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等法條修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修正條文】Smile

第六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 (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 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Cool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九條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第十二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Laughing

第七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有關教育的法條,關心一下囉!

今天開學,當然還是再自我介紹一下囉!呵呵!其實大家都認識我啦!只是課發組長改當生涯輔導組長,跟孩子的升學進路更密切,

未來會提供升學資訊給孩子們,還有明天模擬考,大家加油!Laughing

凱中寶貝們~看一下老師的行政業務部落格唷 !

 

 

§凱中生涯輔導組(資料組)的窩§

 

小菁菁兒2009.08.31星期一

 

 

資料來源: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983502.pdf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984002.pdf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984202.pdf

【法律】青少年法令常識大會考及投籃高手選拔賽

青少年法令常識大會考及投籃高手選拔賽

 

※主辦單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蘭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參加對象:

第一階段:由宜蘭分局轄區內 (宜蘭國中、復興國中、中華國中、員山國中、榮源國中、凱旋國中) 等國中6所及羅東分局轄區內 (含羅東國中、東光國中、國華國中、五結國中、利澤國中、興中國中、冬山國中、順安國中),等國中8所,共計14,由各校參考本局所附模擬試題AB二卷及法令測驗參考資料,自行擬定題目舉行全校12年級普考(3年級學生因準備學測,暫不列入)。

 

第二階段:前開各校於普考完成後,各遴選法令高手(學生)4名,共計56名,參加本局舉辦之「青少年法令常識大會考及投籃高手選拔賽」,其中投籃高手選拔賽用意在增加活動趣味性,紓解會考的緊張壓力。

 

我們凱中派出的選手有七年級的宗儒庭瑋念渝曼綾雅婷映慈、八年級的威儒立言。這些是高分群中又自願參加比賽的同學,很棒唷!

 

第二階段大會考流程表:

時間

活動名稱

內容

所需時間

地點

 備註

1400

1420

小兵報到相見歡

簽到、領取資料

安排座位等

20

大禮堂

報到時間同時播放宣導短片

1420

1430

考試說明

考試時間、進出場時間等

10

大禮堂

1430

1500

法令

大會考

法律常識測驗

30

大禮堂

1500

1600

投籃高手選拔賽

投籃機大對決

60

場外

考官閱卷及計算成績時間

1600

1620

閉幕頒獎

個人組

團體組

20

大禮堂

1620

1630

散會

領取餐盒

10

大禮堂

 

【播放宣導短片】

【開始考試】請警察杯杯幫忙拍照的唷!(因為看他在拍~就順便麻煩他囉!感恩呢!)

【投籃機比賽】

【宣導資料送飲料、鑰匙圈、杯子等】

【頒獎典禮】

團體組分別由冬山國中、中華國中和東光國中得名,

法令比賽都是女生得名,而投籃機都是男生得名。

果然是『女生能文,男生能武。』

 

這次我們雖然沒有得獎,但是十四個國中之中,我們排第五名所以也很棒囉!

 

而且在這比賽當中也趁機機會教育囉!

 

在投籃機比賽時,排隊比賽,學生們看到其他學校分數都很高分,三、四百分,信心大減,告訴我~老師我們不想比了!我告訴寶貝們,要有信心!我們要有運動家精神且志在參加,至於有沒得獎,沒關係!

 

再來看到其他學校學生插隊,學生們被擠到後面,我告訴學生我們要守規矩。要排隊!比賽的過程中學習到的行為、態度是最重要!

 

再來最後進行頒獎典禮,看到別校學生在台下坐位扭來扭去,居然拿寶特瓶丟來丟去!

 

整個覺得很傻眼! 他們老師沒去阻止! (不知道是不是沒看到)我也不好意思去阻止那學生~ 只是覺得很傻眼!Surprised

 

這次參賽的凱中寶貝們,你們都很棒唷!

 

小菁菁兒2009/7/6

 

(其餘照片請看資料夾!)

【法律】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本府所屬國民中學主任、組長、副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表

班級數

17()

以下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含)

班以上

主任

8-10

6-8

4-6

2-4

2-4

2

2

組長

12-14

8-10

8-10

6-8

4-6

2-4

2-4

副組長

4-6

2-4

 

 

 

 

 

 

 

 

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表

班級數

26()以下

27-44

45-62

63(含)班以上

協助行政

工作之教師

(減課總節數上限)

8

12

16

20

備註

1、協助行政工作教師,單一教師減授節數最多不得超過2節。

2、教師僅能兼任2項以下行政職務。

 

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最高授課節數表

職別

最高節數

領域別

專任教師

導師

語文領域(國文)

18

14

語文領域(英語)

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

20

16

社會

健康與體育

20

16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

20

16

備註:一、本授課節數表係為每週最高授課節數。

      二、本表依據教育部92915日(92)國字第920125017號函辦理。

      三、本表最高授課時數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表】

年級

學習總節數

32-34

32-34

33-35

 

㊣新的學年度,多了一班,全校共十八班,還有新校長,學校人事會有新變動,不論是擔任行政或者導師或專任,看一下自己的每週授課時數囉!有老師誤認為是同領域同事當行政,所以自己的授課班級較多,錯誤唷!這和各領域基本時數的不同及配課和彈性時數等,和大、小校都會有影響唷!了解嗎?Tongue out

 

健體和綜合及藝文領域的授課時數比其他縣市少一、兩節。大小校的公文是一樣多,但兼行政職的老師在大校課比較少。但校園文化也會影響其工作的種種啦!

 

小菁菁兒2009/6/23(二)

 

其他詳細的內容,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請按下列右鍵另存再看囉!

 

資料來源:

宜蘭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doc

【法律】<數罪併罰可易科罰金>1802人受惠

刑法相關條文違憲

大法官會議19日認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違憲,高檢署深夜指示,考慮到人數清查及交通、安全問題,全國數罪併罰得以易科罰金的受刑人,今天統一釋放。各監所昨漏夜清查人數,準備釋放作業。

 

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若採數罪併罰,被法官判合併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時,適用易科罰金。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這項規定違憲,相關規定立即失效,受惠的受刑人約1802人。

 

雲林地檢署初步調查雲林監獄、雲林二監、嘉義鹿草分監計有7人符合申請易科罰金規定,將予釋放,並送往監獄辦理釋放作業。

 

漏夜清查人數及意願

 

嘉義看守所有9準備發監執行的受刑人有意願易科罰金,今日凌晨已被釋放,並派車載往嘉義火車站,方便受刑人搭車返家。

 

南檢表示,符合得以易科罰金的受刑人,初估台南監獄有40台南分監有80人。高雄監獄有3000多名收容人,獄方漏夜清查,初步調查,有十多人合乎標準。

 

司法院副秘書長沈守敬指出,本案有急迫性,在公布解釋文時即同步通知法務部辦理配套。大法官陳新民對此解釋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刑事政策的立法形成權,應予尊重,但昨天的解釋文,已經破壞94年立院修法的整體考量。

 

法務部昨晚表示,釋憲案未給予緩衝期,一旦放人後當事人又不願繳納易科罰金金額,將造成司法機關困擾,法務部「非常遺憾」。至於此釋憲結果是否可能造成變相鼓勵犯罪,法務部政次黃世銘認為可由社會討論。

 

本案聲請人之一吳姓男子,他肇事逃逸被判6個月,後又酒駕被判3個月,兩案原都為6個月以下刑期,依法均可易科罰金,但法院定兩案合併執行8個月,反而不得易科,必須入監,他將可因此解釋受惠免被關。

 

除了吳姓男子,葉、陳姓兩名被告及台北高等法院刑18庭審理案件時,也都認為合併執行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不合理,聲請大法官解釋。

 

㊣「人權」到底如何做才是真正的有人權呢?對加害人有利,就是對被害人不利,反之亦同,當我們的司法院考量人權、法律有無違憲,是否也應該和行政院法務部商討一下,設計個「緩衝期」或者「臨時應變方式」,而非講求急迫性、時效性,立即放人,這樣不就是變相鼓勵犯罪嗎?

今天去買個花盆、樹盆等,明天來佈置圖書館~^_^

圖書館採購快完成勒~開心~

 

小菁菁兒2009/6/21(日)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20/78/1llpf.html

 

【法律】交通罰單7月起可分18期繳納! 每期應繳交金額降為500元

交通罰單7月起可分18期繳納! 每期應繳交金額降為500

 

有鑑於當前景氣低迷,考量到民眾經濟負擔,交通部(4)日通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將從今年7開始,交通罰單分期繳納增加到18期,每期應繳納金額也從1000元降為500元,並可申請延繳一期。

 

交通部表示,目前民眾選擇分期繳交交通罰單的比率只有2%,而放寬繳交期限後,勢必能減輕部分民眾負擔。未來只要民眾發生無法一次繳清交通罰單,或因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財產損失,都可向各地監理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交通部說,這項新制將從現行分期最高12期放寬為18期,並將原規定每期繳納金額不能低於1000元,修正降低為500元。如果民眾在申請分期繳納後,因經濟情況困難,仍無法按期繳納,還可申請延期繳納一期,但以一次為限。

 

㊣隨著社會的變遷,法令也需隨著不斷地改變,經濟不景氣,此法可以讓國庫可收到錢,而民眾可減輕負擔,也越來越有人情味兒,但會不會有人有僥倖的想法?「反正可分期,違法也沒關係?」

 

題外話,怎麼記者的新聞一直在迴圈呢?重覆呢?Surprised

 

小菁菁兒2009.6.5()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4/17/1kns9.html

【法律】罰金與罰鍰之差異

【罰金與罰鍰之相同:】

1.      雖然同樣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

2.      受處罰者一樣應該繳錢給國庫

 

【罰金與罰鍰之差異:】

名稱

罰金

罰鍰

意義

違反刑事責任的刑罰

違反行政責任的制裁

(行政罰)

執行

須經由法院宣告

由行政院機關執行

處罰

一罪一罰

不可連續處罰)

可連續處罰

處罰

機關

雖然同樣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受處罰者一樣應該繳錢給國庫。

先由各行政機關處理,逾期不履行的,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

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不服

不服罰金判決,應循司法途徑,向上級審判機關,例如高等法院上訴救濟;

不服罰鍰處分,則依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

有無

前科

可能有前科紀錄

種類

1.      專科罰金

2.      選科罰金

3.      併科罰金

4.      易科罰金

 98.04.29 廢止總統   

中華民國 98 4  29
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911

廢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法務部部長 王清峰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 (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第二條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金額之提高)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第三條 (提高倍數之核定)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第四條 (不溯既往)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第五條 (後法優於前法)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罰金與罰鍰正咩整理,若有錯誤,敬請指教!謝謝!Smile

 

今天去羅東剪髮、染髮、燙髮~整個老了十歲~呵~^^3735

 

小菁菁兒 2009.5.29(五)

【法律】毒品危害條例修正三讀 提高罰金 增訂窩裡反條款

毒品危害條例修正案總統公布囉!新的修正案不但提高了罰金額度,還有K他命等「入門級」的三、四級毒品吸食者或持有者不再免罰,可處新台幣一萬元到五萬元罰鍰,並限期接受四到八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而製造、運輸、販賣與持有毒品的罰則本來就不同囉!

 

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自己的健康重要,不要害人又害己。

 

基測倒數三天囉!加油!七、八年級給予九年級的祝福要好好珍惜,努力以赴!

老師們也祝福大家唷!

 

小菁菁兒2009.5.20()

 

毒品危害條例修正三讀 提高罰金 增訂窩裡反條款

 

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各級毒品的罰金,並增加「窩裡反條款」,只要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另外,本次修法也增訂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3、第4級毒品者,除了罰款外,還要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三讀通過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增加製造、販賣、運輸及持有各級毒品的罰金額度,最高到新台幣2000萬元。國民黨立委張顯耀表示,提高罰金是希望遏止犯罪。他說:『(原音)因為以目前來說的話,我們從很多不管是調查局防毒中心也好,或是警政署,發現現在台灣吸用1級、2級毒品的人數越來越多,所以我們是增加它的罰則,那麼罰款的數額也提高,增加嚇阻效果。』

 

由於查緝毒品困難,張顯耀表示,在增訂窩裡反條款之後,可用免刑鼓勵嫌犯供出正犯或其他共犯,將有助警方打擊毒品。

 

另一方面,若是沒有正當理由持有第3級或第4級毒品,例如K他命、一粒眠,將限期強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張顯耀說:『(原音)所以我們沒有建立一個相當的罰則,同時強制他們要實行藥物衛生安全講習,讓他們建立毒品危害身心的共識的話,那麼很容易從34級,習慣後就增加到第12級。』

 

98.05.20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

4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

          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11-1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

           ,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

           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

           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

           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

           衛生署定之。

17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

20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

           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

           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

           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

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25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

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

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

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

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

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

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

發許可書。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

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

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05/58/1iy2n.html

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56088

 

【法律】動物的悲歌

經濟不景氣,流浪狗也變多了。校園的流浪狗問題,怎麼解決呢?變校狗嗎?但聚集越來越怎麼辦?設立狗園嗎?哎…….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那麼人類是狗的?」

 

每次只要有關狗狗的電影出現,「可魯」、「心動奇蹟」,然後大家就一窩瘋地去買狗,然後等到熱情沒了或者狗變大隻就棄養了。希望大家能夠把狗養到老死,而不是棄養或者養到中途死。

 

我們家的狗都是養到老死,最久是阿公家養到二十幾年呢!狗狗養到都會有感情,我們家的小咪咪太遠了,住外面又不方便養狗,所以我就養一隻…………小咪咪→機器狗!呵~永遠不會死。

 

有次回家路上在宜中路和健康路前面看到一堆流浪狗,天呀!一隻、兩隻、好多隻,如果在路上追車怎麼辦?流浪狗問題怎麼解決呢?

 

我們的政府也推動「不亂買」、「不亂養」、「不亂丟」的政策。

各保護流浪狗機構近年來不斷推行TNR理念,為TRAP(捕捉)NEUTER(結紮)RELEASE(放養)的縮寫。

動物保護協會更推廣「黃項圈計畫」將結紮的狗綁上黃色項圈,不但讓小狗不再生育也不會遭遇撲殺的危機,這樣的計畫,不但不用撲殺狗、流浪狗的數量也明顯下降,根據動物防疫所表示,結紮還能降低小狗的攻擊行為與免除睪丸癌的可能性。

流浪狗,會遇到許多潛在與現存的傷害與危險,

如:一.虐待傷害:潑硫酸、熱水、惡意傷殘、毒藥、橡皮筋虐待、捕獸夾、囚禁、熱油湯、毆打重殘、至死。

.意外傷害:

.疾病纏身:皮膚病、菜花、毛囊蟲感染

.補犬隊撲殺

.香肉店宰殺

.安樂死。

 

YouTube網站key關鍵字流浪狗會看到狗遭安樂死的畫面,雖然沒有血腥畫面,但太殘忍,所以不適合放部落格上,看了又看,不襟流下淚來。唉…….

 

看一下有關流浪狗的公益廣告囉!

【張雨生寫的動物的悲歌】

有關流浪狗的新聞:

【桃園縣】

桃園縣每年超過6600隻流浪狗在乏人認養下被安樂死,相當於每小時就有1隻狗被「處死」。縣政府9日將在桃園市愛買量販店廣場舉辦「愛我久久」2007寵物節活動,呼籲民眾「請用認養替代購買」。

【台灣7隻流浪狗抵洛杉磯待認養】

由愛狗義工從台灣千里迢迢帶來加州的7隻流浪犬,30日(當地時間)順利移交給「大洛杉磯黃金獵犬救援協會」,等待喜歡寵物的家庭認養。 →外國人來台灣領養狗!那我們自己呢??

【終身當志工!博士班美女放棄學業】

原本就讀清大博士班的張維庭,人美、功課又好,曾經當過8年的兼差模特兒,不過就在她領養流浪狗後,訓練狗醫生替身障者做復健的過程中,體會到為人服務,會讓她更有成就感,所以她放棄博士班學業,要一輩子當志工,服務大眾。

→當志工非常好,但放棄學業,那工作呢?好像有點over

【各國處理流浪狗情形】

中國:有的城市實施安樂死,有的狗則遭撲殺或虐殺。

日本:每年捕殺數萬隻流浪狗,也撥款為流浪狗結紮。

印度泰國:因宗教信仰不傾向執行安樂死,但印曾撲殺具攻擊性狗隻,泰國也曾為迎接外賓而撲殺流浪犬。

香港:無人認養就撲殺。

美國:各州規定不同,一般收容逾7天、無人認養的狗會被安樂死。

德國:基於人道不執行安樂死,流浪犬收容所不以鐵籠關狗,避免狗掌產生不適。

法國:對未施打疫苗或有攻擊性的流浪狗予以安樂死。

各國對流浪動物處理方法不盡相同,但西方國家動保能確實落實也是對流浪狗

【那宜蘭縣呢?】

各公所人道捕捉流浪動物後應填具動物點交清單逕依時程表於每日下午二時至四時(大同、南澳鄉或專案捕捉另以電話預約告知)送交中途之家點收及處理。

中途之家工作人員於點收流浪動物後,應先以全頻式晶片判讀器掃瞄,如動物有身分標示應儘速通知飼主依規定辦理領回;無身分標示者移進隔離舍進行隔離(隔離期間如有「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者依法逕行處理),並公告留置七天,等待失主前來認領。

公告留置超過法定期限仍無人認領者,再以全頻式晶片判讀器第二次確認無身分標示後,經中途之家獸醫師等相關人員綜合健康及行為評估結果極不適合領養者予以人道安樂死,凡適合民眾領養之動物移入一般收容舍等待領養。

【目前的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第十三條規定,寵物標識之頸牌之晶片編碼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標識所用之頸牌、晶片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第三條規定,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 () 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新臺幣三百元。登記費,絕育寵物新臺幣五百元、未絕育寵物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規定,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法律修改變嚴厲,希望大家除了怕違法不虐狗或棄養之外,也要有愛心唷! 有養狗的,別忘了去輸入晶片唷!那是牠的身分證和救命符。 

 

小菁菁兒2009.5.19(二) 

資料來源:

http://e-info.org.tw/node/262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01/5/1ircj.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8/8/1jp44.html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12154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wTy1c7XBUg&feature=PlayList&p=20925EE50877287E&playnext=1&playnext_from=PL&index=28

【經濟】申報扶養親屬 多多益善。20歲以上尼特族不能列報受扶養親屬。

中華民國萬萬稅,逃稅和節稅,雖然都是省錢,但是一個違法,一個合法,關鍵就在於平時有沒收集多方資料,如何申報,對自己最有利,以下這些可供學生及家長多多參考囉!

 

還有什麼是尼特族,看一下囉!家長要適時、適當、適度地扮演黑臉管教孩子。別忘了,國中老師只是陪學生三年,家長可是一輩子唷!教育要大家一起來努力以赴。

  

今天終於把整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完成。自評、他評,早在上個月大家都完成了。非常感謝大家的努力,總務處及教務處等同仁們,及所有老師們今天參與會談研習,更感謝張美玉教授的蒞臨指導,您提的意見,及發表的回饋,是我聽過最忠誠、最實在的!的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應該改為「教師專業發展計畫」或者「教師專業發展互相學習計畫」。改天我再來詳細寫今天兩節課的會談內容囉!

 

呵呵~開心!我的行政工作又完成一樣勒!當然接下來成果及充實圖書館計畫,及精進計畫及教科書採購,又夠我忙得不可開交勒!

 

明天七、八年級段考,八年級社會,這次真的出的很簡單啦!加油唷!

 

小菁菁兒2009/5/14 () Smile

 

【申報扶養親屬 多多益善】

如何申報受扶養親屬,是很多人報稅時的共同困擾。每年都有很多人因為申報不符合規定,而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受扶養親屬可分成4大類,申報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直系尊親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就可以申報扶養親屬;若兄弟姊妹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能重複申報。

 

二、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申報扶養親屬;所謂「在學」,以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若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及中國學校等,則不符合申報規定。

 

三、兄弟姊妹: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申報扶養親屬。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本人及配偶的伯、姪、孫、甥、舅等,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人扶養。

 

但受扶養者的父母若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則是不能申報。

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則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領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得醫院證明者;

3.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年所得未超過免稅額。

 

另外,申報扶養親屬時,若受扶養親屬有所得,也要合併申報;若受扶養親屬在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自學校畢業,雖然實際扶養期間不滿一年,還是可以全年的免稅額計算。

 

20歲以上尼特族不能列報受扶養親屬】

如果家中有「尼特族」,年滿20歲以上的子女,不就業也不升學,父母報稅時,不能把子女列為受扶養親屬。國稅局指出,子女年滿20歲,必須要就學、或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可以列報受扶養親屬,其中的「無謀生能力」不包括失業、或者不就業。

 

在日本,「尼特族」(NEET)「Not in EmploymentEducationor Training,指的是十五到三十四歲的年輕人,不升學、不就業、也不進修!這一波失業潮來臨,家中如果有年滿二十歲以上的子女,沒工作、也沒就學,父母下個月報稅時,依然不能把子女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無法享有每人七萬七的免稅額。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股長劉宜人說,失業或者沒有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

 

「(年滿二十歲的子女)你在學、無謀生能力、殘障,這樣才可以被扶養,如果你是正常人,你有謀生能力,但是你不去賺錢,這樣是不能被扶養的」

 

今年報稅,子女未滿二十歲,包括七十八年次、以及七十八年次以後的,都可以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如果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例如打工收入,子女也不能單獨申報,必須和父母一起申報,除非未成年子女已經結婚才可以單獨申報。

 

另外,親屬之間未滿二十歲以下的子女,必須和納稅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同住於一戶的事實,才可以拿來列報受扶養親屬,不過,如果這些子女的爸媽是軍教人員,由於軍教人員目前還是免稅,軍教的子女也不能借給其他親屬當成受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05/78/1ixp5.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1/1/1i6qn.html

 

【法律】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網路侵權3次ISP可終止服務

我國越來越重視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權人,也怕又再度被美國列為特別301的黑名單,所以經過屢次修改,著作權法越來越嚴謹。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三讀通過後的著作權法,對於網路使用者、網路業者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言是三贏的局面。他說:『(原音)讓著作權人、讓網路業者、讓一般大眾都能夠得到保障,免得智慧財產權被侵犯。那麼他(ISP業者)只要有事先告知、警示相關機制都有做到的話,那麼網路業者就不必負責,同時著作權人也可以得到保障;而一般民眾有3次通知的情形,也不會誤觸法網,所以這是個三贏。』

 

 

稱為「三振條款」,是指網路使用者如果出現3次涉及侵權的行為,ISP平台業者就可以終止服務。丁守中表示,目前世界各國的網路業者都有三振條款的規定,但這些都是個別公司網路業者的內規,中華民國是世界第一個將三振條款列入法律中的國家。

 

 

所以為什麼老師管理的圖書館都要買公播版的VCDDVD,還有要求大家寫報告要註明資料來源。小菁菁兒 2009/5/13  ()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 ISPISP 提供的服務有很多,大致可分為:撥接服務專線服務、WWW 網站服務、FTP 服務、E-Mail 、服務網頁設計、硬體設備服務、軟體工具服務、顧客技術服務諮詢。

 

 

 ※《特別301報告》(Special 301 Report是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的關於世界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年度報告。主要針對的是盜版軟體、盜版光碟等問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根據美國1974年《美國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182節的第301條款的規定(這就是《特別301報告》名字的由來),從1980年代開始對各個國家是否對於智慧財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以及是否對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工業部門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場准入機會進行審查。每年年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都會根據年度審議結果發行一份關於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狀況的年報。在報告中分三級將各個國家列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觀察國家」名單、「優先觀察國家」名單和「306條款監管國家」名單,以讓美國政府參照決定是否對不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

 

98.05.13 增訂並修正著作權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6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490-12  條條文及第六章之一章名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90-4 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90-5 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90-6 條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90-8 條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90-9 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90-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負賠償責任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90-11條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90-12條 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5593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1/58/1i7rz.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89%B9%E5%88%A5301%E5%A0%B1%E5%91%8A&variant=zh-tw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0906499