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胖老大總是在第一時間給我們第一手資料。雖然搞不清楚他哪來的門道,但分享出來他應該也樂見其成。
只是我們這學期實施教學行政分離,級任不含導師時間是23堂,級任兼組長是17堂。不曉得依照要點96年2月1日實施後,校內的課是不是會有所變動。不過這也不是我要煩惱的事……
把要點貼於內文,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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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91年6 月27日府教學字第72986 號函頒實施
95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0950107146號函修正第一、三~十五點
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有依據,特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授課基本原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教於本府所屬國民小學之教師(含代理教師),但校長、附設幼稚園教師、實習教師、外聘教師、特教班教師不適用本實施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國小授課節數指一節課40分鐘,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節數,為實際課表排課及學生實際上課時數。
四、本要點所稱之「主任」,係指教師兼任各處室之主任;所稱之「組長」,係指由科任教師兼任之組長;所稱之「級任」,係指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所稱之「科任」,係指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工作之教師。
五、組長應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級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除依級任教師授課標準外,並視學校狀況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六、級任及科任教師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時,應由該校課務編配小組決定是否酌減其授課節數,並提經校務會議備查。
七、為因應教學實務之需求,各類教師授課節數之編排採上下限區間為原則,以符合各校編排節數之實際需求。
八、各類教師授課節數之計算,以年級為單位,九年一貫課程一至六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之總和為計算依據。
九、各校教師授課節數編排應考量課務及行政工作之份量,力求均等平衡,以維公平正義原則。
十、級任教師授課節數應另加2.5節(100分鐘)導師時間,午餐指導、整潔時間、作業指導則不予列計。
十一、教師兼任會計、人事、午餐執行祕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在三十六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在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辦理。
十二、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辦理本要點之相關規定,編配各教師實際授課節數。
其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主管業務組長、各學年級任教師代表及科任教師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三、各類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上述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妥為安排;倘有編餘節數,除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依相關規定外,應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討論訂定,並公告實施。
如學校承接專案計畫或申請組織再造、保留員額,獲補助教師鐘點費得不受最低授課時數之限。
十四、本縣國民小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必須符合本縣最低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代課鐘點費。
級任兼任組長之最低授課時數比照級任教師之最低授課節數標準。
非本要點規範之授課節數不得支領相關之授課(代課)鐘點費。
十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單位:節
學校規模 | 主 任 | 組 長 | 級任教師 | 科任教師 |
十二班以下 | 10-12 | 18-20 | 18-22 | 20-24 |
十三至廿四班 | 8 -10 | 16-18 | 18-22 | 20-24 |
廿五至四十八班 | 6 - 8 | 14-16 | 18-22 | 20-24 |
四十九至五十九班 | 4 - 6 | 12-14 | 18-22 | 20-24 |
六十班以上 | 3 - 5 | 10-12 | 18-22 | 20-24 |
一、 班級數不包含特教班及幼稚園班級數。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 本表授課時數不含導師時間,級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另加導師時間二點五節計算。
三、 級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二至四節為原則,各校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四、 各校編配教師授課數時,請依「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