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104.4.17修正)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723宜蘭縣政府宜府教學第 0008135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3 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中華民國9431宜蘭縣政府宜府教學字第 0940024936 號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並自9481實施

中華民國95721宜蘭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095009082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3 點;並自9581實施

中華民國95117宜蘭縣政府宜府教學 0950152514 號函修正第 1018 點條文

中華民國96514宜蘭縣政府宜府教學字第 0960061538 號函修正第 1023 點條文

中華民國9846宜蘭縣政府宜府教學字第 0980048133 號函修正第 1018 點條文

中華民國981117宜蘭縣政府宜府教學字第 0980167155號函修正第 14 點條文

中華民國101727宜府教學字第10101118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 5 27日宜府教學字第1030083537 號函修正第461516171819202122點及增定第14點條文

中華民國104417府教學字第1040062723號函修正48131617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參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功能上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每學期依學生學習需求,規劃一至二次期中與一次期末學習評量,每次學習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

    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次數、評量時間、所佔定期評量比重由學校訂定,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除紙筆測驗外,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

身心障礙之學生評量方式,應斟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並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配合學校課程計畫審查,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擬定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評量方式、配分比重等規劃,以口頭、書面通知或資訊網路平台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學生出席情形。

(三)獎懲。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九點所列項目,分別依實際行為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一)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學生出席情形:依出席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1.以月份為單位,學校統計彙整學生出席情形紀錄。

2.未經請假無故曠課者,依事實予以文字記錄,並通知家長;超過三以上者,列為中輟生通報。

(三)獎懲: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獎懲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由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予以文字記錄。

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並按宜蘭縣立國民中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審查表辦理(如附表)。

學校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獎懲功過折抵換算(如附表),應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大過以上之獎懲(含小過累計三次視同大過壹次)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做成通知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十一、學習領域之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數學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十二、各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依下列方式隨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以

          學習成長檔案呈現考查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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