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4 人權成為國際問題的由來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論述人權性質的四篇系列文章之二)
今天,世界各地區的幾乎所有國家,無論其處於何種發展水準,都申明致力於人權。但過去情況並非如此。
一個國家在人權方面有無進展成為一個常規國際關係問題僅有大約50年歷史。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一個國家的政府如何對待本國領土上的公民被認為是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即政府對本國內部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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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屠殺的震撼
在二戰大屠殺中,納粹分子有組織地殺害了千百萬歐洲猶太人。這一暴行在國際上激起的強烈反感導致了一種認識上的飛躍。人權由此進入了國際關係主流。
1945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納粹戰犯的審判(Nuremberg War Crimes Trials)裁決高層納粹分子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並引入了”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的概念。有史以來,國際社會第一次要求國家官員對侵犯個體公民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人權問題是從聯合國開始真正成為國際關係中的一項內容。
在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中,人權佔有顯要的位置。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言全面列出了人的各項權利,並且宣告,國家如何對待本國公民屬於國際社會應有的關切,而且必須達到國際標準的要求。
冷戰的影響
二戰結束後,在共産黨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間展開了激烈的意識形態鬥爭。這場”冷戰”到1991年蘇聯解體才結束。
當時,很少有國家願意接受對本國人權狀況的多邊監督,更談不上接受國際社會對人權標準的強制執行。
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亞非國家構成了聯合國內的最大集合體。曾遭受殖民統治的亞非國家對人權問題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它們的訴求得到了蘇聯東歐集團及一些歐洲和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美洲國家的同情。於是,聯合國再次開始關注和解決人權問題。
最重要的結果是,1966年12月完成了《國際人權公約》(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它同《世界人權宣言》一道,成為對國際公認的人權的權威性表述。
雖然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有關人權標準的各項核心概念都已明確,但在當時,這些標準的實施幾乎完全取決於各國政府的意願。
在1977年卡特(Jimmy Carter)就任美國總統時,他將普世人權議題列為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重點。卡特努力使國際人權問題與冷戰中的東西方政治以及與工業化國家和非工業化國家間有關經濟問題的南北爭論脫鉤。這一做法給全球爭取的人權活動帶來了新的勢頭和合理性。
赫爾辛基進程
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人權問題進入了多邊和雙邊外交政策的主流。1975年的《赫爾辛基最終協定書》(Helsinki Final Act)將人權問題明確地引入了主體美蘇關係。(參閱1975年《赫爾辛基最終協定書》。)
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從70年代初開始了一系列會談──參加國包括美國、加拿大、蘇聯和幾乎所有歐洲國家──解決東方共産黨國家和西方民主國家之間的問題。 1975年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達成的、有35個國家簽署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最終協定書,在後來被人們稱為《赫爾辛基協議》(Helsinki Accords)。這項協議提出了10大具體原則,包括尊重人權及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等基本自由。
隨著冷戰的結束,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承擔起更大的責任,即把握正在歐洲發生的歷史性轉變。該組織的名稱也改為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目前它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地區性安全組織,成員包括56個歐洲、中亞和北美國家。該組織的《哥本哈根宣言》(Copenhagen Declaration)和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成為具有巨大影響力的衡量人權表現的尺度。
在聯合國內,重新活躍起來的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先後制定了一些新條約,包括關於婦女權利(1979年)、酷刑(1984年)和兒童權利(1989年)的條約。委員會任命有關專家,到越來越多的國家調查侵犯人權情況並提出報告。
20世紀80年代,非政府人權組織開始成為一支國際政治力量。這些組織,除了為人權受侵犯的人伸張外,也在影響本國和國際人權政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後冷戰時代的人權環境
自冷戰結束以來,促進人權的國際努力得到加強。例如,通過設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加強了對國際人權的監督。
雖然仍有一些國家(如古巴、緬甸、北韓)的政權在全面侵犯國際公認的人權,但是,國際社會現在有處理這種侵犯人權情況的新意願。
例如,當索馬利亞陷入軍閥政治泥潭時,多邊軍事力量進行了干預,使成千上萬平民免於遭受饑餓。在波斯尼亞,國際社會幫助結束了由蓄意的”種族清洗”導致約20萬人死亡、200萬人無家可歸的血腥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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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根據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IIP)專刊《人權問題簡介》(Human Rights in Brief)改寫的四篇系列文章之二。《人權問題簡介》選自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Denver)國際研究係教授傑克‧唐納利(Jack Donnelly)的文章《何為人權?》(What Are Human Rights?)。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尼采高級國際研究學院(Paul H. Nitze School for Advanced International Studies at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國際法與外交係伯苓榮譽教授(Edward B. Burling)魯思‧韋奇伍德(Ruth Wedgwood)是這期專刊的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