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宜府教學字第1010111897號函修正發布
其中
十八、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畢業成績及格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一百零一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畢業及格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各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一百零一學年度前已入學者,畢業及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2.國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獎懲經功過相抵後,每學期累計次數未超出兩次大過,且修業期滿累計未超出三次大過者,准予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