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是從宜蘭縣教師會網站下載,其中針對縣內的超額教師擬採取積分辦法,依據年資、經歷,以及校長對你的特殊事項加分來作為評比。
其中「授權校長決定採計項目與分數,佔20分。」方案,雖有爭議,但在討論後似乎有達成共識。只是與會教師希望校長對於評比的項目必須有憑有據,公開公正。所以期待我們縣內的校長每一個都是光明磊落,一視同仁,秉公處理的人。
如果項目是由校內教師評鑑委員所擬訂通過還不致有問題,否則恐怕引起更多的揣測與爭議。
另外服兵役不計算在年資,是許多男生心中的痛,又不是他自願要去服的,所以這樣的計算也有失公允。
整個辦法看來與之前年資評比的差別就是,校長掌握的20分關鍵得分,如果同期進來的同事,或是積分差不多的,校長就可以決定要誰留下。也就是說,以後宜蘭縣的新進教師就要拼了命的做事,同時也要乖乖的做事,多做事、少說話,就是讓校長欣賞你的不二法門了!
以下附上宜蘭縣研商超額教師要點第七次會議報告資料﹝引自宜蘭縣教師會﹞
[@more@]96.01.12宜蘭縣研商超額教師要點第七次會議報告
報告人:梁家鳴
提 案:研訂宜蘭縣國小超額教師積分表。
說 明:
1. 本積分表用於決定各校校內超額名單。
2. 用於超額教師介聘時的先後順序,應扣除「特殊事項積分」(校長權限),但是否扣除本校獎懲積分,尚未討論。
決 議:
1. 年資積分:本校服務年資每年3分、本縣他校每年2分、縣外每年1分。
*取得合格教師證且佔正式職缺後採計。
*本年資採計至當學年度為止。
*教師留職停薪、持特教合格教師證未任教於特教班、服兵役、與其他請假逾一年之情形者,不計算在校服務年資。
*借調至縣府各單位教師之服務年資應計算於在校服務年資內。
2. 服務本校經歷:由教育局調查各校教師擔任行政年資與擔任行政工作意願後,於下次會議中再行研商。(主要針對導師與組長的積分配比)
(僅積分配比未確定,下列事項皆已通過)
*未兼任導師、組長或主任者屬於專任教師。
*代理主任年資比照主任採計。
*借調至縣政府各單位之教師,具有主任資格者比照主任年資採計,未具有主任資格者比照組長年資採計。
*他校服務經歷不予計算。
3. 特殊事項積分:授權校長決定採計項目與分數,佔20分。(校長握有實權)
4. 最近5年本校獎懲計分:尚未討論(草案為嘉獎每次1分、記功每次3分、大功每次9分;申誡每次扣1分、記過每次扣3分、大過每次扣9分),下次會議研商。
※會議報告:
會議一開始針對各項目積分是否有上限,與會代表並無太多意見,縣府草案中在校年資每年3分,與教師會版本(一)年資佔70﹪內容相當,且年資積分無上限似乎對教師更為有利,故本會代表並未堅持。然而對於他校與縣外年資的積分配比,各與會代表多表示要保障本校教師之權益,應該將積分差距拉大一點,以免造成校內教師士氣受到影響,此結論雖與本會版本有所差異,但考量必須維持在校教師工作情緒,以避免產生「在校不如校外」的不良感受,本會代表支持此論點。
在以本校教師權益為主體的共識之下,與會代表同意將服務本校經歷納入積分,原縣版的專任每年0.5分、導師1分、組長2分、主任3分,引起與會代表許多意見表達。本會代表表達導師與組長差距應縮小甚至相同的看法;校長們多表達教師擔任行政工作意願低落,建議提高主任積分至4分,因此在各自表述且無共識下,局長提出0.5、1、1.5、3、另增加導師兼組長2分的版本,但與會代表多認為此部分應該再審慎研議,因此決定再行研商。本會各版本中並無專任積分,而導師與行政各為0.5分,因此本會主張導師與行政同等重要,不應有所區分,不能獨厚其中一方,不然會影響校內輿論譁然。雖然局長所提之折衷版本固然不錯,為求審慎仍決議下次再行研商。
爭議較大的「特殊事項積分」,授權校長決定採計項目與分數這一部分,原規劃5-20分,本會代表認為20分已相當5年的年資,擔心校長的權利與壓力過大,建議調整為不超過10分,但與會校長多表達校長如果沒有相當的權限,來決定要留下哪些貢獻較多的教師,此部分的設計意義就不大了。本會代表擔心若校長權力太大而濫權,未來因超額積分而產生的教師申訴案件將會大增。不過最後本會代表還是同意了此部分積分的設計,原因就在於校長要給某位教師特殊積分,必須有憑有據,針對特殊表現的項目與成果,適度的給予積分,如果校長濫權而亂給積分,勢必遭受該校教師強烈反彈,而在教師申訴後必須更改給分,將會造成校內更大爭議,因此本會代表選擇相信校長的智慧,也尊重校長在考量學校發展的歷程上,選擇留下貢獻度較大的教師的權力。
有關獎懲部分的積分,因礙於時間關係並未討論,不過縣府版本的設計與本會的版本只有2倍之差(嘉獎1分與0.5分、小功3分與1.5分、大功9分與4.5分),共通點都是採計近5年獎懲,這一部分將於下次會議研商。另外縣版草案並無研習積分的設計,這也免除了研習時數上採計的繁複與爭議。
因此這次超額積分表的設計,內容非常簡單,就是以年資為主體,尤其是在校年資,因此絕大多數教師應可較為放心,另外也考量他校服務積分,此部分亦比以前進步。綜觀起來,就是校內的超額教師人選仍以年資淺者的機會較大,但是校長的手上握有的積分,足以針對教師的努力程度與對學校的貢獻度,作出最後決定性的影響。留下真正對學校有貢獻且具有未來發展性貢獻的教師人才,縣教師會應該給予支持與肯定。
※「*」的說明,皆為有共識的研商結果,並無可爭議之處,調任縣府之積分比照,實屬鼓勵性質,以提高教師調府之意願;另有關留職停薪、特教條款與兵役年資不採計之部分,屬於上次會議決議,不宜翻案(本會支持兵役要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