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15歲以下禁滯留電玩場—2009/5/11 |
文/王建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月四日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案。未滿十五歲者,在上課時間及夜間十點以後,禁止進入及滯留電子遊戲場。 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中央社報導,有立委認為原規定未納入在時段外已進入卻在禁止時段內仍滯留者,導致執法產生爭議。也有人建議,網咖應納入管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自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經濟部應會請地方政府修改自治條例,以比照適用於資訊休閒業(網咖)管理。 ※我想待三讀會通過,總統公布後,這個法律是家長、老師都會叫好的法律囉!大概只有未滿十五歲的學生及電玩業者會失望囉!覺得做生意也應該要有職業道德,不能只顧賺錢,就如同日前聽到朋友說他們學校附近商家及早餐店來學校罵人及警告學校,不要再去趕學生了,影響他們做生意,天呀!有沒搞錯呀!上課時間,學生本來就該在學校,而老師本來就該去找學生回學校,若早餐店或商家的小孩也在外面遊蕩呢?很想問他如何想呢?會不會怪老師管理不周呢?換個角度想一想囉!孩子是未來國家的主人翁!※ 小菁菁兒2009/5/12星期三~還沒睡覺! 今天會發給九年級時事兒~要好好看唷!老師的部落格也看一下! 資料來源:2009/5/11國語日報 舊法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080024 |
【法律】民法及家暴法修正
民法及家暴法修正如下:
【民法】
98.04.29 增訂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之前新聞提到新增這法律會不會使離婚率提高,我想應該影響不大,因為已經走上法院這田地,就表示兩人已經有共識離婚了,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可讓想離婚兩人,省了一個手續。希望大家結婚前能仔細思考,免得增加離婚率。
看到報導寫2006年台灣離婚率亞洲第一,傻眼!
2006年有六萬四五四○對離婚,平均每天就有177對夫妻「一拍兩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
2007年台灣離婚率稍有下降,共有5萬8仟5佰1拾8對,平均每天仍有160 對夫妻離婚。
希望2008年不要再增加勒!發現離婚和失業率成正比~
希望經濟快點好轉囉!
施寄青老師講一句話我覺得頗有道理的,「離婚率那麼高,不是因為大家
隨便離婚,而是因為大家隨便結婚,沒有經過仔細思考或者倉促結婚。」
總之,不論你是雙親家庭、單親家庭、單身貴族、敗犬女王、敗犬王子~
都要過得幸福快樂唷!幸福是自己給自己的!
小菁菁兒2009.5.2(星期六)
【家庭暴力防治法】
《原條文》
第 5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新條文》
98.04.29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第 5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http://www.npf.org.tw/post/1/2551
http://www.ccpdetect.org.tw/marriage13.html
【法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歡迎閱覽。
日前收到生教組會公民老師的文,如下!
加強宣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歡迎閱覽。
點下列可以看到唷!
小菁菁兒2009.5.1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