不同面向的問題。考題不當並不表示不得做相關教學。」教師看待國語修辭教學這項新聞,仍應秉持教育專業考量,而不是考慮政治,因個案而因噎廢食。

備註:
本縣基本學力檢測網96學年度小六國語檢測選項分析,部分「細目」竟聯結錯誤,無法對應正確題目;點選「題號」則無法顯現正確題目(png檔)。國教輔導團應該重新檢視修正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