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國民小學態編班補充規定

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158日府教學字第1010066130B號函頒

中華民國105422日府教學字第1050064819號函修正第26點及附件

中華民國1051110日府教學字第1052325304號函修正第6點及附件

中華民國108211日府教學字第1080021219B號函修正第12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常態編班作業,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規定。

  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本準則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各校應避免教師任教於其本人子女或三親等內卑親屬就讀之班級。但因教師人數不足而無法避免,於學期初陳報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除一年級新生應編班外,其他各年級維持原有編班,但得於三年級、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重行編班。

四、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兼任行政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共同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

五、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編班作業一週前,公告編班時間、地點,如係一年級新生之編班作業,應通知全體家長參觀,並請主管機關派員到校督導。

(二)辦理編班(含調整班級及增減班)作業。

(三)公告學生編班名冊於校內。

(四)依部頒準則之規定編配導師。

(五)編班委員會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將特殊教育學生及特殊個案學生優 先編入適當班級,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六、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

個案會議,並作為編班委員會辦理依據:

(一)特推會:就特殊教育學生需求逕行討論,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並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決議酌減學生人數,送交編班委員會逕行編班。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

議,討論安置事宜,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辦理安置,並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如附表)」實施。

七、各校編班方式如下:

(一)一年級新生之編班方式,由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之;經確認後應先公佈周知,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二)各校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三)開學前編班作業完成後,該年級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及學期中之各年級轉學生,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且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四)三年級、五年級學生,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據學業成績、智力測驗分數或其他適當指標之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公開抽籤、或採電腦亂數方式依據第二點編班原則重新編班。

 2、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之意願,可同班或分開班級,但不得指定班級。

 3、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經編班委員會認定,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先行編入適當班級。

八、學生經編班確定,除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者外,不得調整就讀班級: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編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級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召開編班委員會,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九、學生因故辦理轉出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班為原則。

十、各校應將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一、各校得依本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

附表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說 明

承辦人

一、彙整校內特殊教育學生名單

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

  • 不含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特教組長

資優組長

二、依本縣鑑輔會決議酌減普通班班级人數

依據「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之附件「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評估原則表」辦理。

特教組長

三、師生配對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级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師生配對順序如下🙁)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背景者。()修完特教三學分且有意願者。()熱心教學與輔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特推會

編班委員會

輔導組長

四、公告師生配對班級名單

(一)僅先行公告師生配對班級名單餘班級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級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即: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才依規定時限公開抽籤各班導師。

()上開師生配對班級名單,得先行以班級代碼公告,俟後於所有班級學生編班(均以班級代碼)完成後,再由公開抽籤作業確定各班級之導師。

編班委員會

五、其他特殊教育學生S型編班

(一)本順位作業係於上開師生配對作業完成後,針對其餘所有特殊教育學生編班作業。

(二)針對該特殊教育學生,由電腦或人工公開作業。

(三)每班人數上限應符合「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级編制及教職員原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檢視並微調之。

編班委員

【備註】:

(一)以上特殊教育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再進行其餘所有普通生之S型編班,並公開抽籤導師。

(二)同年級特殊教育學生人數超過班級數或每班學生數巳達「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级編制及教職員原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每班人數上限,兩者皆無法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第3點之附件規定酌減學生人數,各校得視校內資源酌予班級導師減課或其它相關支援。

()每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至多以3名為原則,其中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每班至多安置各1名為原則。

()每班資賦優異學生安置不得超 過3人,並且不宜以任何名義先行編制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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