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暨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暨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103年9月29日府教學字第1030157055號函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品質,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運用,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依據人口、交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劃,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各校容量。

(三)配合社區發展。

(四)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五)學生通學之方便性。

(六)其他考量。

前項學區劃分,於每年新生分發作業前確定;如有調整必要,由本府研擬規劃,召集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進行研議後,公布實施期程。

前項實施期程,經本府與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研議訂定後行之。

三、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劃設原則如下:

(一)二所以上學校相等就學時間、路程考量其方便性。

(二)國中改制高中者(含完全中學)。

(三)新設學校者。

(四)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五)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六)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七)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

四、凡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學校,得於每年三月廿日前,檢附招生計畫及申請書各一式二份,向本府教育處提出試辦大學區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一)十二班(含)以下之國民小學。

(二)十八班(含)以下,且申請試辦之學年度前三學年減班數合計超過三班以上之國民小學。

前項所稱大學區係指凡設籍本縣之國小階段學齡兒童,除就讀原學區之學校外,可依戶籍地之鄰近鄉鎮市自由選擇試辦大學區之學校就讀。

五、本府應於每年四月一日以前,公布審查通過試辦大學區之學校名單,供家長及學生參考。

    凡審核通過之學校,得試辦大學區二學年。

六、參加試辦大學區之學校,應於試辦期滿當年三月一日前,提送成果報告乙式二份報本府備查。

七、本縣國中小新生分發原則:

(一)未實施學生總量管制學校:按學區分發入學。

(二)實施學生總量管制學校:除依學區分發入學外,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各學區之入學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所屬學區者。

八、新生分發委員會由縣府相關單位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校長代表、學校代表共同組成。

    本縣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應依當年度戶政機關所提供之學童戶籍資料進行分發作業。

(二)新生分發作業,應以當年度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訂定之流程為準。

(三)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必須裁量事項,由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之。

(四)實際居住於該學區而無法依第十一點規定分發入學者,學校應先函請警政及戶政機關協同清查戶口,遇有特殊情形,得提送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分發。

九、下列學生分發時不受學區限制:

(一)經本縣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及法定之特殊才能班學生。

(二)設置體育班之國民中學甄選之體育專長學生。

(三)經本府核定之受保護個案。

(四)學校教職員子女隨父母就讀者。

(五)依法令規定安置之學生。

十、依法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受理學校應准其入學。

十一、經本府核定總量管制之學校,新生分發條件及序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該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設籍於學區內與二親等內血親同戶籍者,設籍居住之房屋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房屋權狀影本;非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足資證明有居住事實之文件。

(四)設籍於本縣,赴大陸就學後回國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新生,應檢附戶籍謄本及依法經認證之畢業證書,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五)非中華民國籍之學齡兒童,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居住地證明資料,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六)外縣市入籍本縣就學者。

十二、未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學生,依其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至額滿為止。如有二人以上設籍時間相同,影響分發班級數時,以抽籤決定。

十三、總量管制學校之超額學生,應依學生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意願及設籍時間先後,分發至鄰近之學校就讀。

 期限內未表明意願者,由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逕行分發。

十四、分發作業完成後,滿額學校應主動協調後續申請者轉至鄰近未滿額學校就讀。

前項轉介之學生應由原滿額學校出具證明書,當事人無須再遷戶籍,不受原學區劃分之限制,未實施學生總量管制或未滿額之學校不得拒絕。

十五、總量管制之學校,該學年度得受理一年級新生轉入。

十六、新生報到日期,由本府統一訂定,或由各校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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